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一般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先按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把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也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从“待处理财产损溢”把不含税进价和进项税额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但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笼统。因为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是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地也就应该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在验收入库发现短缺与毁损时,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结转,仅对外购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进行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贷:商品采购(不含税进价)
然后,在查明原因以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外购商品的短缺或毁损属于运输途中的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不作处理,只需在审批后记为:
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2、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途中的超定额内损耗,其进项税额应不予以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费用”,记为:
借:营业费用(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若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供货单位原因,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对方决定近期内予以补货,则短缺商品的进项税额需要视不同情况处理:若已付款,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付款,则待付款后方可抵扣。(2)如果对方决定退赔货款,则视不同情况比照进货退出进行处理:若购买方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应退回原发票,待收到重开的发票后作购进处理;若已付款或已做账务处理,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交给销货方,购买方则应在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红字冲减原已登记的进项税额,记为: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4、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运输单位造成的,应向运输单位索赔,索赔款中的进项税额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其他应收款”,记为:
借:其他应收款(不含税进价+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5、如果外购商品的短缺与毁损属于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在批准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记为: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材料物资(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税进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商品短缺与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现举例说明,某商品流通批发企业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从外地甲公司购进A商品1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接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相关凭证,经审核无误,如数以银行存款支付,商品尚未运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采购——甲公司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商品验收入库时,实收980公斤,原因待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49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商品采购 50000
1、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2、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10公斤属于定额内损耗,另10公斤属于超定额损耗,经批准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500
营业费用 58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3、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对方单位少发,现收到对方单位补发的商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4、若上例商品短缺20公斤,经查明属于对方单位少发,经双方协商作退货处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送交供货方,待收到供货方转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