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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规定新旧对比

2015-08-15 11: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旧规定差异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说法来代替原来的“单位价值较高”的说法,相比之下用词更准确。在固定资产范围内确认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新旧差异。

  (1)对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或其他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以上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区别是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改变了旧准则下的以账面价值入账。

  (2)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将分期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采用现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将使固定资产价值更准确。旧准则中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3)新准则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旧准则中没有涉及这一方面。

  案例宏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事项如下(单位为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1.年初购置一套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1900元,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

  2.2008年1月1日从立仁公司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2008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假定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3.2008年2月13日,宏达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6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42万元,支付的装卸费为0.3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当月投入使用。

  解析

  1.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以上办公设备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税法规定办公设备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2.2008年1月1日,总价款的现值为:500/(1+6%)+300/(1+6%)2+200/(1+6%)3=906.62。

  借:固定资产 906.62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

   贷:长期应付款 1000

  2008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54.39=906.62×6%。

  借:财务费用 54.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9

  财税差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新固定资产准则以现值计价,税法规定依然采用终值计价或按照购买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同时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3.35(93.38×25%)

   贷:所得税费用 23.353.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0.72

   贷:银行存款 30.72

  纳税调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新税法对残值的要求有两点:一是要合理,二是不得随意改变。对比例要求不再限制,这与旧税法有质的区别。

  财税差异: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税法没有规定净残值是否是现值。

  实务中应分清的几个概念

  1.固定资产与库存商品的界限。二者同样是企业能够控制或持有的经济资源,前者持有是为了使用,故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后者持有是为了销售,故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2.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界限。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有两个:第一,是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或两者兼有;第二,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或转让)。下列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1)自用房地产,包括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3)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企业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新旧差异

  1.对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的调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使用寿命预计数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有差异,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对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政策的调整全部采用未来适用法。旧准则规定应定期复核。

  一般情况下,预计净残值不作调整,若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调整折旧年限,折旧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2.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来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准则规定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数。

  3.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在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设有专销机构,则相关的修理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这点较旧准则有很大变化,之前的处理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到当期的“制造费用”科目,然后计入到产品的成本,应该说之前的处理比较注重配比原则。所以,新准则的处理其实是简化了修理支出的处理。

  4.新准则下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旧准则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要求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处置的新旧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无此规定。

  案例宏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事项如下(单位为万元):

  1.2008年1月1日,宏达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赁期为3年。该办公设备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租赁期满,租赁公司收回办公设备,3年的租金总额为60元,并按时支付租金。

  2008年9月1日开始,宏达公司对该租入的办公设备进行改造,共发生工程支出24万元,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在租赁期内,发生维修费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2.2008年10月1日,宏达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日常维修,维修过程中领用购进的原材料一批,价值800万元,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支付维修人员工资200万元。

  3.宏达公司有一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现准备将其出售。假设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售价为50万元,处置费用为5万元。

  案例解析

  1.每年末确认租金费用:

  借:管理费用20

   贷:银行存款20

  2008年9月1日对办公设备进行改造,支付工程款:

  借:长期待摊费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24

   贷:银行存款24

  2009年1月起,剩余租赁期为24个月,每月摊销额=24÷24=1(万元):

  借:管理费用1

   贷:长期待摊费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1

  发生维修费,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5

   贷:银行存款5

  会计处理: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了改良支出时,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长期待摊费用”。

  税务处理: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等。

  本例租赁费支出和改建支出不存在财税差异。

  2.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136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

   原材料8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

  会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

  税法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必须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财税差异:由于会计上将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全部一次性计入了当期费用,而税务处理则将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内一次性支出,然后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

  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其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财税差异:当新净残值小于原账面价值时,会计上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另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所以,对于以上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当新净残值高于原账面价值时,不作账务处理,也不存在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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