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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构

2015-10-04 14: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培养模式
  论文摘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种学生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和深刻变革。为此,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要加大力度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种学生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和深刻变革。它的最大特点是学生学习的开放性、实践性和职业性。实施工学结合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意味着要走出纯理论讲授的教案,以“职业人”的身份参与社会实际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成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以及院校教师协助企业对学生的组织和管理,有助于学生的学习生涯与将要进入的职业生涯尽早连接起来,有利于学生向职业人角色的转变。因此,高职院校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职业氛围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把教育培养的课堂扩展到生产现场,把学生的就业工作关口前移,使就业与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生产育人的目的,同时这样有利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从而改善师资队伍的“双师”结构,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实现学生、企业、高职院校和社会的多赢,是新世纪我国高职教育的必然选择。为此,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要加大力度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对此种培养模式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www.133229.COM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问题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基本内涵及经济特征和现阶段的实践表明,校企双方只有需求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才能实现共赢。但就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践来看,还有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
  1.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内外动力不足。第一,企业认为从社会分工来看,教育是学校的事,培养和造就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和技术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是高职学校的办学任务,而企业只需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没有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目前就业市场供过于求,企业处于用人的买方市场,选聘员工的余地很大,即使企业从事的是一种新型业态,也可以比较方便地招聘一些具有良好职业潜质的应聘者,他们通过短期培训即可上岗工作。第三,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要有人、财、物或相关的政策支持,没有外在的激励机制,企业很难调动积极性。
  2.高职院校投入受来源限制。首先,生均财政拨款低于同等学力普通高校。尽管国内外教育界公认高职教育投入大,但目前国内高职学院的生均财政拨款仍低于同等学力普通高校,浙江省2007年前一个高职生的财政拨款为同等学力普通高校生的70%。其次,高职学院自身筹资能力弱。以浙江省为例,全省45所公办高职院校,2005—2006年度除财政拨款和学费外,社会捐赠和学校其他创收仅占10.8%。高职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学生缴纳的学费。在生均财政拨款和学费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学校如果不能共享企业资源,全额投入压力较大。
  3.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有时企业即使具有与学校合作的主观意向,也不能顺利地找到对口的合作学校或合作项目。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综合分析国内“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有一种利益机制,激发校企双方合作的内在动力,使合作成为双方的自觉行动;要有外部的制度环境约束,使双方合作成为法定义务;还要有一种有效的运作机制,使双方的合作能顺利进行。

  1.重视和加强制度环境建设。借鉴和参考国外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模式制度环境建设,国外的制度环境良好,德国、美国、日本都出台了一些法规,从立法的高度,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在合作办学中应承担的义务,使合作办学成为企业自觉的行为。相对而言,我国的制度环境建设滞后。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从宏观上进行了劝告性规定,难以进行具体操作,缺乏有效的硬约束。为此,国家和地方应尽快出台可供操作的《职业教育合作法》、《职业教育合作法实施细则》或相关法规,具体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企业的规模,规定企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量、学生人数、实习时间,并把“校企合作”的实施与否,作为企业每年工商年检的内容之一,相应的企业有优先选择一定数量毕业生的权利;如属特殊行业不能接受学生顶岗的,可提高该行业的教育附加税,替代所承担的义务。
  2.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高职教育的职业特性及“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决定了学校必须在“双师”教师的培养和实训基地的建设上大量地投入,企业参与学校的职业教育也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此,政府要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对企业和学校进行奖励。如企业按接收学生进行生产性实践的数量享受财政补贴或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优惠,企业对学校的投入可作为捐赠给予所得税前扣除,对高职学院可提高生均拨款定额及专项补贴等。
  3.校企合作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种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国内外的高职院校根据专业的特点、学校的优势、行业或企业的需求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模式,其最终的目的是发挥校企双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及多赢。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经济特征和国外的成功实践来分析,学校的优势应是良好的专业理论研发和教学团队;企业的优势是生产性的场地、设施及设备,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能手。因此,学校应把合作的重心放在与企业一起搞产品研发,开展管理咨询;利用企业的实践资源,进行课程建设和校内基础实训基地的建设;为企业员工进行专业理论培训等。企业要利用现有生产场地、设施及设备,为学校提供可供学生实习的岗位、实习指导师傅,尽可能地通过顶岗选拔出企业所需的人才。这样企业既能降低用人的培养成本,又能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学校能减少专业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学生能获得就业保障。
  4.建立校企合作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各方参与,形成有效的运作平台,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首先,政府要有专门的部门来调研、协调、检查、监督行业、学校、企业之间的合作,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引导、督促“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持续、健康发展。其次,行业可成立行业协会,研究行业发展所需人才的数量和岗位要求,为劳动厅提供行业各职业岗位资格标准,引导学校按企业用人标准进行课程建设,按行业的人才需求招生。再次,学校的领导要考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战略方针、构建校企共管的管理体制及校内组织机构的建设,校内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各项工作。如产学合作办负责落实各专业合作的行业(企业);各系负责与合作企业进行课程建设、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顶岗实习;人事部门负责双方师资互聘;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安排;教务部门负责与企业共同进行实践性教学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学生处(就业办)负责学生在合作企业的就业。最后,企业要成立职业教育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企业职工的培训和学校的合作事宜。
  5.理顺校企合作的关系,提升工学结合的实际效果。高职院校要真正全面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进行人才培养难度很大,涉及院校和企业双方的方方面面,关系院校、企业、学生三方切身利益,十分复杂。学校要努力寻找合作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教师、学生到企业,并聘请企业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指导。企业要安排好教师和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协调好培养人才和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因此,学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应主动配合企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教师、学生进行双重管理和考核,强化学生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升学校办学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高职院校在国家示范性建设中,要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构建和完善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并形成一种良性运行机制,从而培养出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罗小秋.探索“工学结合”培养高技能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07,(8).
  [2]叶小明.在工学结合中实现校企深度融合[j].中国高等教育,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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