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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述评

2016-03-26 15: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残疾儿童的教育依然很糟,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受到适当的教育,另有大量残疾儿童没有被鉴别。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要求各州为所有3—21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并确立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适当核查程序和家长参与等6条原则。在这一法案中,有关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法律条款被称为学前资金计划

 

  因此,在政策层面上,残疾儿童学前资金计划的颁布即标志着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先行发展政策的正式出台。因为迄今为止,美国政府并没有为所有正常儿童提供系统和免费的学前教育;1975年时的情况更是如此,当时,美国3—4岁幼儿挂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只有24%,并主要由家长负担12。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即以法律形式要求各州为所有3—5岁残疾幼儿提供完全公费的教育,可见美国的立法者们确实是把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放到了绝对优先的位置。

 

  不过,1975年《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中的学前资金计划是鼓励性而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各州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因此,残疾幼儿的公费学前教育仍然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

 

  在11年后得到了根本改变。1986年国会通过了99457公法,对1975年的残疾幼儿学前资金计划进行修正,将3—5岁残疾幼儿的免费教育上升为强制性的,规定任何申请这一计划资金的州都必须从19911992学年起为所有3—5岁残疾幼儿提供适当和免费的学前教育。该修正案颁布后,各州先后申请加入了学前资金计划,至1992年所有州都开始全面实施3—5岁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13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美国3—4岁正常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也只有34%14

 

  199099—457公法经过修订后成为《残疾个体教育法》,国会后来又多次对《残疾个体教育法》进行修正,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4年通过的108—446公法:《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但是,所有修正案都保留了学前资金计划的条款,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这一条款。

 

  2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

 

  归根到底,美国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计划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完全免费性质。因此,这一计划必须有联邦和地方政府的拨款作为经费支持。表1简要地列出了1991年以来联邦政府的拨款概况。从表中可见,在上世纪90年代里,联邦政府的拨款不断増长,19911992学年的拨款为近3亿美元,2000—2001学年时増长到近4亿美元,増长了33%。如所周知,联邦拨款在美国各级各类教育中只占实际教育经费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经费来至州和学区的配套拨款,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经费也是如此。实际上,将有关3—5岁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计划的各种联邦拨款项目相加,每个残疾幼儿每学年也只有1千美元左右,而每个残疾幼儿每学年的实际花费在1万美元左右。例如,在1995—1996学年,纽约州共有557303—4岁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此项教育的总开支是5.97亿美元,每个孩子的平均花费是1.07万美元[7。再如,1999—2000学年,全美国在公立学校系统以内接受教育的3—5岁残疾幼儿的生均教育费用是7667美元,在公立学校系统以外接受教育的生均教育费用是9062美元,都远远超出了联邦政府的拨款额[8。所以,联邦拨款主要是起着积极引导的作用,绝大部分经费是由州和学区承担的。

 

  不过,《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许诺,联邦政府将大幅度增加特殊教育拨款,要在6年内真正实现由联邦政府承担特殊教育纯花费40%的育法》早已设定的。因此,《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B部分(针对3—21岁残疾儿童)批准了近年的拨款计划(见图1)。如果这一计划得以落实,学前教育资金也将大幅度增加,到2011年时将增加到每个残疾幼儿每年1500美元左右。

 

  3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

 

  残疾个体教育法学前资金计划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它的普及性质。在该计划的推动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美国3—5岁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发展很快,从多方面资料来看,目前已达到完全普及或接近于完全普及。首先明显地表现在接受学前教育的人数方面。

 

  在1987—1988学年,全国有335千多3—5岁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2002—2003学年,已增长到647千多,增长了近1倍,已占全国3—5岁幼儿总人口的5.6%

 

  1987年,我国对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结果表明:0—3岁被调查群体中,残疾婴幼儿占1.41%;46岁被调查群体中,残疾幼儿占2.10%92001年,我国又对0—6岁婴幼儿群体的残疾流行状况进行了全国性抽样调查,结果是:3岁、4岁和5岁的幼儿群体中,患有残疾的幼儿分别占1.23%1.58%1.72%[10。虽然美国对残疾的定义和中国的定义有很大差别,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双方对智力障碍、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和情绪障碍等类残疾的定义都比较接近。由此可以断言,5.6%的入学人口比例基本上能够说明美国所有被确认的残疾幼儿都接受了完全公费的学前教育。

 

