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而由于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变为价外税,销售收入净额变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而应收账款是含增增值税的金额。因此分子与分母所反映的内容,在内销时,就不具有可比性。举例说明:
一家新企业,当月份国内销售净额为100万元,全部为应收账款,则当月的应收账款的余额则为117万元,次月销售净额仍为100万元,上月销售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当月销售的货款全部未收回,则应收账款的余仍为117万元。按月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则为:100/117=0.8547次,周转天数则为:35.10天,而实际应收账款的周转天数为30天,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变为价外税缘故。
因此说,对于国内销售,征收17%增值税销售项税的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公式应改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1.17/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而对于非17%征税的企业,亦应作类似变更,如对于100%免税销售的企业,则应收账款周转的公式保持不变。
对于企业既有内销(征收17%增值税销售项税的企业),又有外销(含免税销售)的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公式应改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内销销售收入净额*1.17+外销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由于内外销的货款结算条款差异比较大,笔者建议还是要分开去计算内外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即单独计算内销应收账款周转周数和外销应收账款周转周数,以利于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
由于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当期销售退回、折让、折扣,不再单列总账科目,而是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净额即为当期的销售收入。对按会计制度作业的企业而言,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的公式意义并不大,反而会造成一些误导。
因此应收账款的周转公式应变更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含税销售收入之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作者:牛永高江苏省昆山市耀马车业(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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