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指的是“研究与开发”,“研究与发展”或者“研究与试验性发展”,是指为了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并探索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由R&D形成的技术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它不但成为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
研究与开发支出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评判两种方法孰优孰劣,标准在于会计系统在使用两种办法下所生产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
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对R&D支出的会计处理
目前各国和地区在处理研究与开发费方面没有统一的做法。国际上使用的R&D支出处理方法,归纳起来不外乎全部费用化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两种。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会计实践观察,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并且要求公司对R&D支出(特别是可辨认的产品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并在随后的期间予以摊销。比如,在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以及以色列:当正在开发的项目可以清楚地界定并且相应的支出可以单独辨认时,上市公司可以对开发成本(但一般不适用于基础研究)予以资本化。荷兰、巴西、瑞典等国家主张全部资本化。荷兰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如果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则必须设立准备金。日本、意大利的公司允许对R&D予以资本化,并要求其根据项目预期的使用年限予以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还有一部分国家和地区主张采用费用化处理,比如美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墨西哥、瑞士、马来西亚、荷兰和尼日利亚。而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和澳大利亚采用了弹性规定,费用化和资本化都可以使用。虽然各国和地区对于R&D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一般在报表附注里)披露R&D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数额。
二、当前我国对R&D支出会计处理
(一)我国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我国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用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入账。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也即,我国会计准则采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关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应归属于费用化模式,即美国模式。但是,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国际上通用的前述几种计价方法,都没有把开发成功后的申请登记费、聘请律师费等附带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是列作期间费用,直接抵减当期利润。而我国的做法却恰恰相反,在无形资产价值中,只计入附带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
(二)我国支持对R&D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的观点
我国准则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尚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赢利操纵、中介机构公信力不高等诸多难题,体现了政府作为会计准则制定者在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制定方面所面临的诸多技术难题所做的现实选择。
1.研究与开发的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未来收益的具体时间和具体货币价值难以确定,其支出与特定收益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因此投资风险比较大。为了保护所有者权益,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将其进行费用化处理。
2.对研究与开发成本做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可使企业当年收回相应的投资,早日取得税收上的优惠待遇,因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形成。
3.研究与开发成本的费用化处理方式,只影响当期损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损益,无须进行以后各期的调整,会计核算简单,便于会计人员操作。
(三)我国对R&D支出全额费用化的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这样全部费用化的模式,具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不仅违背了会计原则本身的要求,不利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对于会计信息的把握,会导致决策的失误,而且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对于其他会计及非会计事项也产生不利影响。
1.R&D支出全额费用化的处理违背一系列会计原则
(1)违背相关性原则。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R&D的信息是与企业的未来高度相关的。但是我国全部费用化处理使得自创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微不足道,同时其具体内容在财务报表中极少披露。这不利于外部投资者对于企业发展前景的正确评价。在我国相关性总是被放在可靠性的后面,显然是矫枉过正了。
(2)违背客观性原则。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开发无形资产。研发成功,尤其是经长期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仅按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计价,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成本,实际上将造成账外资产,企业真实财富被歪曲。
(3)违背一致性原则。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成本入账。而如若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同样的无形资产,只能以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确认为成本入账,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因取得的途径不同,计量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就不同,而且相差悬殊。这显然是不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不具有可比性。
(4)违反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支出的经济效益常常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理应划入资本性支出。而准则做法实际与此恰恰相反。
2.R&D支出费用化可能阻碍企业正常的投资活动
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被投资方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格入账,投资方因自行开发不确认或只按很少的一部分申请费用入账,同一资产同一业务按不同的标准计量,显然不妥。
实务中这样的作价方式使得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它所希望的价格,先把无形资产卖出,再按照其目标价格买进,使目标价格成为账面价值后再进行投资,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