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核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发行的债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间之后,按规定的比率或价格转换为企业发行的股票的债券。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债券持有者和企业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确认初始人账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入账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入账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企业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作股本,债券账面价值与股本之问的差额计作资本公积。本文拟举例探讨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例]甲公司为筹集资金,于20×5年1月1日以100万元的价格发行3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为5%,类似风险的不附转换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该公司规定,自发行日起算的一年后,债券持有者可将每张债券转换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负债部分的入账价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
权益部分的入账价值=1000000-973269=26731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6731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1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6731
(2)20×5年12月31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和摊销债券折溢价并支付利息:
应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
实际利息=973269×6%=58396(元)
折价摊销额=58396-50000=8396(元)
借:财务费用 58396
贷:应付利息 5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8396
甲公司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3)20×6年1月1日,该债券的持有人将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准则附录规定,企业应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作股本。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
可转换债券的摊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
转换的股份数=1000×250=250000(股)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1000000
资本公积——他资本公积 26731
贷:股本 25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8335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58396
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转换权利,应按该债券面值和应付利息之和来计算权利人可以转换的股份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核算问题及建议
(1)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确认入账价值。笔者认为应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价作为债券本身的售价,即不确认权益成分的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性的债券,其既具有负债性质,同时又具有权益性质,负债和权益成份是不可分割的,持有人若要行使转换权利,那么就放弃了其债权。另外,权益成份的市场价值很难确定,会计人员需通过对相似风险的债权利率进行确定来进行贴现利率的最佳估计,在此过程中,主观性较强,很难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否行使转换权,是债券发行者无法预料的,因此,应按其流通期限进行利息调整的摊销。
(2)准则附录中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应借记“应付债券”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一面值、利息调整)。笔者认为应根据债券持有者行使权利的时间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来确认转换的股份数,即当债券持有人在当期付息前行使转换权利的,应按面值、应计利息、利息调整之和来确认转换的股份数。
(3)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时,应按摊余成本作为股票的价值。笔者认为,行使转换权时,应按该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值来确定股票的价值,股票市场价值总额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摊余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行使转换权时,相当于股票的发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健全,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公允价值客观明确并且容易取得,因此,笔者认为应用股票的市价来确认入账价值。同时,这样也符合按照公允价值对权益进行计量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