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要求也就是原来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6年我国颁布的《》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中实质性也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基本要求。
一、实质性要求的法律意义——法律的实质推理
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性要求在会计上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资产的确认、资产减值、或有负债、收入的确认、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确定和计量等方面。上述业务脱离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以经济实质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信息的法律形式价值和经济实质价值出现差异,会计信息的法律形式价值到经济实质价值的价值推理过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实质法律推理。在实质性推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推理出会计信息的经济实质价值。
为了获得公正、有效、真实的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性要求的实现中有两个重要的基础性条件:1.法律形式规范的准确把握和执行;2.价值判断的合理和准确。只有这两个条件的充分具备,才能保证法律实质价值推理的合理性。
二、法律形式规范的准确把握和执行
一旦这些实质性因素被纳入确定的法律规范或会计准则之中,其就具有形式性的特征,所以法律的形式性没有完全的脱离经济实质的考量。相比较于实质主义思维,法律的形式主义思维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法律形式主义思维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思维方式。形式推理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或者会计准则遵照执行,比实质推理来说可以更快地确认和计量特定主体的经济实质价值,同时更加客观,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
第二,法律的形式推理较之实质推理更节约成本。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实质推理,不仅需要考虑有无相关法律规定,考虑该法律制定时所依据的政策,据此判断该法律规定的含义;还要考虑这种含义在当下的交易或者事项中是否适用。
第三,法律的形式推理可将错误的风险最小化。规则不是立法者随便制定的。经验表明,制定法是现实生活中反复出现的、经常适用的规则的法律表现,其凝结着人类生活的经验,是在人类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依据规则进行形式推理,可将错误的风险最小化。反之采用价值实质推理方法,不仅仅需要考虑操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更加要求市场体系的完善、市场价值信息的充分和准确。
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法律用来保护这些价值的手段和方式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这些手段和方式必须同当时的需要和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度相适应。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由于传统的延续性,仍然把法律当成与道德、政策并列的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的依据。其次,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往往把社会的稳定作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法律体系在执行中往往受制于种种的限制,法律的严格履行很难得到保证。这样,在经济评价、经济信息计算中,就会更多地考虑某些实质性因素,法律的形式价值更加难以得到实现。
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强调法律形式价值的严格遵循,而不是盲目的照搬国外的会计标准,更不能不加限制的滥加使用,必须考虑到我们的客观现实环境和条件,避免会计信息变得难以理解,会计信息最基本的公正、客观性难以保证实现。
三、价值判断的不确定性
在我国当前的现实条件下,产权不清晰、法规不健全、司法效率低下、政策主导经济等原因,使得作为价值客体的资产项目产权性质、用途不明晰,缺乏可预测性。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不同资产主体的性质、需要不明确,所以以公允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很难有效操作。国际通行的资产评估准则在我国难以普遍应用,究其原因就是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无法有效的应用普遍有效的价值评判标准,实质法律价值的推理过程更加得难以操作,结果更加的不确定,难以保证经过实质推理的结果更加的“真实”。
综上所述,在我国不能鼓励会计信息质量实质性要求的应用,而应该强化对于法律形式的重视和遵守,只有在普遍的法律规范形式价值得到充分实现以后,才能考虑在一些特殊项目上面,通过经济实质价值的推理,得出更加真实的会计信息。不然适得其反,脱离了法律形式基本规范的约束,肆无忌惮的以所谓的“经济实质”来曲解会计准则、变更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反映“真实的”经济信息,而是成为会计信息虚假的助推器,同时加剧了的“违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