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弱势群体权利给予倾斜性保护是民主国家通行的做法,现代国家纷纷通过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更为细化的政策保障。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通过提供普遍均等的文化服务满足个人精神追求和个人发展能力提升,让更多的国民享受社会文化发展成果。图书馆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对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这亦逐渐成为国内图书馆界的通行做法。在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社会里,对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倾斜性保护为何成为社会共识?在对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保护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是图书馆界应予以了解和明确的。
1社会公正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社会公正源于利益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说来,平等就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在我国,无论在理论阐述之中,还是在日常话语里面,人们通常还使用“公平”这一概念来表达与平等相近的意义。《辞源》对“公平”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至于合情合理,则可视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由于公平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很难设计出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平等较之公平相对容易衡量。
不论是平等还是公平,都侧重于物质分配或利益分配上的平等化。我国国民素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愿望诉求,平均分配思想可谓根深蒂固。但简单的平等思想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劳动能动性的发挥。在促进国家经济实力快速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劳分配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承认了劳动主体的能力、体质、环境等事实差别,但社会客观存在的弱势群体在按劳分配社会中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进而容易造成社会差距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按劳分配逐渐暴露出加大社会差距、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足。为此,我国政府逐步调整社会分配思想,即由“唯平等论”依次向“平等与效率并重”、“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稳步发展及社会和谐。
社会公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治宣言,社会中每个人不同的天赋、能力、性格等形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并不够,不管是机会平等还是过程平等,都无法保证结果平等,平等的滥用只会导致多数人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损害弱势群体的合理权益。社会利益分配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它既要体现多劳多得的生产规律,同时也要从社会道德和执政正义上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这就是著名的“差别原则”,即“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按照学术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每个人都有自谋生活、自我生存的权利,当弱势群体仅靠自己的能力难以生活、生存下来的时候,有向社会主张生活、生存的权利,政府必须履行保障公民正常生活、生存的责任。法治社会通过对公共控制以实现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通过矫正分配秩序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保护,避免弱势群体的实质性权利受到侵害,防止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某种制度上的救助与倾斜,而且一般情况下,随着社会繁荣程度的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障程度也在相应增大。
2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
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使命。在我国,并没有图书馆权利的权威界定,根据相关研宄成果和国内政策相关内容表述,目前国内学界一致认为:图书馆权利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平等、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9-11]。图书馆权利被视为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接受图书馆服务是公民享有图书馆权利的具体方式,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弱势群体都有权利享有普遍均等的图书馆服务。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将图书馆权利享有中的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在使用传统图书馆服务或资料上处于劣势或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利用传统图书馆服务的人群,包括聋哑人、肢体或发展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中的老年人、居家不能外出者、囿于医院或监狱中的人和流浪者等。《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强调图书馆“应该平等地为所有用户提供信息、设备及服务,不允许种族、信仰、性别、年龄歧视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可见,图书馆权利平等也即图书馆服务平等。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其先后制定的250多部图书馆法规中,强调或申明“提供平等服务、保障知识自由”是现代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理念。
在效率优先思想指导下,我国图书馆服务长期存在一些诸如简单追求效率、忽视社会公正的现象。首先,表现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呈城市中心化。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小城镇和农村图书馆资源较为稀缺甚至是空白,农村居民难以享有图书馆服务。其次,社会居民接受图书馆服务有地区性限制。目前多数公共图书馆仅对本地户籍居民办理借阅证,有些虽然取消了户籍限制,但在借阅证的办理上仍保持一定区别,大量流动居民无法利用图书馆或受到区别对待。再次,图书馆服务资源向接受能力较强的读者倾斜。读者群被人为划分成不同等级,图书馆服务遭受不平等对待。最后,图书馆服务管理色彩浓重。服务内容和项目往往是政府的“规定动作”或者是管理者的想象甚至一厢情愿,公益性推进还多停留在阶段性社会工程层面,长期稳定的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的运行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
公共图书馆服务不仅表现在有形物质载体的文献信息传播上,更体现在无形知识的传承上,其实质是民主政府为公民平等享有基本文化权利、共享社会文化成果提供的制度保障。为保障弱势群体能够共享图书馆服务,我国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从法律、政策及其实施上不断对图书馆服务机制给予完善并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特殊保护。我国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针对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分别制定了相关社会保护法律。我国签署的国际性公约、国家机关和地方立法机构或政府制定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等)也包含众多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的内容。
