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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判断与政策选择

2015-10-21 09: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融资租赁承租人基本会计政策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将此类租赁资本化。具体到承租人,是将租赁资产使用权当作资产入账,并比照自有应折旧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将所承担不可撤销的偿付租金义务列为负债。租赁资产和负债入账金额的确定,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前者能较清晰地反映租赁双方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能提供更多的信息,所以,我国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总额法。具体来说是,在一般情况下,资产按不超过其租赁开始日公允市价(我国为账面价值,下同)的金额入账,负债按未来应予偿付的总额(即不予折现)入账,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先单独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间加以系统而合理的分摊。因此,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的基本要点有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这其中的每一个方面都存在着会计政策的选择。

  关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负债金额的确定已如前述。至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入账金额的确定,通行的做法是,取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1)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2)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此种做法的根据在于: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最低租赁付款而发生的支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于使用租赁资产并且享有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报酬而发生的支出(数量上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类似于购买资产所支付的价款,属于租赁开始日的资本性支出;另一部分是由于占有出租人的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各期的收益性支出。只有其中的资本性支出可作为租赁资产的成本,否则,就会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出,同时也会导致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虚增,既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这样,为了在比较中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金额,就需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选择一个适当的折现率。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本金部分),另一方面同时应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合理的方法确认为当期的融资费用(利息部分)。为合理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个适当的分摊率(在即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第一期应支付的租金中不含利息,无需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关于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在融资租赁下,由于租赁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与风险已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为此,承租人应确定折旧期间和折旧方法。由于融资租赁标准影响到租赁资产折旧期间的确定,因此,在不同的租赁协议了租赁资产折旧期间的确定是不相同的。租赁资产传统折旧方法一般也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过在实务中,折旧方法的选择大都受到税法的影响。

  二、承租人为处理上述会计问题需作的主要判断

  1、如何择定用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既关系到租赁类型的判断,又影响到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一定的情况下,折现率就成为影响现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鉴于此,各准则制定机构大都规定了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尽管所定的折现率可能不同,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首选租赁内含利率,美国则要求将现行借款利率作为首选的折现率。

  由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通常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因此在承租人知悉该利率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折现率比较合理。之所以要求承租人将已知的、且较借款利率为低的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首选的折现率,还有两个原因:第一,出租人所使用的内含利率比承租人借款利率更具客观性,因为如果是专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它的内含利率是公开的,就像保险公司计算各种保金时,其利率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为防止承租人粉饰其偿债能力,公认会计原则不主张承租人使用较高的借款利率。如果使用了较高的借款利率,那么现值系数就小,所计算出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额就小,有可能小到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我国为原账面值)的90%,其结果可能使本应作融资租赁的业务反映为经营租赁,形成所谓的“表外筹资”,歪曲了财务比率,人为提高了承租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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