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按现行制度规定列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如此处理,有其原因和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现分析如下。
将进货费用列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法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商业、粮食、供销、图书发行等企业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在物资供销企业,原制度是将其作为待摊进货费用处理的。在外贸企业,原来是将其计入商品进价的。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统一了核算方法,要求将其一律列入当期损益,使相同的业务在该行业中的处理方法归于一致,应该说是一大进步,但仍不够彻底。这样处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所购商品的品种繁多,不象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那样进料品种较单一。若将进货费用在不同的商品品种之间进行分摊,势必会加大核算工作量,浪费诸多人力。故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一次列入当期损益。②为了提供商品的原进价,便于计算已销商品的毛利。③为了扭转企业虚盈实亏的局面。
从以上理由不难看出,将进货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便于操作,减少了核算工作量,虽然对改变企业虚盈实亏有一定的作用,但却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首先,不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而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是由购货价格和附带成本构成的。商品流通企业将构成外购商品成本的进货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取得的商品不能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全面反映。无论是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还是实行售价金额核算法,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商品存货都是按进价成本列示在“存货”项目中的,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不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也不符合客观性原则。
其次,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将进货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使进货费用从当期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而当所购入的商品没能在当期销售尤其是在跨年度销售的情况下,该批商品的进货费用是从其他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的,不符合配比原则。从另一方面看,当所购商品销售时,结转的已销商品销售成本也不是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仅是其原进价。商品销售收入也未能和其真实的销售成本相配比,导致损益表中经营成果不实。在进货费用较高或进货集中的情况下,还会引起年度中各月利润额大起大落,不利于对各期的经营成果进行正确评价。
再次,与其他行业存货核算的口径不一致。在会计制度改革前,相同业务在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其处理方法不同是很普遍的现象。会计制度改革后,这一现象得到了改观,相同业务在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其核算方法趋于一致。如分期收款销售的核算,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商品流通企业“商品采购”科目的设置做到了与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统一。但在进货费用的处理方法上,由于商品流通企业将进货费用列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与其他企业进货费用的核算方法不一致,使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口径不同,不便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将进货费用列入所购商品的成本,有以下几个优点:①使商品(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②所购商品发生的进货费用能够从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③与其他行业“存货”指标的口径相统一,便于比较分析。④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应用,不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⑤不会影响毛利额和毛利率的计算。因为商品销售收入减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而不是进价成本)所得的差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