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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准则导向的思考

2016-12-25 13: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引言


关于准则导向选择的问题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会计准则的制定究竟应该采用原则导向还是规则导向?这个问题在安然事件之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安然事件之后,以规则为导向的GAAP被认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使得这个问题在过去10年中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充分的讨论。本文对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问题缘起以及现有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总结,希望对未来的研究有所启发。


二、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理论探讨


1.安然案件的出现与反思。2001年10月,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全美十大公司之一,安然(Enron),爆发了财务丑闻。短短几周之后,在同年12月,安然公司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同时,也美国历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案例(Bratton,2002)。


安然案件的出现对整个美国的会计界和金融界产生了极为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不仅导致了当时世界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ArthurAndersen)的破产,同时也导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SOX2002)的颁布(Chhaochharia&Grinstein,2007)。更为重要的是,安然事件打破了美国一直以来所认为的,GAAP是最好的会计准则的神话,引起了当时人们对于会计准则及整个财务报告体系的反思(Schipper,2003;Nelson,2003;Mainesetal,2003;Agogliaetal,2011)。由于安然事件的出现,人们开始反思:什么样题导致了安然事件的发生?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避免今后这类情况的出现。


从会计的角度看,安然案件的发生与当时美国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有重要关系。案件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安然公司大量使用SPE隐匿债务和虚拟利润。根据FIN46,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不将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报表:(1)对于独立发起人或受益人的第三方对特殊目的主体拥有充足的权益性投资;(2)该独立第三方的投资是重大的(至少等于SPE资产总额的3%);(3)该独立第三方在SPE拥有控制性的财务利益(指持有SPE超过50%的表决权);(4)该独立第三方业主在SPE的投资具有重大风险和报酬(即业主投资与潜在回报处于风险之中且不得由其他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担保)。


这个准则意味着,如果安然公司能够找到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少量的权益,那么就可以利用这个公司从银行进行贷款(这些SPE总能获得贷款,由于有安然公司的担保),进一步通过关联交易,SPE公司的资产实质上就转移到了安然公司。因此在安然公司的合并报表上,投资者仅能看到利润,而无法得知安然公司实质上的负债信息。可以看到,正是利用准则上的这一漏洞,安然公司利用SPE进行了大量的表外融资,从而隐匿了大量债务,虚增利润。


安然事件的出现暴露出当时美国会计准则中存在的这一重大缺陷:使用明确的规则来规范会计报告程序,但规则却反被公司利用,成为欺骗投资者的手段。这引起了人们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会计准则应该是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的。


2.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概念。对于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学界并没有广泛接受的明确定义。普遍的共识是,rule-based是比较具体的准则,存在很多的明线法则(“brightline”thresholds)以及详细的指导(detailedguidance)。而原则导向不对会计处理作具体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会计处理中应该遵循的原则(Agogliaetal,2011)。尽管从具体的准则上看,明确的区分二者可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从概念上看,这两者所代表的准则制定的思路是完全不同的。就现有的会计准则来看,美国FASB所制定的GAAP(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s)是规则导向的典型代表,而IASB所制定的IFRS(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则体现了原则导向的思想。


关于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一个定义来自于Nelson(2003),他使用准则增量的视角来解释两者之间的差别。Nelson(2003)认为,规则导向是原则导向的增量概念。就FASB的财务概念框架而言,GAAP是典型的原则导向,而在加入各类具体的规则之后,GAAP就变成了规则导向,包括:明确的标准、明线法则、范围限制、案例、例外、后续判例以及应用指南。


