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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初探

2015-07-04 0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本文指出了电视公共服务作为俱乐部型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并对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供给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改进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状况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
  关键词 农村电视公共服务 准公共产品 供给
  
  “三农”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工作的一项重点,这其中,为农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建设农村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电子技术在中国的迅速发展,电视机开始成为农村电子媒介中的龙头”,电视越来越成为农民接受信息的重要渠道。农村电视的公共服务供给也随之成为关注较高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概念界定
  
  农村电视公共服务属于农村公共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农村公共服务则属于农村公共产品的范畴。在农村,一些农村公共产品“没有固定明确的实物形式,而是表现为一定的服务形式。我们称之为农村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publie goods)是经济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之一,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
  在现实中,真正的纯公共产品是很少的,大多数产品因为兼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征,被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因此,按照产品特征,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是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其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wwW.133229.cOM即对这类产品的使用可以通过收费而将不愿付费者排除在对该产品的消费之外,同时,在该产品的使用者范围之内,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多增加一个使用者的边际成本是微不足道的。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就具有这种性质;第三类是拥挤型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与俱乐部产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当消费者的数目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消费上的竞争性,也就是说这类产品是拥挤的。
  根据这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我国电视产品进行分析:原来。无线电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但是,随着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出现,电视台通过光缆介质和加密技术可以向观众收取费用,拒绝为有线电视付费的人将不能收看其节目,使电视产品产生了排他性。因此,电视产品经历了从纯公共产品向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的过渡。
  
  二、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作为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选择
  
  与上面所论述的分类方式大体一致,詹姆斯·布坎南曾经把物品按照“公共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公共产品进行分类。他认为,公共产品既包括“纯公共产品”,“也可以包括‘公共性’从0到100%其他的一些商品和服务”,即准公共产品。而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认为,“公共性接近100%(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显著)的准公共物品适合由政府供给,公共性接近0的适合由市场供给。”
  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恰是一种公共性介于0到100%之间的公共产品。那么它采用哪种供给方式更合适?
  首先,各级政府作为理性人,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重视有形的公共产品供给,而轻视无形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重视短期的能直接利于绩效评估的公共产品,而不重视投资期限长的公共产品。在这种导向下,电视公共服务的供给就会出现短缺现象。
  其次,因为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其自身运行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因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某种程度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
  因此。准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依靠某种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考察,政府供给重在公平,市场供给则重在效率。如果新的市场主体进入公共产品提供加强市场竞争,势必能提高政府的效率和资源的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场既分工又合作,便可将二者的有效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这种有机结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准公共产品能否由市场有效提供。要看一个排他成本问题。对于排他成本高的准公共物品。私人资本一般不愿生产。因为“搭便车”现象严重,会使收费比较困难。排他成本低的准公共物品,私人生产就比较容易。电视公共服务这一类的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是具有非竞争性但有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一般属于排他成本比较低的准公共物品,所以,引入市场机制是非常合适的。

