一、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的对比
(一)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会计》分为水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我国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分法,也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二)两国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目前还不规范,且我国是采纳国际会计惯例的,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也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3)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我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我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1)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上要求纳税。我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2)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