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然而,要突破原来国家“全部包办”的社会福利观点,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其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在我国可以说还是空白。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中的一些做法,对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中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一些思路。
一、关于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的性质问题,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养老保险会计中尚在讨论的一个问题。这是因为认识不同,导致对养老金的确认、计量直至会计处理和会计报表披露等一系列的不同。所有不同的观点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
一是社会福利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得到报酬,这是按劳分配的体现;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则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观点体现在会计处理上,就是将养老金作为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且在平时不计提,只是在实际发生支付时才加以确认。我国原来实行的职工退休工资制度就是典型的社会福利观点,而对职工退休工资的会计处理就是根据这种观点来进行的。
二是劳动报酬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只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则递延到了退休以后作为养老金领取,因此,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随着对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劳动报酬观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5年12月颁布的87号准则(FAS87)中就明确支持这种观点,并要求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养老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在员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除支付工薪外,还要及时计提这部分递延的劳动报酬,计入当期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观点,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养老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理论界关于养老金的性质也有过争论。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普遍都持社会福利的观点,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讨论养老金的性质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养老金的劳动报酬观最终将得到理论界的认同。
二、关于养老金的确认
在劳动报酬观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它形成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之时,而在职工退休以后支付,因而,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企业就负有了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即形成了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和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起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筹,按照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的。对于企业来说,应按期足额地向社会保障基金拨付。在此,就有一个养老金费用的确认问题。按照当今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惯例,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作为当期的养老金负债。这种做法很值得我国企业参考。为此,企业应该设置“养老金费用”、“应付养老金(负债)”或相应的科目,每期计提养老金时,应按计提的金额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应付养老金”,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养老金时,按拨付的金额借记“应付养老金”,贷记“银行存款”。
三、关于养老金的计量
养老金计量的核心是有关企业养老金负债及养老金费用的估计与计算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际上,有关养老金计量的问题与养老金计划的类型有很大关系。
国际会计准则(IAS19)按照职工养老金利益是否可事先确定,将养老金计划分为定额缴纳养老金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和确定利益养老金计划(defined benefit pesnion plan)。所谓定额缴纳计划是指企业按照当前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定期向养老基金缴纳(拨付)规定的金额,而职工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其数额是不确定的,大小由养老基金投资的盈利情况而定,也就是说,职工退休时所享受的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受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投资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这些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计划大体上属于这种类型。确定利益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服务年限来确定未来养老金支付金额的计划。在这种计划形式下,职工退休时所享受的养老金的实际利益水平是事先确定的,其中所有可能的风险全部由计划主办人承当。定额缴纳计划下养老金的计量比较简单,只需按照规定的公式或工资比例计算即可。
在确定利益养老金计划下,养老金的计量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企业在计量养老金费用、确认养老金负债时,要考虑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职工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水平以及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益等因素,甚至还要对职工可能的死亡时间作出预测,在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假定之后,才能估计出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
养老金负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当期服务成本和当期利息费用。当期服务成本是指企业对职工在本会计期提供的服务而应支付的养老金折算为本期期末的保险统计估计量现值。计算时应以估计的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同时考虑物价指数、生产率指数、生活费用指数等,用保险统计估计方法计算出职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金额,然后折算成本期期末的现值,即为当期服务成本。当期利息费用则是期初预计的养老金负债随时间推移所产生的利息。因为养老金是一种递延的劳动报酬,形成于职工为企业工作之时,而支付在职工退休之后,故利息费用成为养老金负债的一个构成要素,该利息可根据估计的折现率来计算。
对养老金费用的计量,一般采用保险统计估计方法,具体估计方法很多。因此,为了避免采用不同的估计方法确认的养老金费用所产生的差异而导致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有必要通过会计准则对企业在计量养老金负债、费用时所应用的方法作出规定。目前国外应用于会计核算的保险统计估计法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可归为成本分配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估计出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的全部养老金,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同时使得各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与利息成本总和等于职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总额。另一类是利益分配法,其思路是将职工在各个会计期间提供服务而取得的养老金折算为退休日的现值,并以该现值为服务成本,各期现值的总和即为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全部养老金。我国在制定养老金会计准则时,可以参考国外的这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