我国2006年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提出“切实维护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和实现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群体的基本文化生活需要”6],标志着政府开始从实贱层面努力提升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机会和能力,使他们真正地融入到整个社会发展中去,实现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发展。我国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惠民工程,如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此外,还开展了诸如“知识工程”、“文化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文化援助活动,旨在积极构建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社会覆盖程度。同时,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共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或奖励,要求公共图书馆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提供,“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努力满足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和偏远地区民众等的特殊需求,以体现民主社会的包容性。
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面向弱势群体主要提供以下几方面服务:第一,提供“无障碍”的图书馆设备、设施,如设置残疾人通道、配备老花镜,设置儿童阅览室和盲文阅览室。虽然国内关于图书馆区分服务仍有一定的争论,但对图书馆针对弱势群体开设专门服务空间的做法都一致认同。业界多对那些为了方便管理而限制读者权利的做法给予拷问,同时也反对片面地将“公平、平等、自由”作为所有图书馆服务行为价值的评判标杆,那样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受损的是读者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第二,为弱势群体提供知识援助和信息推送服务,如送书上门、设置流动服务点、开辟外来工借阅专区或分馆。第三,开展有针对性的文化教育活动,如面向农民工、老年人、低文化者、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电脑培训、职业介绍、文化讲座等。第四,提供免费的公共场地,如将图书馆研修室、活动室、报告厅等场所免费租借给社会公众,开展大众文化休闲活动。
一些图书馆针对弱势群体服务提出了专门的规范要求,除了给予弱势群体制度倾斜外,还通过伦理的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从生理到心理、从物质到精神、道德方面的关怀和帮助,在满足弱势群体文化需求的基础上,还满足弱势群体的人格尊重需求,提高享有文化服务的自信心。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弱势群体服务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对象重点在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生理性弱势群体上,对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社会性弱势群体服务的力度都不大,且多是临时性安排。在开展弱势群体服务时,其常常会选择那些物力和财力投入都不大且又被大多数图书馆选择的对象,这就导致了大部分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的不全面和不均衡化。
3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限度
对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给予倾斜性保护源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社会正义,其实质是通过制度安排将社会群体的利益分配向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调整,以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和精神生活。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意识还较薄弱,因此,国内学界基本认为我国对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但事情都有其两面性,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权利的享有不是随心所欲的,它要受到权利属性、功能、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行使权利者的自由意志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更要依赖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还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
3.1法律限度
法律规定了权利的特定范围和条件;法律通过权力、义务对权利进行限制。任何人包括弱势成员在享有图书馆权利时都要“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5]。相关图书馆专门性法规中也多包含了读者义务的内容。此外,所有的权利和权限都是相互的,没有人可以比别人享有得更多,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为界限,这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权利自然而然地被要求尊重和认同他人的平等权利。对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的保护不能超过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更不能以牺牲其他群体的图书馆正当权利为代价,这即是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保护所必须坚持的合理和利益均衡原则。弱势群体的图书馆权利必须是符合规范的,否则任何人都没资格诉求。只有弱势读
者在追求正当的、正确的、合适的图书馆权利时,才可以期待得到图书馆员和其他读者的尊重并给予支持或满足。
3.2社会限度
社会权利分配的价值诉求应该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实社会中,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以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人群之间,由于经济实力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等方面的不同,造成现实中图书馆资源的拥有存在客观上的贫富悬殊[24]。图书馆服务多数要受时间、地点、场合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公共图书馆服务不可能满足所有弱势群体的需求,弱势读者的图书馆权利行使如果超过图书馆的服务的限度就属不正当行使或滥用,图书馆有权对滥用的读者权利进行限制。弱势群体图书馆权利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即享受图书馆服务的特殊待遇时应该“有理、有利、有节”,否则就会走向反面。
3.3道德限度
道德是基于人的本性的一种善恶评价,权利的实现不仅要合乎法律规范,同时也要合乎道德规范,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习惯等道德规范同样对图书馆权利的实现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量。与社会强制力量相比,道德往往会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它能使人们在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愿望、彼此利益相容并相互促进的情况下实现不同权利主体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公平与终极价值、道德评价、文化素养和个体情感等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弱势个体的道德水平和对图书馆服务公平的判断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是相对的。同样,弱势个体在实贱图书馆权利时,首先取决于其道德水平。例如,以前通行的办证押金更多的是图书馆要求读者作出信用承诺,其效力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约束,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信用和道德都不讲,区区一点押金又能有什么用?就社会正义而言,权利优先于道德。杭州图书馆馆长褚树青明确表示,管理者和其他读者无权拒绝流浪者甚至乞丐入馆,当其他读者不愿接纳弱势群体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并选择离开图书馆[。
4结语
一个公平的社会不应让社会成员为偶然的、不是由他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贫困和疾患负责。因此,在社会利益和社会权利的分配过程中,给予缺乏权利保障的弱势群体以适当的关怀和倾斜性的特殊保护是一个正义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就要求在图书馆权利保障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权利,使各方权利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状态。政府和图书馆管理者应通过采用一定的方式及程序,划定不同社会群体的图书馆权利限度,协调权利关系,以排除权利纠纷或冲突,使各社会群体的图书馆权利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即便某一图书馆服务个体的图书馆权利受到侵害,也能通过权利救济得以恢复或补偿,最终维持一个良好的图书馆服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