3.规则导向存在的问题。正如上面所提到的,GAAP是典型的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但从GAAP发展的历程看,将GAAP设置成为规则导向会计并非FASB的初衷。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1934年通过的第一批会计准则就是原则导向的(平来禄等,2003)。此后美国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onAccountingProcedure,CAP)开始发布会计研究公报(AccountingResearchBulletins,ARB),他们希望建立的会计准则也基本上是原则导向的(葛家澍,2001)。但由于1939年美国股灾的出现,资本市场的巨大波动使得解决混乱的财务报告体系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因此,SEC要求当时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在短期内对一些迫切的问题给出答案(刘峰,2000)。这些让GAAP最终逐渐演化成为规则导向的形式。从直觉上看,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问题仅仅是对会计处理规定过细,过于死板的规定导致财务报告不能充分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实际上,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会产生另外两个重要问题:交易构建与基于动机的准则解释。


安然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由于GAAP规定独立第三方持有3%以上权益的SPE不用纳入合并报告,安然公司没有将实质上对公司存在重要影响的SPE的资产负债合并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从会计规则的角度,安然公司对于SPE的处理并没有违反GAAP。但从会计原则的角度,安然公司的这一做法在实质上欺骗了投资者。


相比之下,如果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于这类问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SPE的资产负债需要合并至公司的合并报表之中。可见,安然案的发生充分暴露了GAAP以规则为导向所带来的交易建构的问题。


因此,在安然案件之后,美国决定对现有的会计准则进行大的修改,将GAAP向原则导向靠拢,同时SOX责成SEC对下面四个问题进行研究(平来禄等,2003):(1)美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原则导向;(2)规则导向的财务报告系统过渡到原则导向需要多长时间;(3)采用原则导向的可行性和可能的方法;(4)对采纳原则导向进行全面的经济分析。SEC与FASB研究报告的结论是美国应该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


4.原则导向的优势和劣势与采用规则导向的GAAP相对的就是由IASB制定的IFRS。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几乎一边倒的支持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当时的“五大”会计事务所均认为需要对现有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平来禄等,2003)。当时SEC进行的相关调查也发现大部分人支持原则导向准则的使用(Agogliaetal,2011)。同时IASB主席DavidTweedie在出席了安然听证会的时候,指出美国应该采纳,或者至少部分采纳原则导向的IFRS。的确,从安然案件本身来看,如果会计准则本身是原则导向的,那么在当时的监管环境下,“实证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很有可能防止安然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财务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从准则制定的角度来看,IFRS只有是原则导向的,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Ball,1995)。各个国家存在自己独特的国情,在制度背景、历史文化完全不同的国家中推广的IFRS如果基于规则导向对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基本上不可能在国家间达成共识。


安然事件之后,几乎整个美国会计界都支持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是完美的,也不意味着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一定优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于原则导向大家仍然存在两方面疑虑。其一,原则导向会计能否解决目前的问题。尽管原则导向会计受到各方的一致认同,但原则导向会计并不可以完全解决当时的会计造假问题。出席安然听证会之后,DavidTweedie在网站上做了一个特别声明,指出“假如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安然和其他一些会计造假就不会被发现”的理解是错误的(平来禄等,2003)。其二,增加财务造假的程度和降低财务信息的可比程度(Agogliaetal,2011)。由于原则导向会计给予会计从业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机会(Agogliaetal,2011),公司的管理层很有可能滥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为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服务。


除此以外,需要注意的是,确保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的有效性需建立在一些必要的前提之上,这些前提包括:良好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执行,有效的监管环境以及高质量的审计与内控制度(Schipper,2003;Agogliaetal,2011)。如果这些前提不能得到满足,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反而给予上市公司更多的职业判断空间,财务报告则更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与财务舞弊的对象。


与原则导向准则。与采用规则导向的GAAP相对的就是由于IASB做制定的IFRS。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关于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当时的“五大”会计事务所均认为需要对现有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平来禄等,2003)。从当时SEC进行的相关调查来看,也是大部分支持原则导向准则的使用(Agogliaetal,2011)。同时IASB主席DavidTweedie在出席了安然听证会的时候,指出美国应该采纳,或者至少部分采纳原则导向的IFRS。的确,从安然案件本身来看,如果会计准则本身是原则导向的,那么在当时的监管环境下,“实证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很有可能防止安然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财务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从准则制定的角度来看,IFRS之所以是原则导向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IFRS只有是原则导向的,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Ball,1995)。这本身也是非常符合直觉的,各个国家存在自己独特的国情和背景。在制度背景,历史文化完全不同的国家中使用相同的会计准则,如果基于规则导向的,对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基本上不可能在不同国家间达成共识。


