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会计论文>财务会计论文

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

2015-10-22 09: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发企业将陆续上市,而其中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关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判断标准,主要是针对传统行业制定的。对于目前涌现出来的新型产业,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现存判定标准就显得过于抽象,无法涵盖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销售特征。例如,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确认标准而言,对于那些允许客户从公司网站下载软件的销售行为,如何判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再如,对于以软件集成方式实现的销售而言,该集成可能既包括系统软件,也包括服务支持,甚至相关的配套硬件。那么,对于此种销售行为,企业是在主要产品已经提供的情况下,还是全部产品均已提供时,确认交易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于企业通过代理商进行的交易行为,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应该在代理商向客户发出商品时,还是在代理商向客户收取现金时?等等。

  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7年10月颁布的“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一般情况下,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一般应当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除软件零售业务以外,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尤其是销售大型软件或专用软件时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

  2.软件已经提交或服务已经提供。一般情况下,软件和服务应当直接提供给购货方,如果软件需专用的加密设备或密码方可使用,则应在该加密设备或密码提供购货方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此外,如果根据软件销售合同,软件的安装、调试或检验是销货方的责任,且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在该等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完成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交易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的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软件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是不可确定的。由于软件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款项应是按正常的商业条款支付且在特定的期限以内。如果交易被判断为不确定交易价格,则所有收入应在款项收讫时确认。对于交易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款项分期收回的软件销售业务,软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4.交易价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二、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特殊考虑

  由于软件产品自身品种各异,且其销售方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因此,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还应根据软件的特性、销售形式等作以下特殊考虑:

  1.区分软件的种类采用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通俗地划分为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通常通用软件不需要进行大量修改或用户化即可大量生产和复制;专用软件一般需要进行专门开发或大量修改、用户化,方可提交客户使用。

  通用软件一般可按照标准合同进行生产和交货,因而与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不论该软件是客户从企业网站下载,还是由企业通过一定的载体转移产品,只要这种行为有相关的协议支持,已经提交主产品(或首份拷贝),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费标准,且该收入所代表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则可以认为该软件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
专用软件具有客户化特性,其开发过程具有特殊性,并视客户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对这种软件的销售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下,同时还要考虑该软件售出后是否具有调试期或测试期。只有在收入确有保证的基础上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2.区分软件销售的不同形式。

  软件销售可由企业直接进行,也可由代理商代为进行。在代销方式下,由于软件从代理商传递至最终用户之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应的有效期限,通过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判断销售收入应在何时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以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区分单件软件产品和与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支持捆绑的软件以及出售原代码的软件。

  如果一项软件是与其他因素(如附带软件、培训、安装、技术支持)作为软件包一同出售时,首先应根据软件的性质考虑是进行合同分立还是进行合同合并,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为是合同合并:



  (1)不同的因素在设计、技术或功能方面紧密相连或相互依存;

  (2)如果另一个合同或合同的某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满意地完成,一个或多个合同或协议会被退款或没收或者要作出其他重要让步;

  (3)一个合同或协议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另一个合同起决定性作用;

  (4)一个合同或协议的付款条件取决于另一个合同或协议的完成情况。

  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该类软件销售收入进行确认时,对于构成软件包的各个要素分别判断其是否已经交货,或其价款是否可收回,特别是对于已经交货的部分而言,如果由于未交货部分的存在致使已交货部分不能正常运转,则已交货部分也不能确认其销售收入。

  对于出售原代码的软件,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出售软件的同时提供原代码,但合同规定购货方只能在内部使用原代码,无权利用原代码对外使用,则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一般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相同;如果软件开发企业将软件及其原代码和著作权(版权)一并转让予购货方,则应视为转让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对部分专门以研究开发软件核心技术并进行转让的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其软件及其原代码和著作权(版权)转让予购货方的,则应视为存货销售处理,转让收入作为存货销售收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构成存货的销售成本。

特区财会·潘明华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