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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处理

2015-08-28 14: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通过新旧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结合实务工作对新准则下待摊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会计处理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含义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1]157,204,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租金及改良支出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1]227,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均属跨期摊提的费用,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以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都是权责发生制下的产物。

  2.区别

  (1)两者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预计的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2)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不同。待摊费用为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填制会计报表时作为资产列示;而预提费用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需要事前估算,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在填制会计报表时,期末若为贷方余额在负债项目中列示,若为借方余额则应将其在资产项目中列示,视同待摊费用处理。

  二、旧准则(或制度)对待摊及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旧准则下待摊费用区分1年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两科目对摊销期在1年以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各项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对预提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

  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按上述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待摊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手段;其次,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其三,账务处理相对复杂,同一项费用需在各个时期摊提。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介绍待摊和预提费用,只是在正文中有两处提到待摊和预提: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2]157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1]154

  新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列报中未明确提出1年以内的待摊和预提费用,但也未明确提出不允许待摊和预提。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列表中未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在说明中是这样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3]155。

  新准则保留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3]207。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二)新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会计处理建议

  新准则下若不再预提或待摊,而在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便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并可防止通过多摊提和少摊提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也减轻了会计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审计的工作量。但又有些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如果数额较大,则对支付当期的利润有较大影响,而本期又未受益。

  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的规定,遵循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如果数额不大,或者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或者摊提依据不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

  在支付款项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这样处理简单,又对当期的利润影响不大,并可防止随意摊提以调节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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