  三、正在构筑的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体制
  
  当前,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仍旧表现出供给不足的问题。
  1998年以来,为解决部分农村地区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突出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广电总局共同组织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共投入建设资金34.4亿元,运行维护费0.4亿元。完成了11.7万个行政村、10万个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建设任务,并修复了1.5万个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解决了近1亿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问题。2005年。广电总局又启动了“村村通”卫星直播(dth)试验系统。2007年,中央政府再次投资107.5亿元支持“十一五”计划期间村村通项目的建设和改造。
  现在,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转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在财政方面,各级政府筹款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如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村村通”工程,根据《“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除中央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外,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市(地)、县(市)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国家给予建设、经营县(含)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转播台和监测台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农民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本村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尽管政府为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我国农村电视建设还处在较低水平,一些偏远农村还存在电视覆盖“盲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中还有广播电视覆盖“盲村”70多万个。早期建设的“村村通”工程,由于受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限制,投入少,起点低,通过无线方式覆盖的广大农村地区实际覆盖效果滑坡严重。无线覆盖是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的主要方式。但承担中央和省节目对农村地区无线覆盖任务的发射台、转播台资金投入不足、设备老化、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缺乏。导致广大农村地区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成为薄弱环节。农民接收电视套数少,质量差,满足不了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村村通”工程的投资力度很大,但这还是政府行为。政府作为目前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惟一的供给主体已经表现出了某些弊端。
  首先,政府作为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供给效率相对较低。针对“村村通”的发展,作者在2007年10月和2008年4月两次在山东莱芜一些村庄进行调研,“村村通”开展以前,这里由于这里长期没有有线电视,农民一直是靠普通天线接收电视节目,但能收看的节目套数并不多,天线质量好点的农户能收到中央一套、山东卫视、莱芜电视台等六七个频道,差一些的只能收到三四个频道。而且接收质量也不稳定。“村村通”开展以后,花260元初装费安装了有线电视的农户说。现在接收到的36个频道里,单单山东台和莱芜台的频道就占了10个之多,虽然比以前有所进步,但离自己期望的还有距离。可见,有线电视作为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虽然通过技术实现了排他,但是政府作为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还有待丰富。
  当然,由于是个案研究,这个调查的内容不能做推论,但这反映出政府在提供农村电视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而政府要提高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效率。关键在于把农民的消费需求集合为社会的需求,即政府只有按照农民的意愿进行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率的。
  其次,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在信息的购买和使用上会遵循收益最大、成本最小的市场原则。虽然农民不能影响“村村通”工程中提供的电视频道,但他们可以选择安装或不安装有线电视。还以莱芜的农村为例,目前农村里很多农民自行添置了卫星接收器,能接收到的电视频道远远超过有线电视提供的频道数量。一般都在40个频道以上。在价格上也不同,卫星接收器的价格在160元至300元不等,而且是一次性投资;有线电视的初装费是260元,另外每月要交纳10元的收视维护费。相比之下。卫星接收器大受欢迎。
  
  四、中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改革路径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自上而下”的供给和决策机制与需求表达机制的缺失造成了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的结构性不足。应当对这种状况加以改革:
  
  1 改革农村电视服务供给的体制,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多元化的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可以包括政府供给主体、农村社会供给主体、私人供给主体等。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进行供给。
  就电视公共服务而言,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出现,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能够变为排它性的,用户必须付费之后才能收看的到。这样,就能够消除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使电视产品可以具有排他性,因而具有了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如果预期收入大于排他性的成本,利用技术设备进行电视产品排它的行为将会有利可图,价格机制就会发生作用。付费频道和付费节目就具有这种特点。所以,电视产品是可以消除非排他性特征的公共产品。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还是由私人提供除了考虑该项产品收费管理的难易程度还应考虑它的需求弹性,难度越大。弹性越大就越适合于采用政府提供的方式,相反则应采用市场提供的方式。对于电视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发展和电视机在农村社会中的普及。电视产品提供难度正在减小,电视节目的需求弹性也有减小的趋势。这也给电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2 建立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
  当前。在“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下。由来自于外部和农民不具有同等切身利益的政府进行公共产品的决策,就很难和农民做出同等精细的计算来保证公共资源利用的有效性。目前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而是由农村外部决定,由于公共产品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农民难以在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中体现自己的意志。由此造成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反映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现状。如果能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则公共财政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才能更有效率。
  
  3 发展直播卫星系统,促进农村电视公共服务供给
  直播卫星的强大传输能力,带来了潜在的收视和商业革命想象空间。迄今,全球卫星直播产业的总产值,已经达到了近500亿美元。可见,市场在提供电视公共服务方面是非常有潜力的。在直播卫星发展的新领域中,高清电视服务、本地频道服务、国际频道服务、交互电视服务,都是重要的市场。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作为俱乐部型准公共物品。我国农村电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提供是可行的。
  电视作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在农民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农村电视的公共服务供给也应当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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