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对外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例:2003年1月,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元;2004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700000元。假设甲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甲公司2003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0
累计折旧30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0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600000元,账面价值为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600000-500000)。
可以看出,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需要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甲公司2004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借:银行存款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500000
投资收益200000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700000元,计税成本为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700000-600000)。
从上看出,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会计收益为200000元,而计税所得为10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综上,甲公司2003年、2004年分别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即对外投资及转让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100000-1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补价超过收取补价的一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25%,就应当作为货币性交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及利润。这时,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