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的主体产品是原油,国家从石油企业获得的税收也主要来自于原油。在对原油这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前,对其征收的是产品税,主要根据各企业的产量等指标确定不同的税率。在此期间,国家对石油行业采取的是积极扶持的政策,在税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照顾。在增值税试点期间,因为当时的增值税并不对原油征收,而只对石油企业的其他部分产品征收,因此,直至1993年底,对原油仍征收产品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新的增值税对油气产品全部征收,这对石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应纳税额约占集团公司全部纳税总额的50%以上,成为现在石油企业税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主要原因是,取消了原来的产品税,对原油直接征收增值税,并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其他货物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使税基扩大了。同时税率也由原来产品税时的12%提高到现在的17%(按价内税计算为14.5%)。这样,税改后石油企业的综合税负由税改前的6.9%猛增至13.8%,原油产品的增值税负超过10%。
另外,根据原油价格增幅与吨油增值税税负增幅之比可以看出,其比值均远小于1,这说明油价的增幅小于吨油增值税税负增幅,石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了。增值税税负的增加,给陆上石油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其结果与国家提出的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则相矛盾,尽管这一原则是针对全国各个行业总体来说的,但对于一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增加过高也是不适宜的,必定要给这一行业带来许多困难,对其发展不利。
1 石油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剖析
增值税解决了因对商品的重复征税而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重视并积极采纳,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时间比较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税收能够更好地起到调节经济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作用,使增值税的征收适合我国的国情和促进经济发展,针对石油企业增值税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如下四个问题。
1.1 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企业的适用程度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是基于全国各行业的总体水平考虑的。作为基础产业的石油工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国家十分鼓励石油工业的发展。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到,1998年投资的重点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但目前石油行业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自身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遏制。
(1)对石油勘探开发的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具有投资高、风险大的特点,风险勘探的成功率较低。据统计,亚洲地区的勘探成功率在10%左右,欧洲地区在25%左右,只有中东地区成功率较高。我国一般地区勘探成功率在25%~30%,也就是说,有70%~75%的投入由于风险而沉没,这是其他行业所不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石油勘探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这样,不仅沉淀的资本无法收回,还要交纳这块损失17%的增值税。石油企业既要独立承担勘探风险,还要交纳风险损失部分的增值税,这极大地损伤了石油企业的勘探投资积极性,同时也违背了国家优先发展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
(2)进项税抵扣范围小。石油企业属于采掘业,与一般加工企业的货物生产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石油企业生产是集地质勘探、油气开发和集运输于一体的连续作业过程。作为油气生产不可分割整体的油田开发本身也就是企业的基本建设过程,并且形成大量的固定资产。从油田生产的全过程看,大量投入,特别是材料物资的消耗,绝大部分集中在油气井投产以前的施工建设阶段,油气井投产后,所用辅助材料只占很小比例。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勘探开发投资不能抵扣进项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只有采油用的很小比例的材料可抵扣进项税。这样抵扣范围非常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比例极为有限,石油企业承担了大比例的进项税。
(3)加剧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石油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国家作为所有者直接投资的比例越来越小,基本上靠企业举债和自筹,这必然要求企业增加资金筹措能力。石油企业的勘探开发以及老油田调改工程等投入,80%左右形成固定资产。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这样,大量的流动资金被增值税占用,削弱了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只有大量增加举债,这又使企业贷款利息增加,导致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偿债能力下降,企业资金周转处于恶性循环。
1.2 陆上石油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国内外水平
(1)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置了增值税(至1996年底已达196个国家和地区),且大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样,中间环节的生产加工企业不负担任何增值税,实际增值税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了。因此,增值税的税率无论高低都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同时,一些国家出于鼓励石油行业发展的目的,对石油勘探和生产企业不征收增值税,而是采用定金、地租、矿区使用费等征费形式,以减轻石油企业负担。另外,英国等一些国家规定对向石油工业上游领域提供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中外合作油气田等实行税收优惠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起,全国陆上油气田统一适用于17%的增值税,而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自营油田等实行了5%的增值税,和原5%的工商统一税税率相同,税负没有增加。对购买方来说,买增值税5%的原油比买增值税为17%的原油减少了12%的资金占用(主要是购买方进项税额的资金占用)。另外,在出口方面,由于实行原油、天然气出口不退税政策,合作油气田和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原油、天然气出口具有竞争优势。
(3)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
石油是国家的重要能源,石油工业同煤炭、电力工业等一起构成我国的能源工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为能源工业,石油工业同其他能源工业的待遇却不同。国家明确规定,对煤炭和电力产品统一适用13%的低税率。而石油产品没有这个优惠。
由此我们看出,我国的陆上石油企业税负过重。它既不同于国外的石油行业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不同于中外合作油气田等的5%的增值税,又不同于煤炭、电力等能源工业的13%的低税率,造成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影响了石油行业的积极性,与国家优先发展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