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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高校足球裁判员心理状态因素分析及对策

2015-07-28 18: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通过对高校足球裁判员执法时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论述影响其心理状态的主、客观因素,进而开展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寻求对策。

关键词:高校足球裁判员;心理状态;主观及客观因素
一、引言
     在实践中,由于高校足球裁判由于经验等各方面均与国际级裁判有较大差距,在执法足球比赛时常常面临更大的心理压力。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得出高校足球裁判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的主、客观因素做出分析和总结,旨在有效促进裁判员能够控制和调节在执法时的心理状态,发展和巩固积极性心理活动,提高自控、适应、应急综合能力,为培养合格的高校足球裁判员创造良好的条件,为高校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影响高校裁判心理状态的主观因素
     (一)足球裁判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
     高校裁判员普遍存在平时裁判的机会少,而且业务能力不高,进而在所执法的比赛中大多会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对突发事件心理准备不足,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所以高校足球裁判员普遍存在快速反应和准确判断能力差,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其注意品质方面存在缺陷。足球运动对裁判注意的特殊要求,主要体现在要求裁判员有较大的注意广度,良好的注意分配能力以及迅速转移注意的能力,裁判员通过自己本身的洞察能力越强,对场上队员动作观察的越多,才能更准确的作出判断,对于比赛的进程就有很好的主动权。因此,良好的视觉注意广度是裁判员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足球裁判应具备比赛掌控能力
     高校足球裁判员运用规则和掌控比赛的能力是影响心理状态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高校足球裁判员一般都是由学校的体育老师,以及高年级的足球队学生组成,日常的学习、工作很繁忙,没有专门的时间去研究新规则,甚至有一部分人都不了解新规则的实施情况,并且很多裁判员对于旧的规则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当双方队员提出异议的时候还表现的很固执,这就很容易迅速激起场上队员的不满,是自己的在场上执法的地位受到挑战,局面失控,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影响自己心理状态的稳定性。
     裁判员是足球场上的法官,规则是裁判员临场执法的唯一依据。一名好的裁判员不但要学习规则的条文,还要领会法则的精神和实质,更重要的是在临场工作中,灵活运用规则,贯彻其精神和意图,正确运用“有利”“无利”等原则,还要做到能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犯规地点,能占据最好的观察位置,选择最好的角度。例如:对于进攻方来说在掌握有利原则的前提下,虽然一名队员遭到对手的侵犯,但是球权还在进攻方,这个时候裁判员不要轻易鸣哨,如果犯规严重可以在此次进攻结束后进行追加判罚,射门的可能哪怕在挣扎中,也不要轻易响哨,即使稍晚响哨也可补回,再有就是根据前后场队球门的威胁程度上来判断红黄牌,不要轻易出牌。
     (三)足球裁判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高校足球裁判员在执法时由于身体机能和状态较差,会影响自身心理素质的稳定。身体疲劳给判罚带来不便,在大型比赛中经常出现,这不仅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判罚,也会因此造成双方队员及观众的不满,激化矛盾,使比赛的进程受到影响。拥有充沛的体能是保证裁判员在场上正常执法的基础,反之,因体力降低,跑到不及时,就会出现漏判或错判。只有平时系统的加强身体素质训练,才能保证全身心的投入到比赛中去,这是保证正确判罚,做好裁判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保证足球运动竞赛的节奏、速度、对抗性更强的必备因素。
三、影响高校裁判心理状态的客观因素
     (一)来自各方激烈情绪对足球裁判的影响
     参赛双方的运动员,裁判员以及场下观众的不合作行为,是影响高校足球裁判员心理状态的重要客观因素之一。在比赛过程当中,由于对判罚产生分歧,教练员会对裁判出言不逊、场上双方队员之间也会因为某些判罚发生争执、语言冲突。有很多高校的比赛场地周围没有看台,这就使比赛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场下观众随时可能冲进场地影响比赛。这种赛场气氛会对裁判员的心理状态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来自规则的理解分歧对足球裁判的影响
     足球裁判员对规则上理解的分歧,是指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在同时对同一种情况的不同理解所得出的不同评价。球的整体是否越过球门线,故意手球还是无意识手球,是否遵循有利原则,越位和违约犯规的判定等,裁判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不违背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前掌握好尺度,控制好比赛,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必要的时候就某一判罚可以口头和场上的个别队员进行交流和解释。例如:同样的一个球在A队身上出现了裁判员没有判罚,反过来在B队身上裁判进行了判罚,裁判员虽然是根据情况等诸多因素才做出的该判罚,但是被罚方却把这种判罚理解为错判,与裁判员进行理论,从而对裁判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来自大型比赛规模的压力对足球裁判的影响
     足球比赛是一种直接通过身体接触且对抗性极强的体育竞赛。赛场情况瞬息万变,竞赛规则看似简单,但在执行过程中又有它的灵活的一面,这在裁判法中是找不到的,但却是场上裁判应具备的重要能力。有一些重要的比赛如:小组赛的最后一轮,半决赛,决赛等,这些比赛都关系到场上双方的生死,所以这样的比赛,一开场就十分激烈。运动员处于运动情绪的振奋状态,在某些球的争夺上表现的动作比较大,其实这也是场上队员在试探裁判员的判罚尺度。所以裁判员一定要掌握这样的动向,控制好比赛。如果一方进球比分发生变化,这时比赛气氛会更加紧张,争夺球、奔跑更激烈。这就会使裁判员心理压力增大,这个时候就要求裁判员要更加的注意力集中,跑动更积极,视角更准确。
四、形成良好执裁心理状态的对策
     (一)提高裁判员对于比赛的判断能力
     良好的体能和奔跑能力是优秀裁判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只有在场上跑动积极,跟进及时,选位合理,视角清晰,才能做到判罚准确,才会有说服力。裁判员应该熟悉和了解高校足球技战术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具有运动实践感受,对运动员可能出现的犯规倾向有着合理的预见和辨识能力。特别是高校裁判员,平时执裁的经常是大学生运动队,更应经常观看其他各级别比赛录像,尤其是著名裁判员的经典案例,开拓眼界从,提高临场判罚的能力水平。
     (二)提高裁判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裁判员除了技术业务上要过硬之外,还应注意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应真正树立为足球事业贡献 力量的献身精神,做到敬业、爱业。自觉抵制物质诱惑和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做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裁判员和干扰裁判员执法的人员一查到底。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裁委会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
     (三)保持裁判员的临场注意力
     在紧张的执裁过程中,判罚和处理不当的情况会时有发生,作为场上的裁判,应尽可能避免反复回想,更不要将工作和生活中的不稳定情绪带到比赛中,防止破坏注意力的稳定性。在平时多学习和积累心理学相关知识,随着裁判经验的日益丰富,能够更好地应对体能下降时保有较好的意志力以保持适度的注意紧张性。
    
     参考文献:
     [1]牟红伟.高校足球裁判员执裁心理状态影响因素的多维分析 [M]. 2009.(4)
     [2]韩勇,王蒲.我国足球学校现状与对策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1 ( 2 ).
     [3]杨立.足球裁判对比赛时间的控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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