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亦为其中之一。合伙是一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投资者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许多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采用合伙形式的为数不少。我国1997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规范和指导合伙企业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行,确认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规范合伙企业会计工作,合伙企业除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外,在尚未颁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之前,在相关业务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处理其日常业务核算工作。但由于合伙企业自身组织形式方面的特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时,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应当向企业提供现金、实物资产,也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作为初始投资组建合伙企业。但用货币以外的资产出资时,涉及到作价问题。这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为合伙人的资产一经投入合伙企业,就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在日后的经营中或清算时,使用或处置该项资产产生的损益,将按损益分配率分配给各合伙人。所以低估资产价值将损害该投资者的权益,而高估资产价值则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因此,为公平起见,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合伙人同意的投入日的公允价值入帐。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合伙企业法又规定了“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劳务出资的确切含义和估价办法。笔者设想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确认投资额:第一种,对企业建立贡献突出的合伙企业发起人,在合伙企业筹建期间所提供的各种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记入“开办费”,作为该合伙人的投资;第二种,对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能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利益的合伙人,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采用红利的方式让给该合伙人部分资本,作为劳务的价值,或用商誉的方式确认该合伙人的劳务投资;第三种,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师诊所等,采用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确认每个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个人能力突出的合伙人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数额。既投入货币等物力资本,又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合伙人,其资本总额为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或劳务资本)之和。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在参与收益分配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2、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合伙人投资后,合伙人权益体现为各合伙人的资本。在合伙会计记录中,虽然为每一个合伙人设置了一个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在常见的实务中,则设置三个所有者权益科目,即资本科目、提款科目(或称往来科目)。合伙人借贷科目。每一个合伙人的原始投资均记入“合伙人资本”帐户。原始投资后,合伙人的权益随着增加投资及在净利润中所占份额而增加,随着提用资产及在净损失中所占份额而减少。合伙人在预计盈利时的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该帐户可使我们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记录,然后与合伙契约上所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以便对超额提款建立会计控制。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提取且有意偿还的款项记入“应收合伙人借款”帐户,而不是记入合伙人提款帐户。合伙人贷款给合伙企业,此时不能认为是合伙人资本增加,而是记入“应付合伙人贷款”帐户。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借贷款,在日常经营中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企业解散清算时,这类款项要作为合伙人权益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合伙人权益不像公司制那样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构成。无论是资本投入、经营积累,还是合伙人提款或企业经营损益,最终都归为每一个合伙者开设的合伙资本帐户。
3、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营利为目的,在创业经营后,其业务成果无论是赢利或是亏损,均应由合伙人共同享受或分摊。合伙合同中通常要明确规定损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与公司制企业不同的是,损益分配的比例不要求与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保持一致。例如,王某的出资额占合伙人资本的60%,而李某占40%,但两人同意各占50%的收益拥有权。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合伙企业“人合”的性质和出资方式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