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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资产负债观的确立及应用

2015-07-18 10: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对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进行了比较。结合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的历史变迁,指出在新的环境下采用资产负债观的必要性,并对资产负债现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做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会计环境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这次会计改革修改了原有的17个会计准则(16个具体准则和1个基本准则),出台了21个新准则,基本上构建了完整的会计准则框架,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由传统的收入费用观转向了资产负债观,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利得与损失的确认,所得税核算方法的改变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这一点。

  一、收入费用观和资产负债观比较

  197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公布的一份讨论备忘录《会计报表的概念框架》中提出了3种不同的会计理念: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View)、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View)和非环接观(Non-Articulated View)。非环接观认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各自独立的报表,其数据是不需要环接的,这种观点割裂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的联系,已为人们所摒弃。时下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究竟应该以资产负债观还是收入费用观为指导。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准则时,首先定义并规范由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其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影响的确认和计量,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净资产增加,就作为收益确认。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准则制定重在规范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收入费用观则要求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重点关注利润表的要素,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是利润表的附属。收入费用观坚持必须按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根据配比原则和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认收益。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价值100万的投资。一年之后,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达到110万。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要确认这10万的未实现收益;而在收入费用观下,由于企业尚未处置这项投资。收益还没有实现,因而不需要报告收益。

  二、历史演变

  早期的计量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提出了收益概念,将其概括为“财富的增加”。直到20世纪前,收益的观念一直处于萌芽阶段,收益被认为是两个不同时期资本数额的变化(不包括投入或撤出资本)(陈今池,1989)。这一时期,企业的规模较小,组织形式简单,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就是企业的经营者,他们关注的信息是企业拥有多少资产,拥有多少负债,企业的净资产是多少。企业的外部融资形式简单,主要是短期融资。债权人关心的主要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是企业的财务状况而非企业的经营成果。直到20世纪初,收益的确认依然主要是遵循资产负债观。

  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企业规模和资本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股东日益增多。股票投机之风日盛,投资者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盈利信息。这一时期。企业的融资形式也发生了改变,由早先的短期融资转向长期筹资,更多的采用股票和债券的形式,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的收益才是按时还债的安全保障。A.C.Little-ton在其著作《会计理论结构》中阐述了“收益重心观”,把收益及其报告概括为会计的“重心”(center of gravity),指出“所有利益集团在大部分情况下最重要的信息只能由一系列的收益表来提供”(A.C.Littleton,1953)。利润表被视为企业的核心报表。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一号(SFAC 1)《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宣称。“编制财务报告的首要重点是通过收益及其组成的计量提供关于企业业绩的信息”。显然,倾向于收入费用观。

  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范围的通货膨胀和经济萧条带来的经济危机,击跨了许多曾经迅速发展的公司,会计中长期坚持的币值稳定假设和历史成本原则造成财务报告信息前后各期没有可比性,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极大的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人们开始转向关注资产的质量。迫于多方压力,FASB认为,更好的方法是先确认交易或事项是否形成资产或负债,然后再据此确认收益,并于1974年10月和1975年3月分别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 2)《研发成本的会计处理》和第5号(SFAS 5)《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标志着FASB开始认为资产负债观优于收入费用观(Zeff,1999)。FASB在公告中首先定义了资产、负债,将其作为首要概念要素。并依照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定义其他要素。

  经历了安然、世通等一系列会计丑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资产负债观优于收入费用观,只有资产、负债才是真实的存在,是企业真正拥有的资源,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源泉。为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IsEC在其针对会计准则改革的报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以资产负债观全面取代收入费用观,它指出:“在准则制定尤其是目标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下,应用收入费用观是不恰当的……在持续的向目标导向准则制定模式的转变过程中,FASB应当保持资产负债观”;在报告中,SEC认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2004年7月。FASB在其答复SEC的报告中称:“FASB同意SEC报告中的观点,在给定的框架下分析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化。对于制定财务报告准则是最合适的方法。”同时,FASB还明确表示“打算在其准则制定项目上继续采用资产负债观”(FASB,200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等会计团体也纷纷改用或采用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观的采用,突破了在传统的历史成本下受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限制而不能进行确认的多个内容,进而使会计收益的概念更加接近真实收益。提供的信息也更加有利于使用者的决策。

  三、使用资产负债观的必要性

  一定时期的会计准则制定与一定时期的会计环境密切相关。过去,我国的会计准则倾向于收入费用观,是由我国当时的会计环境决定的,其后果之一就是将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费用挤到资产负债表中,极大削弱了资产和负债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按照资产负债观,应该注重相关性原则的应用,将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冯淑萍,200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变化,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收入费用观所提供的信息不能完全满足决策的需要。

  (一)资产负债观下,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

  传统的收入费用观中,会计的核算计量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和配比原则,不考虑环境因素对资产、负债造成的价值变动,收益反映的仅仅是企业账面的业绩,破坏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资产负债观则更加注重交易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其后果,分析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为确定当期收入和费用提供基础,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二)资产负债观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收入费用观下,确认的收益没有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的使用,使利润的核算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管理当局存在操纵利润的可能。资产负债观则是要求以净资产的增加来确认收益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资产负债现在准则中的具体体现

  多年来,利润表在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利润成为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为一些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留下利润操纵空间。新准则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质量。只有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才是企业价值的增加、股东财富的增长,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利润观念。有助于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只注重眼前利益和实行收益超前分配,充分关注企业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王军,2006)。

  (一)基本准则的变化

  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了会计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基本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强调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从强调谨慎性原则变为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加重视现有资产的质量,重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义务。

  (二)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期末净资产高于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因而对于企业持有的金融性质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未实现的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确认为当期损益或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

  (三)存货核算取消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下,先发出的进入成本的存货是企业最近购入的存货,而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企业较早购进的存货,并非企业现实拥有的资产。资产负债观下,取消后进先出法,目的就在于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源。

  (四)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有助于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企业的发展潜力。有助于企业的未来成长。

  (五)所得税核算中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收入费用观认为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取决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即所得税费用应当与会计收益相配比,这种收益仅限于利润表中的收益,不包括直接计入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递延税款”主要是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和资产负债表应交所得税的平衡数,不是企业权利义务的真实体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首先要求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所谓计税基础,是面向未来而言的,简单的说,就是按照资产、负债未来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金额进行计量。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则构成企业在未来的一项权利或义务。按照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分别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观的确立,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战略选择,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水平后争取更大跨越的现实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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