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北京、新疆、河南、四川等地的中小学教师为被试,共发放问卷1187份,回收有效问卷1090份,问卷有效率为91.8%。其中,小学教师676名,中学教师414名(研究对象的分布情况见表1)。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参照台湾学者何文馨等人编制的不合格教师调查问卷[1],编制了预试问卷。通过专家审查问卷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建立专家效度。问卷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试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学历、学校类型等内容;第二部分为问卷的主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对认定不合格教师的总体看法、不合格教师的认定标准、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程序及处理不合格教师面临的困境。改编后的问卷共40个题目,采用5点计分,从“非常赞同”到“极不赞同”,问卷的内部一致性α系数为0.897。
(三)研究程序
2011年3月,本研究选择北京、湖北两地的部分中小学教师进行问卷预测,根据教师的意见又对问卷进行了修改。2011年4-5月,本研究对北京、河南、新疆、四川等地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正式施测。
(四)数据处理
本研究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分析。
二、研究结果
(一)中小学教师对不合格教师的总体认知
大部分教师认为,认定不合格教师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中小学教师关于“什么是不合格教师”的总体认知,排在最前面的是“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得分分别为4.31和4.10,而得分最低的是“相关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胜任教学工作”,这表明,在对不合格教师标准的认知中,中小学教师最为看重的是教师的师德和心理健康状况,而最不看重其教学能力。这6个选项平均分均超过3.5,这说明大多数教师都认为这六个方面可以作为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条件(见表2)。
对被试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发现,不同区域、不同性别和不同教龄的教师存在显著差异。小学教师、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是不合格教师的表现。城市教师、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教学能力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明显事实”、“教育教学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学校规定”是不合格教师的表现(见表3)。
(二)中小学教师对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的认知
关于不合格教师的具体判定标准,中小学教师认为,“对学生性骚扰”、“经常迟到或早退,浑水摸鱼,影响教学”、“言语羞辱学生,严重伤害学生心理”这三项最为重要,而对于“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缺乏有效管教方式,学生问题行为多”、“不按规定参加研修”认同度最低(见表4)。
不同教师在对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的认知上存在显著差异。和中学教师相比,小学教师更倾向于认为“对学生性骚扰”、“有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对学生性骚扰”、“有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班级管理欠佳,影响学生发展”、“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和城市教师相比,农村教师更认同“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班级管理欠佳,影响学生发展”、“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其他各项不存在显著差异(见表5)。
(三)中小学教师对不合格教师处理程序的认知
关于不合格教师的处理程序,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对“罹患心理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经过治疗后继续任教”认同度最高,其次为“行为不检,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解聘”和“疑似罹患心理疾病,学校应暂停其工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医生鉴定”。而对“建议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学校”、“学校应成立处理不合格教师的专门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认同度最低(见表6)。
(四)中小学教师对处理不合格教师面临困境的认知
当前,在处理不合格教师中到底面临哪些困难呢?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认为“目前对于不合格教师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是最大的困难,其次是“目前关于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相关法令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对于“学校为了和谐或怕麻烦而不处理不合格教师”认同度最低(见表7)。
三、讨论与建议
(一)中小学教师更为看重道德上的缺失,而对技术上的缺失并不看重
布里奇斯(Bridges)认为,不合格教师包括五种类型:第一种是技术上的缺失(Technical failure),包括教师无法有效管理班级秩序、教学方法不佳、学科知识不足、缺乏课程规划的能力、不能很好地设计教案等方面;第二种是行政上的缺失(Bureaucratic failure),即教师不遵守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种是道德上的缺失(Ethical failure),即教师行为无法符合教师职业的道德标准,包括严重伤害学生身心、消极对待学生、对自己的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等;第四种是教学结果的缺失(Productive failure),即教师教学无法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包括学生学业成就退步、学生对教师所教授的内容毫无兴趣、班级学习气氛不佳等;第五种是个人的缺失(Personal failure),即教师个人缺乏某些进行有效教学所必需的“认知”、“情感”或“身体”方面的素质,如情绪不稳、有暴力倾向、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
本研究发现,关于“什么是不合格教师”,中小学教师的认知中,排在最前面的是“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的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在对不合格教师具体判定标准的认知中,排在最前面的是“对学生性骚扰”、“经常迟到或早退,浑水摸鱼,影响教学”、“言语羞辱学生,严 重伤害学生心理”,这些标准反映的均为教师道德和心理层面的缺失。而对于“相关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胜任教学工作”、“缺乏有效管理方式,学生问题行为多”、“不按规定参加研修”等教育教学技术层面的缺失,中小学教师并不看重。这与我国台湾的调查研究结果相一致[1]。
