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则是将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对象所取得的利润及其他收益与为取得该利润及其他收益所发生的人、财、物等费用支出相匹配,以便用来正确计算在该生产经营活动会计期间所获得的净损益。
配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是经营活动收入必须与该经营活动的耗费相匹配;其次是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匹配;再者是生产单位的收入必须与该单位的损耗相当。
配比主要方式:一是因果配比(或对象配比)。生产企业进行各项经济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应该和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费用进行相应的配比。这样可以方便精确地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进行计算。而取得的收益是生产单位先行支付各项活动费用,使用了部分人力、财力及物资成本为前提的,然后呈现出投资消耗支出与活动收益的因果关系。生产单位通过使用因果配比可以对各项经济会计要素进行单体及综合利润率计算与评估;二是时间配比(或期间配比)。即同一期间内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的配合对比。它要求同一个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
目前,配比原则在会计主体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而受益原则是配比原则应用的最主要的依据,即受益方与付出的费用权责统一性。笔者从企业会计事务中配比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况,对其应用优势及局限性进行探讨。
一、企业在销售产品业务中有关配比原则的应用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业务中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来加以确认收入的金额。同时,根据已销商品归集的相关费用结转成本。以达到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首先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严格遵循收入确认的原则。有些企业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销售商品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却将收到的相关价款确认为收入。在这笔会计处理业务中,只确认了收入的金额,相应的成本没能准确计量,无法体现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此时计算出的利润没有扣减该商品所花费的成本,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此时,这笔业务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因而不会影响当期利润核算的准确性。
二、企业在涉及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中配比原则的运用
涉及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以金融企业为例,在资产负债表El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金额。此时,发放的贷款在这一会计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与同一期间吸收存款的利息费用支出相配比以计算本期利润。即:收取贷款利息时,借记“××存“利息收入”科目。支付存款利息费用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XX存款——××户”科目。一般企业在发生让渡资产使用权时,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归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结转。与本期收入有关的未来费用,应在本期内预提;对于一切预支款项的成本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记录列示,以达到配比的目的。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为例,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应按期分摊到各个受益期间内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本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使之与收入对应配比。
三、企业在涉及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配比原则的运用
生产单位在最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时将其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生产经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不动产。在资产负债表Et,企业应按以上各项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在实务处理中,许多企业将本科目运用到了配比原则中。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拥有该项资产当年出售处置的,要将本账户的余额结转到投资收益账户。因此,本账户体现的是企业的潜在收益。该资产价值属于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的价值,不是企业客观实际的收入,不应当将其运用到企业的配比核算中;二是跨年才将该项资产处置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账务处理。贷记时,应当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再按本年利润结转到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利润分配账户,年终将本年利润账户收支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失,体现出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反映了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在这种情况下,该账户运用到了配比原则。
作者:周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