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会计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原始凭证不合规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些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出于私心而形成的,而有些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其存在的理由,这要从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内容予以把握与分析,因此对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对于前种情况,给单位造成损失,危害极大,如白条入帐,自制收、付款凭证,使用被废弃的收款收据,涂改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等。这种现象一是助长了部分单位或个人街私舞弊、偷逃国家税款的风气,二是导致单位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三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坚决予以抵制。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济业务的发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委托中间人(个人)开拓本单位销售业务而支付一定数量的劳务费,但单位因此取得更大的收入回报;单位开展某项活动而支付的劳务支出等。对于此类业务,一般情况下,单位未能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甚至连收款人的签名或盖章都没有,但此项支出合情合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若对上述研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帐务处理,显然不符合这些规定。但现实工作中,单位都存在着类似性质的问题,只是金额大小不同而已。有些单位对此处理是通过小金库或是预算外资金列支,这也是违反《会计法》的规定。
笔者建议:
(1)有关部门应当承认此类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并在有关行政法规中区别公司;企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作出不同规定;
(2)根据业务发生金额的大小和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
(3)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审核程序;
(4)加强业务发生的事前管理工作,避免衔私舞弊、贪污腐败,损害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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