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形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在信息化的经济时代,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充分体现了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的特征,使资金流动快速和简便,资金时间价值最优先化。
但是,作为一种非普遍采用的票据行为,仍然存在着下列问题:
1、由于银行不反映债权债务的收付情况,造成企业入帐依据不足或者不进行帐务处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抵扣税票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抵扣税款必须附有银行付款凭证);亦给客户往来帐款的核对带来困难。
2、一些企业对票据行为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规范,容易为公款私吞、资金帐外循环、个人赚取非法时间差收益留下隐患。
3、《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有关各方均对付款人资金不足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有的企业由于票据填制不规范而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还会给企业带来或有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票据转让行为: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出纳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明确印鉴章的分离保管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通过授权控制、分工控制、业务记录控制等牵制并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
2、制定票据背书转让的流程规范和审批制度,主要是设计好票据背书转让审批单,要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别按照权限审批,并经财务经理核算,票据复印件应作为审批单的附件做入帐依据。
3、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账款。
4、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票据转让政策,确定背书转让的具体对象及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付出票据应加盖不得转让字样,对收入票据应及时记载“委托银行收款”字样,避免或有损失。
浙江财税与会计·谢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