中小学教师更为重视道德层面的缺失,既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也与国家政策法令有关。我国传统文化在师德方面有着丰富的内容。古代即有“道之以德,学以明善”、“忠于职守,爱生亲徒”、“为人师表,教学相长”等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学生则“度德而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的解聘教师的三项标准均为教师道德层面的缺失。教育部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是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使得中小学教师把道德层面的标准看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当前教师专业化的时代背景下,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除了要重视专业道德建设外,其本身的专业技能也应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需要教师和教师管理者转变观念,重视教师专业技能上的缺失,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当前我国处理不合格教师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研究发现,中小学教师认为,当前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目前对于不合格教师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关于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相关法令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对于“学校处理不合格教师没有正当程序”、“学校为了和谐或怕麻烦而不处理不合格教师”的认同度不高。这表明中小学教师对学校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程序比较满意,而最迫切需要的是制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及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法令。
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一般通过三个程序,即鉴别、补救和解聘。在本次调查中,中小学教师对于“罹患心理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经过治疗后继续任教”、“行为不检,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解聘”及“疑似罹患心理疾病,学校应暂停其工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医生鉴定”的认同度最高。教师的心理疾病具有隐蔽性,教师出于师道尊严,少有主动告知学校,周围人也不易发现。这成为学校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灰色地带。中小学教师一方面重视心理健康,认为疑似罹患心理疾病,学校应暂停其工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医生鉴定;另一方面也对于心理方面的问题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允许罹患心理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经过治疗后继续任教。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教师心理健康的预警与治疗机制,确保教师不因心理疾病而对教育教学产生严重影响。
在不合格教师的处理机构方面,中小学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学校”以及“学校应成立处理不合格教师的专门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学校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是鉴别教师合格与否的重要机构,而中小学教师却表现出对学校的不信任态度。在访谈中发现,有些学校直接解聘不合格教师,但因为缺乏明确的解聘标准,显得主观随意,让部分教师对学校产生了不信任感。另外,当前实施的绩效考核让教师压力较大,因此,他们不赞同设立专门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似乎可以看出,聘任的权力在学校,因而解聘的权力也应在学校。但是,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这两种矛盾的规定,使得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归属不明确,从而给中小学教师管理制造了制度上的障碍。笔者认为,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解聘教师较完善的做法,将教师解聘的权力交给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力,但要参与解聘教师的全过程,即由学校提出解聘教师的理由与证据,交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来决定。
(三)对教师管理的建议
教师质量是教育质量的生命线。提高教师质量,除了需要提高教师的入职标准、加强教师培训外,还需要建立教师退出机制,让不合格教师退出教师队伍,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当前解决不合格教师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如下几项工作。第一,明确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制定解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已经制定了各自完善的教师解聘法律章程,对解聘的主体、解聘的程序及救助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教师法》中对教师解聘做了相应规定,但比较宏观模糊,缺乏对教师解聘的具体程序规定。对于教师而言,由于立法不明确,他们对于一些行为产生的后果不确定,而有可能使守法的成本相应增加。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不合格教师的法律法规,可给执法者明确的执法依据,给守法者明确的行为规范,真正实现依法管理、依法治校。第二,制定新的教师职业标准,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价。当前的教师专业标准学历起点太低,不适应新时期教育教学对教师专业素质的要求,缺乏统一的教师评价制度,不能有效地鉴别不合格教师。这需要教师管理部门加快制定新的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尤其要建立评价与补救相结合的机制,以提高教师质量为本,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教师心理健康维护机制。在对不合格教师的判定中,教师心理健康问题是中小学教师最为重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应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心理诊断和辅导,对心理问题严重的教师要及时转介治疗,以免对学生身心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