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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保巨亏的会计解读

2015-08-26 13: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简介: 国航和东航燃油套期保值的巨亏令人深思。看来企业财务人员正确认知套期保值并掌握其会计处理方法已提上议事日程。

  受金融危机影响,不少中资企业频频陷入套期保值巨亏的陷阱。

  据中国国航和东航发布的公告,两大航空公司在燃油套期保值上的账面亏损分别达68亿元和62亿元。

  这些巨亏事件是由中资企业的不当操作所造成的,其背后又透露出这些企业强烈的投机倾向。

  从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的概念界定看,这些因套期保值引发巨亏的公司行为并未符合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套期预期高度有效”的要求。因此,将国航和东航这些投机行为比拟成套期保值,不仅将原用于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套期保值概念张冠李戴,而且将对企业正常应用套期保值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因此,正确认知套期保值并掌握其在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也成为相关业务人员的必备技能。

  何为套期保值

  从概念上来讲,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保值是企业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风险的一种手段,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时,通过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来锁定加工利润和生产利润,使之不受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在商品或金融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时也能够正常运营,获得主业应该获得的利润。

  近来,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动荡、美元贬值各种因素导致商品期货价格剧烈波动,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套期保值业务为企业规避价格风险、锁定成本和利润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日渐成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不可缺少的风险管理工具。

  套期有效性的认定

  套期保值准则将企业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3种;同时规定,上述套期只有符合“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时,才能运用相关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关于套期有效性的认定,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两个具体条件:一是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是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按照上述界定,套期保值的损失最大应当为被套期项目利得的125%。

  常见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有3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比率分析法,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回归分析法,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以国航为例,其所采取的套期 方法是组合性套保策略或“结构性期权”,其操作为:买入看涨期权,即有权以约定价格按照事先确定的周期从对手方买入一定数量燃油;同时,向对方在较低约定价位卖出看跌期权,即国航在收取一定权利金后,对手有权以约定价格按照事先确定的周期向其卖出一定数量的燃油。国航目前持有的上述套期保值合约均于2008年国际原油价格开始转跌的7月间订立,期限最长至2011年。在油价下跌时,卖出看跌期权的国航将可能承担巨额亏损,而看涨期权则已是一张废纸。

  假设国航按照100美元/桶买进1000万桶的看涨期权,同时卖出90美元/桶的1000万桶看跌期权,则在油价跌到每桶40美元时,其结构性期权的损失即为5亿美元,远远高于被套期项目因油价下跌产生的利得,因此不适合于套期保值会计。如果国航仅通过买入看涨期权进行锁定原料成本的套保,在油价暴跌时,其在衍生品市场上的最大亏损也仅为已支付的权利金,此时可适用于套期保值会计。

  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如下科目:“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除非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除非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

  “套期工具”科目用来核算套期保值业务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而“被套期项目”科目用来核算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下面给出3类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两者的绝对 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其他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即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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