三、中国会计准则导向的思考


1.中国的准则导向。中国的会计制度在过去20多年间经历了很多重大的变迁,在1993年之前,中国并没有实质上的会计准则。会计采用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即对不同的行业对应的会计方法。从1992年开始,中国开始建立自己的会计准则,财政部在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同时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次建立了中国的会计准则。这一准则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固定资产租租赁摊销方法的规定,属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其后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也以规则为导向。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同年10月30日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意味着中国的会计准则全面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接轨,也意味着中国的会计准则从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在2006年出台了新会计准则,与IFRS接轨。但财政部在出台新准则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应用指南,对准则中需要职业判断的地方进行了解释和相应的规定,如在融资租赁中75%的规定。从原因上看,这是很自然的事情,由于新准则与以往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财务部对新的准则进行解释。从结果上看,这使得中国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规则导向的。这也符合中国目前处在转型期的国情,需要具体的规定以避免滥用原则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2.采用原则导向会计的经验证据。2007年中国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大量关于新会计准则实施效果的研究应运而生。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体现了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的转变。


沈振宇等(2004a)以1998年中国关于坏账准备有关准则的修订作为研究契机,研究了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分别产生的影响。尽管中国的会计准则整体上仍是规则导向的,但关于坏账准备的准则调整却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这篇文章以此为背景,研究了两种导向下,账户的利润操纵情况如何变化。研究发现,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使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在新的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实际上增加了利用坏账准备操纵利润的行为。


沈振宇等(2004b)进行了类似的检验,文章以1999年发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及2001年发布的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作为研究机会,发现两次准则变化时,上市公司均存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行为,只是形式有所不同。在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利用原则导向会计准则赋予的职业判断操纵利润,而在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则通过交易设计规避准则的方法进行利润操纵。作者认为这一现象形成了原则导向的“悖论”。


从现有关于中国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研究来看,基本的结论是比较一致的。主要结论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原则导向相比于规则导向效果更好,但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2)中国目前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仍然薄弱,并不适合直接采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3)中国采用原则导向准则之后,财务报告的质量实质上下降了。


四、总结与政策建议


基于对国内外现有关于原则/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研究的总结梳理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采用原则导向会计能够更好的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更加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同时,让审计师的职业判断更加谨慎;(2)基于原则导向的IFRS产生的财务报告在会计信息质量,包括盈余的相关性(Relevance),持续性(Persistence)和稳健性(Conservatism)上高于GAAP;(3)中国采用原则导向会计并没有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反而增加了企业利用会计准则中的判断空间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根据现有的研究,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提升对会计概念框架的建设。从Schipper(2003)的研究可以看到,尽管美国的GAAP采用了很多准则解释、明线法则与具体的规则,但其基础仍然是建立在FASB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之上。从这一角度来看,即使GAAP是规则导向的,它进行规则/原则导向之间的转换也是一个相对较为容易的过程。


相比之下,由于中国缺乏明确的会计概念框架,采用原则导向会计会导致在判断会计处理时实际上难以找到对应的原则,使得原则导向会计无原则可循,最终仍然要依赖于具体的准则解释。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原则是建立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的基础,在建立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之前,需要建立明确的会计原则(概念框架),这是中国采用原则导向会计中所缺乏的。


(2)完善市场监管和法律环境。从前面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于法律基础设施的要求要比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高。中国的会计准则正处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的转型时期,这一转型要求法律环境和监管上同步提升。如果市场监管和法律环境没有得到同步的提升,准则变化产生的总体结果可能是负面的。因此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法律环境是准则执行中所必需的客观条件。


作者:刘念 韩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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