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4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1日,净残值率为5%,售价为122850元(含增值税),该机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500
累计折旧[100000×[(1-5%)/5]×6/12]95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17%)]×17%=178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00
贷:营业外收入 14500
如果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假设机器原值为117000元,并假设A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1000
累计折旧[100000×[(1-5%)/5)]19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122850/(1+4%)]×4%/2=2362.5(元)
借:银行存款 1228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48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62.5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487.5
贷:营业外收入 39487.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3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
贷:营业外收入 8700
三、纳税入出售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例3]A企业2009年10月出售建筑物一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IH20万元,售价为40万元,营业税率5%。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00×5%)200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