  另外,从不同年龄段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人数也可以估计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的普及情况。例如,示。从图中可见,虽然35岁接受特殊教育儿童的人数没有69岁的多,但各年龄组的人数几乎都正好处在同一条趋势线上。由于每个年龄段儿童的总人口在短期内基本相同,趋势线也就表明随着儿童学习任务的复杂化,各种轻度残疾也逐渐表现出来并得到了鉴别。因为69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特殊儿童都必须接受教育,普及率是100%或接近100%。所以,从趋势线来看,我们也可以估计美国35岁群体中被鉴别为患有残疾的儿童差不多都接受了免费的学前教育。同时,《残疾个体教育法》的学前资金计划是强制性的,如果地方学区或地方学校没有为残疾幼儿提供教育或没有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家长都可以提起诉讼。从诉讼案件的内容也可以看出美国3—5岁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情况和所受教育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举两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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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前后,俄亥俄州托莱多市所日托中心接收了一名孤独症幼儿,这个孩子表现出许多行为问题,包括重复行动、拍手、捶胸、捶头、撞墙等。如果噪音或其他刺激超过了他的忍受力,他就会大喊大叫,或不停地跑圈子,或藏起来躲避。同时,当受到特别的挫折时,他会表现出攻击性和破坏性行为,包括打自己、打其他孩子、打咨询员、咬其他孩子、骂人、摔东西、追其他孩子、在地板上小便。这个中心的教职员都没有受过教育孤独症孩子的专业培训,因而感到十分棘手。于是,20个月后,中心给孩子家长写信,说由于中心没有能力满足该孩子的教育需要,他的教育计划到此结束。接信后,家长不服,把这所日托中心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支持家长,责令日托中心恢复该生的位置,并立即派人出去进修,学习如何应对孤独症孩子的教育需要。

 

  症孩子的家长提起的。学区原来建议让这孩子上一所公立学校的学前教育项目家长拒绝了,因为孩子正在一所私立学校接受学前教育,情况不错。这所私立学校为孩子安排了一名助手,并制订了在家行为分析计划,这些都是公立学校所不能提供的。孩子的在家行为分析计划聘用了5名不同的治疗师,计划的基本内容是:(1)每周在一名助手帮助下参与正常儿童学前教育项目10小时;(2)每周1020小时在家里,由一名助手单独陪伴她并对她进行行为分析;(3)每周510小时在家里,由她的治疗师进行一对一教学;(4)夏季,在一名指导教师的陪伴下每周和同伴交往710小时,指导教师负责观察她并在必要时矫正她的行为;(5)从下一个夏季开始,每周花2.53.5小时在小组里和小朋友玩耍,由指导教师陪伴,指导教师负责观察和矫正她的行为。这个教育计划确实不错,但是每年的花费很高,在5万到6.4万美元之间,而那所公立学校每年学前教育项目的总预算只有36万到40万美元。所以。当家长要求该校报销他们的孩子的教育费用时,学校反复推托。于是,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结果,法庭判决支持家长,认为该孩子所受的教育是适当的,责令学校报销其教育费用,并报销家长所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从这两个诉讼案件可以看出美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法的执行是严格的,也可以看出所有被确认的3—5岁残疾幼儿都受到了比较适当的教育,并且完全由政府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目前,在接受学前教育的3—5岁残疾幼儿当中,5岁的比例最高,占40%以上;3岁的比例最低,占20%左右。但从趋势上看,5岁儿童的人数增长较慢,而3岁特别是4岁儿童的人数增长及率己进入了高原阶段,而后者则反映了社会对34岁残疾幼儿早期教育也日益重视,从而表明美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还在进一步发展。

 

  4讨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1975年以来,美国逐步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所有3—5残疾幼儿实施免费的学前教育,从而促使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迅速发展。从近年的就学情况来看,美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普及率己接近100%同时拥有较好的教育条件,并完全由政府承担费用。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美国正常3—4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1975年为24%1986年为32%1992年为34%2000年也只有49.3%12;另外,美国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并不是免费的,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担约60%,政府补助只占40%左右113。因此,和正常幼儿相比,美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先行发展的政策是十分清楚的。美国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出于人文关怀和促进教育公平,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独立生活的能力,从而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因而也是一种社会性投资。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问题。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23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应当肯定,在残疾人保障法的推动下,在各级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有调查显示,直到2004年在一些最发达的大都市,学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比例还不到10%由此可以推想广大农村和全国的情况了。

 

  和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形成对照的是,我国正常儿童的学前教育状况并不怎么落后。至2000年全国3—6岁幼儿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比例己达到37.4%己高于美国1992年时的水平1151。同时,我国幼儿园的经费也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的,以2004年为例,我国地方属幼儿园总经费收入为74.26亿元,其中预算内事业性拨款为43.82亿元,占总经费的59.01%161

 

  因此,虽然导致我国残疾幼儿学前教育落后的原因是麵的,但1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十分重视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没有把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放在先行发展的位置上。近年来,虽然有些地方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如江苏省从200411日起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除学生杂费和簿本费117,但至今为止,恐怕还没有地方为残疾幼儿提供系统的完全免费的学前教育。这种情况应当予以改变。

 

  2007316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

 

  在社会的困难群体中,残疾人无疑处于最困难的地位。因此,我们的社会应当特别关注残疾人的学前教育,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残疾幼儿教育先行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为所有残疾幼儿提供适当的和免费的学前教育。这样做不仅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仅有益于残疾儿童的发展,也可以帮助残疾人自立,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同时,这样做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平等、对于提高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对于建设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另外,还可以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当然,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比不上美国,但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己经具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可以先从这些地方开始实施,逐步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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