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在比较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在会计处理方法三大差异的基础上,立足财务会计理论。着重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企业权益观、收益确定现进行了理论剖析和反思。笔者认为,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由于它的方法理论依据与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或背道而驰,这注定它是没有出路的。
关键词: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传统财务会计;比较
自1973年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N.安东尼教授在《哈佛企业评论》发表了题为“权益资本成本会计”的论文之后,股权资本成本会计问题一度成为西方会计学界的一个争论热点。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尤其是企业股份制步伐的加快,不少国内学者大胆借鉴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思想,纷纷著书立说,从会计外部环境变化客观要求发展传统会计的高度予以倡导。从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有关文献看,无不是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大加肯定。笔者认为: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某些思想从立足于企业资金成本与结构内部管理的角度看确有积极意义,而实际上在管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学的有关内容中早就将股权资本成本纳人其中。然而,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倡导者们试图将其引人财务会计体系的做法是与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或背道而弛,是没有出路的。本文将在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从财务会计理论角度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依据进行剖析和反思,旨在对两者的差异、优劣能有一个客观冷静的评价。
一、两者在会计处理方法和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上的主要差异比较
(一)处理方法上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
1.是否对股权资本计息?传统会计只核算债务资本利息,对股权资本并不计息,对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也不视为利息费用,而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则要求对股权资本像债务资本一样计提利息,并作为企业利息费用处理,而企业实际支付的股利被视为利息债务的清偿。由于股权资本不存在实际利率,故在计提利息前应先考虑风险等多种因素后人为地确定股权资本利率后计提。由于人为确定的股权资本利率并不是企业实际支付股利的依据,所以,应计利息并不等于实付股利(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倡导者认为,从长期看两者应该是相等的)。
2.是否对资本利息予以全面资本化?传统会计下的资本利息(仅包括债务利息)除明确使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外,其余债务利息均作期间费用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把资本利息(包括债务利息和股本利息两部分)视为间接成本性费用先予归集,分配后分别借记到各成本对象(包括存货)中予以资本化,只有确实无法资本化的剩余利息才被列为期间费用。
3.是否将净权益全部归属于股东?传统会计认为净权益(包括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归属于业主——股东,故又称业主权益或所有者权益。而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将传统会计下的净权益一分为二——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其中股东权益仅限于股东的直接缴入资本和应付股权资本利息负债,主体权益被认为是企业主体通过其自身努力而获得的资金,故归属于企业主体,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所有年度的累计净收益。
(二)会计信息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的金额将高于传统会计下所计算的金额。这是由于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利息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的对象范围均较传统会计要大。
2.销售成本、折旧费将高于传统会计下所计算的金额。因为其中包括了资本化了的债务利息和股本利息。
3.从长期看,净收益一般要低于传统会计下的净收益。因为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在计算其净收益时须扣除股本利息费用。但在早期,由于对利息费用的全面资本化处理,导致大量的利息费用在早期将暂时“栖身”于资产成本中,净收益也未必会低于传统会计下所计算的金额。
4.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下的“股东权益”金额与“主体权益”金额的合计数一般不等于传统会计下的股东权益金额(包括缴入资本和留存收益);前者的“主体权益”金额一般也不等于传统会计中的留存收益(包括已转作股本部分)。只有当企业的股权资本利息累计数与企业实际发放现金股利的累计数相等时,它们才会相等。
可见,两者在会计操作方法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在会计信息上的相应差异,但仅从两者方法及信息的差异比较还无法对孰是孰非下结论。
二、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方法理论依据的剖析
(一)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所持的企业权益理论的剖析:
不同的企业权益理论观体现了不同的企业产权观,体现在会计上表现为对企业利润涵义的不同理解和确定方法及对企业剩余权益归属主体的不同认识。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对股权资本计息和确认主体权益的做法正是基于其背后所依持的某种企业权益理论。笔者认为,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所依持的权益观是典型的“狭义企业主体理论”,其要点有二:一是过分强调企业的“人格化”,即视企业为一个完全独立于其“外部人”——所有者和债权人而存在的独立人格主体。二是过分强调企业法人产权,即认为企业通过努力争得的收益是企业自身的财产,留存收益是企业拥有的权益。
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狭义企业主体理论观”在其倡导者安东尼教授的《为股权资本计息》(1982)及《实话实说——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1983)等文章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文中提出:“股东权益并不反映来自股东的资金来源,尽管缴入资本(psid-in capital)项目反映股东最初投入的资金,但留存盈余(retained earning)项目并不代表股东最初投入的贡献。赚取”盈利“的是企业自己,而非股东。公众持股公司的股东对盈余留存多少没有什么发言权。”他还提出,“股东权益不是索取权。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普通股)股东根本就没有索取权,除非企业被清算,即使在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所得到的数额也不是原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股东权益的数额……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和在一个股票公开发行、活跃交易的企业里,现在的股东多数不是原始股东,现在股东的投入数额也不等于报表所列示的股东权益数额,资产负债表只是企业整体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汇总报表,应该报告主体的财务利益而不是其所有者的财务利益”等等。
众所周知,传统会计实务所依持的企业权益理论是以“业主权论”为主同时也体现“企业主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