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20世纪初的经济大萧条,导致全美先后有9755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为了应对危机,美国国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1933年6月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33年7月FDIC正式成立,1934年设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
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FDIC的首要职能是存款保险,它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存款账户提供限额10万美元的保险,全美约有97%的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了FDIC的保险。在美国,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其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存款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作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
值得注意的是,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险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FDIC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最初时,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加剧,保险限额不断提高。根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所有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达到10万美元。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57年,日本金融当局当时意识到存款保险对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1971年,日本国会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破产案件不断增加,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目前已成为稳定日本金融体系的重要机构之一。1986年,日本政府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对倒闭机构进行购并的职能,增加赔付额度,提高保险费率,从而充实了保险基金的基础。1996年,日本颁布了金融机构重组的特殊程序条例和存款保险法案的补充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些新的权力。2002年4月1日起,日本正式解除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日本的银行、金融机构一旦倒闭,政府不再对储户的存款承担全额保护的义务。具体来说,银行保险制度解除分为两步走:第一步,从4月1日起,银行一旦倒闭的话,原存款保险对象总计1000万日元及利息的财产受到保护,超出部分根据银行的财务状况结算支付。第二步,从2003年4月1日起,除了国债和邮政储蓄之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全面解除。据分析,日本金融当局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素质。一旦取消了存款保险,客户在储蓄的时候就不会随意把钱存在某家银行,会小心分析和比较。这样就让市场淘汰掉那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最终改善整个金融体系。
由于美国、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尽管时常发生金融破产倒闭案,但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保护下,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护,金融企业也和其他企业一样自生自灭,没有发生金融风波和引发社会动荡,保持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建立存款保险是银行防范风险、保护广大储户利益的需要。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