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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会计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

2015-09-02 09: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自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保障,随着会计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不断加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亦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容盲目乐观,证券市场中尚有一些公司利用各种舞弊手段人为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使其缺乏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可以肯定地说,会计舞弊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障碍,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不但会动摇年轻的中国证券投资者的持股信心,甚至会导致政府信用危机,进而扰乱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一、会计舞弊行为的理论基础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 Steve Albrecht)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是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的一个代表理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这三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是为了掩盖某些经济事实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第二,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表现形成: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对称、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无法评价工作质量绩效以及无能力察觉舞弊行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为舞弊行为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等等。

  二、会计舞弊的理论分析

(一)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会计舞弊也不例外。对于会计舞弊而言,它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其特殊之处。

  1.经济压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主要表现为筹资压力。

  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的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钱”的想法外,还面对着“圈钱”多少的压力。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其中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能做手脚的只有股票发行价格了。在我国,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样是证券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所以,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完成数远远低于预测数。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按照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于是,为了获取理想的募集资金,许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上做文章。 199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将新股发行价格改为: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在这种发行价格的定价模式下,新股发行公司们又在上年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做文章了。在这些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了缓解圈钱思想带来的压力,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圈入更多资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果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会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2.工作压力源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机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以及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基于这一规定,以及前述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机,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利润无法实现时,又不得不对粉饰其会计报表,以避免公司上市头一年就受到处罚,进而丧失以后配股的资格。

  同时,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饰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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