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以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准。所谓应提的折旧总额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笔者认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应考虑预计清理费用。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考虑预计清理费用没有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规定,可提折旧资产的可提折旧额是它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估计的残值除外。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会计准则,还是国际的有关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都不考虑预计清理费用。
2.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不能准确估计与摊提。①固定资产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而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额是对其历史成本的摊销而不是预提。②实际工作中,除了不动产,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存在清理费用。因为科学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到期处置方式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难估计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时预计清理费用的数额。
3.预计清理费用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摊销而又在发生时据实列支,存在重复核算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如果一开始就将固定资产清理费用预计摊销,而后又在固定资产减少时,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会出现重复核算问题。
综上所述,计提折旧时不能也不应该考虑预计清理费用,而应该在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将其据实作为当期损益的影响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