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核算起步较晚,会计准则也仍然处在不断修改的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会计核算也面临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本文就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比较。
会计准则作为经济政策与规则的存在体,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与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法律体系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一种商业语言的会计准则其国别差异非常的明显。随着国际间的合作,经济的繁荣,对于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越趋同。根据不同的会计准则做出的会计报表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这给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在新的经济形式下又出现了多种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这也给会计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会计准则都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所以在大体上是与国际准则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我国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1)现金;(2)持有的另一企业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应收账款或者贷款;(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非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不包括企业以固定金额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情况)。
在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仅仅就前四项进行了规定,而我国为了更加准确的核算金融资产,又在国家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后两项,使得会计人员更方便对这类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金融负债我国也同样增加了两项,丰富和补充了国家会计准则。
二、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由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像传统货物一样保持价值的不变,金融资产随时都会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波动。而且金融资产的交割也要经过一定的手续,所以对于金融资产的交易而言,通常情况下都是先订立交易的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资产。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购买金融资产时以交易日或结算日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出售时以结算日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交易日会计方法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就确认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的价值。结算日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化要进行帐务处理,根据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型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而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会计人员一般都是根据交付当天价值入账。例如,合同订立时资产价值为100万元(交易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付资产时价值上涨了100万元(结算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上涨的1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中,而我国的会计处理是按照交付时的价值即200万元作为入账价值。
三、金融工具的计量
(一)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
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则计入初始成本中,而国际会计准则是统一规定为交易费用均计入初始入账成本,并没有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其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交易费用为5万元,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其初始计量的成本为100万元,5万元计入了投资收益,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为105万元。
(二)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
对于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体相同,均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依据,然而对于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的计量。但有三种情况属于例外,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第三,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是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按照以下两者中较高的价值入账:①按照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只对前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情况并没有提及。我国会计准则根据在我国经济市场中遇到的交易情形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补充,统一了我国的会计核算标准。
(三)关于公允价值计量
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价值难以像普通商品一样进行确定,所以在国际上的会计处理中始终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唯一适合的计量方法。而且国际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说明该资产或者负债可以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1)公允价值的估计范围比较稳定,没有太大的波动,(2)可以获得各种的估计概率进行公允价值的估计。而在我国对于公允价值估计的规定还是空白。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评估环境还不成熟,会计人员很难对金融资产或者是金融负债进行较为准确的估计。而且在利用这种公允价值估计的方法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披露,这些在我国都还比较薄弱。我国会计准则应该尽快完善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核算的规定,完善监管环境,尽快与国际接轨。
作者:窦翼 来源:商情 2016年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