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多数研究者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竞技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称”。我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竞技体育制度界定为:人们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交换和联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人们的一种选择和决定,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竞技体育活动的特殊方式。
1.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主体:国家、社会、个人
制度的变迁是人们的制度行为,“当人们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时,就成为一个‘制度行为主体’,简称‘制度主体’”。我国竞技体育制度变迁主体是国家、社会、个人。我们从竞技体育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历史来看,国家主体、社会主体、个人主体可以分两类考察:一部分是政府及政府竞技体育利益集团,它们是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的地位,起着决定的作用,是制度创新的决定者,即变迁主体,或者称为“制度决定者”;另一部分是体育非政府公共组织、体育企业、个人,它们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成为“制度接受者”。也有人把国家称为“竞技体育制度变迁的绝对主体”,把社会和个人称为“竞技体育变迁的相关主体”。
我国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是政府选择和改革的结果。建国后,我国竞技体育制度选择了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包办的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也探索了竞技体育制度改革和创新,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国家及体育部门先后颁布实施了《体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01-2010年体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快了我国竞技体育体制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但是,从进程来看,这种改革实际上是以增量改革、边际调整为突出特征的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和创新,也就是说目前改革是在原有的竞技体育体制存量既定的情况下不断增加新体制成分的比重,通过新旧体制力量对比的变化形成新体制对旧体制的渗透,并最终实现竞技体育体制的根本性转型。“制度变迁或历史演进过程是各个利益主体彼此博弈的产物,是一种公共性选择行为的产物。”但是,我国竞技体育制度变迁一直是政府从上而下单方面进行的,还没有形成各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格局。
2.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原因: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
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非均衡则相反,它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足状态或不满意状态,欲意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我国体育学界普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体育体制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由政府直接办体育的体制。它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也是办体育的主体”。后来,人们把这种体制称为“举国体制”。那么,人们为什么会对竞技体育举国制度感到满足或满意,为什么无意或无力去改变它,这需要通过新制度经济学来分析。第一,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给人们提供了多种制度服务。建国初期选择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种体制既受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也是中华民族为了丢掉“东亚病夫”帽子,打破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和外交封锁所采取的一种有效体育体制。这种举国体制使我国竞技体育在国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奋斗,迅速冲出了亚洲,甚至达到世界的领先水平。特别是还培养了“中国乒乓球团队精神”、“中国女排精神”等等,并成为激发中国人民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精神动力;二是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是净效益大于零的体制。任何制度安排和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人们依据费用效益分析进行权衡的结果。一方面,建国初期,我国经济条件极差,百废待兴。同时,社会主义新中国也需要在国际舞台上扩大影响。因此,政府集中全国的资源,直接办竞技体育,在当时国际国内环境下提高了竞技体育运行效率,大大降低了运行成本,使竞技体育很快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另一方面,当时的竞技体育资源极度匮乏、竞技体育社会化极低条件下不允许选择社会化、市场化高的竞技体育体制,否则不能保证净效益最大化。举国体制建立和实施后,竞技体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自然产生满意感。这时期,对竞技体育体制服务的需求就等于竞技体育体制服务的供给,人们既无改变竞技体育体制的动机和要求,也无改变的能力和力量,更不会有改革和创新的实践。这就是竞技体育体制均衡性。从这里不难看出竞技体育制度均衡是一种竞技体育行为均衡。那么,为什么竞技体育体制出现非均衡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趋于完善,对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提出了挑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产生了新的潜在的竞技体育制度需求和潜在的竞技体育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的竞技体育制度需求大于实际竞技体育制度供给。从而出现了竞技体育制度非均衡状态。竞技体育制度均衡和竞技体育制度非均衡是矛盾统一体,更是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原因和动力。
3.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机制:制度需求、制度供给
我们认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是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机制。竞技体育制度非均衡就必然引起竞技体育制度的需求。竞技体育制度需求是指社会主体、个人主体对现有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改变的需求。我们通过以上分析得知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存在诸多矛盾,它明显落后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和社会转型速度,它不能满足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竞技体育多元价值的需求,这就产生了对新竞技体育制度服务和制度安排的需求。与制度需求相反,竞技体育制度供给是国家和政府体育部门的供给,它是国家和政府体育部门制定和“生产”出来的。
制度需求由制度的社会净效益决定。制度效益(包括社会效益、个别效益),实际上指制度的运行效益。制度改革和创新是以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来代替原来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以便取得最大的制度净效益,因而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效益一般上也体现在制度的运行效益之中。制度运行效益和制度改革效益统一于制度运行的过程,二者很难单独分开。与此相适应,制度的社会成本通常是指制度的运行成本,其中也包括制度的改革成本。竞技体育制度需求是竞技体育运行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决定的。与此相反,竞技体育制度供给是由制度的个别成本和个别效益决定的。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成本就是指制度的改革成本,它不包括制度的运行成本。制度经济学认为运行成本和改革成本虽然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着明显的区别。运行成本是指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运转所必须的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它是经常性发生的费用。改革成本则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竞技体育体制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它不是经常性费用而是一次性的费用。张曙光认为它是“一种类似于工程开办费和建设费的一次性开支”。虽然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和实施,但相对于整个竞技体育体制的发展和运行来说,毕竟是比较短暂的,一旦新竞技体育体制建立起来改革成本即刻停止,运行成本即刻发生。可见,竞技体育体制能否供给是由竞技体育改革成本和效益决定的。
作者:布特(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