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为在我国规范权证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同权证业务相对应的会计准则目前尚属空白。下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规定,分别从权证的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具体探讨认股权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
认股权证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权证发行人既可以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又可以是其以外的第三人。在会计处理上,上述两种类型的认股权证差别是很大的。当权证发行人同时是标的股票的发行人时,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而当权证的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基本遵循金融负债的处理原则。
发行人以自身的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发行时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所谓初始计量,解决的是认股权证发行时发行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当标的股票的发行人单独发行认股权证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性工具的定义和处理原则,认股权证的初始计量方法为按照认股权证发行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发行权证的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
某些情形下,发行人可能不单独发行认股权证,而是将认股权嵌入其他债券发行(如可转换公司债)或者同债券的发行一同附送(如附送认股权的公司债),此时,发行人应当先采用合理的方法确认债券的公允价值,然后确认认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分别在负债和权益项下加以反映。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债券和认股权的价值分别贷记“应付债券”和“认股权”。
同理,如果认股权证是同公司股票一同发行或附送的,也应当按照股票和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分别在权益项下确认。
后续计量解决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是否需要对已经确认的认股权价值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发行人同时为标的证券的发行人时,发行人无需按照市场上交易权证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认股权的余额进行调整。
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或者发行人回购时的会计处理。当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时,会计处理类似于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应将收到的价款和行权部分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登记为股本和股本溢价。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行权部分的认股权余额借记“认股权”,同时按股票面值贷记“实收资本”,余额贷记“资本公积”。
部分认股权证可能约定了发行人回购认股权证的条款。如果发行人在认股权到期前回购了认股权证,回购认股权证支付的款项同回购认股权对应“认股权”科目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调整公司留存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未分配利润”。
认股权到期持有人未行权时的处理。当认股权证到期后,若部分持有人未行权,则发行人应当将尚未行权的权证对应的“认股权”科目余额转入公司留存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贷记“未分配利润”。
发行人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行人是标的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其发行的权证属于在其他公司股票上创设的认股权证,发行后,发行人即在权证的有效期内对行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权证的发行构成发行人的一项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同样涉及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回购和到期未行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发行时的初始计量。发行人应当将发行认股权收到的价款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认股权款”(或类似的负债类科目)。
如果认股权嵌入在发行人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同公司发行的债券一同附送,则发行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认股权的价值,并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处理为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根据分摊的结果分别贷记“认股权款”和“应付债券”。
后续计量。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看,任何对持有人有利的价格上涨对于发行人而言都意味着相应的机会损失,特别是,当认股权证以现金净额结算时,将意味着金融负债金额的上升。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计量的规定,认股权相关的负债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认股权款”,同时贷记或借记“权证费用(或类似的损益表费用科目)”。根据权证的性质,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于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正,但不可能为负。相对应地,对于发行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0或者为负,但不可能为正。
持有人行权和发行人回购的会计处理。当持有人行权时,如果权证约定以交付股票方式履约,则发行人应当记录收到的行权款,同时冲减对应的“认股权款”的余额,结转对应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和“认股权款”,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投资类科目,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科目。
如果发行人在到期日前回购认股权证,其回购价款同该部分认股权证对应的“认股权款”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权证费用”。
认股权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如果认股权到期权证持有人未行权,由于金融负债对应的义务已经不再存在,发行人应将“认股权款”科目的余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款”,贷记“权证费用”(或者贷记专门的收入类科目)。
认股权证持有人的会计处理同发行人的会计处理相比,权证持有人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具体包括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行权的会计处理以及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认股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持有人应当以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的基础,一般是认股权证的初始取得成本。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认股权证投资”(或类似资产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