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当前的学校德育工作并不尽如人意,或者可以说,学校德育工作仍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学校、教师强调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可谓用尽心思,又是上政治课、听报告、写心得,又是参观教学基地、邀请劳模作报告等,然而,实际效果却不佳”。[1] 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德育工作的体制安排出现了问题,而德育导师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德育导师制的内涵辨析
导师制起源于牛津大学新学院(1397年)。当时的导师制“是在本科生阶段,当新生入校时,学院都会为每一位新生确定一名导师,在导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师徒关系”。[2] 牛津大学导师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其掌握了导师制的根本内涵——一名导师对应一名新生。但将导师制引入德育不可全盘照搬,应与德育有机结合。
1.德育导师制将智育与德育有效分离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追求道德完美乃至圣德的民族,这一点在教育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我们所培养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的效率追求对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冲击,导致教育不得不被动地将学生的智力培育放在首位,而德育则只有“荣誉称号”却缺乏实际支撑。在具体的教师安排上,德育工作由政教处统筹,科任教师或者班主任具体负责。然而无论从结构高层还是一线对德育教师身份的认同度并不高,最终的评价还是以智力成果为导向,于是德育工作不断被弱化乃至忽视。而德育导师制的出现使得德育与智育实现了有效的分离,分享与智力教育同层次的发展路径,可以说这从根本上改善了德育工作的现实处境,为德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与尊严。
2.德育导师制使德育工作走向专业化
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常面临这样的尴尬:思想上重视,现实中忽视。这种尴尬使得整个德育显现出混乱乃至随意的状态:谁都可以负责德育又似乎没有人负责,什么活动都是德育又似乎什么活动都不是。德育导师制则从根本上改善了这一境况,它是“由学生与导师通过双向选择,每位导师教师有针对性地选定15~20名左右的学生与他们结成对子。通过导师与迫切需要关心指导的学生建立一定的联系,及时进行个别指导的德育模式”。[3] 选择和个别指导给德育工作者向德育导师转变提供了动力和压力,其催生的就是这些“教”德育的人必须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不然就有可能在选择中被淘汰。当然在学校层面也必须为这些导师提供高质量的培养计划,因为在未来还将面临着实际效能评价的挑战。由此可见,德育导师制的内涵之一就在于催生了德育工作专业化的取向。
3.德育导师制拓展学校德育工作载体
德育导师制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满足国家在新形势下对人才需求的德育创新机制。但是创新之所以困难原因有两点:第一,创新点难以找寻;第二,创新出现容易受到旧思想旧习惯的对抗。德育导师制无疑是创新的,但在现实中常常受到旧思想旧习惯的困扰。诚然传统的德育体系存在着一些弊病,但其自身经过时间的检验也有合理的地方。因此,我们应该将德育导师制看作是对学校德育工作载体的积极拓展,而不是对传统德育的全面推翻。德育导师制的创新体现的是合作的精神,而不是对立的态度,这是在整个德育氛围和环境中必须牢固树立的观念。
二、德育导师制的误区规避
有研究发现,“德育导师制在理论研究方面成果颇丰,然而在实践中却鲜有成功的案例,这一方面告诫我们德育导师制的理论研究可能距离实践还比较远,难以进行有效的指导;另一方面也是德育导师制在现实情境中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需要去克服”。[5] 这里尤其要注重的是德育导师制实行过程中误区的规避。
1.德育导师制应避免带来科任教师的心理失衡
从远古的教育来看,教师和学生的组合一般是较为随意的。进入班级授课制模式以后,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了稳固的师生关系。除了学业上的指导之外,情感的交流和分享也是师生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很多人在选择教师作为职业时并不带有各种名利动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喜欢孩子”。德育工作就是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和生活,传统的德育中这些工作都是由科任教师兼职完成的,而德育导师制的出现显然打破了这种局面。享受教师存在价值的感受由科任教师转向了德育导师,这容易使得科任教师的心理发生失衡,因此如何对科任教师进行心理补偿就成为了实行德育导师制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主要的措施还是在于德育导师和科任教师之间的合作,在不影响专业工作的前提下让所有的教师都参与进来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2.德育导师制应避免过度强调自身的专业程度
德育导师制无疑是将中小学校中的德育工作上升到了一个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地位。但德育导师制的专业化的程度到底有多高?进入壁垒到底有多难?这些是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导师指导的学生在具体的班级中,为了确保整个班级的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协调性,导师又不能自行其是。”[6] 因为学校的组织场域特性与其他的组织还不是非常一致,在强调专业性方面有着自己的组织特色。同时德育导师的工作也来自多方面的支持和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德育导师的直接工作对象就是学生,他们是未来的希望,所以应该给他们提供更为合适的成长环境来寻求道德上的发展。因此,我们对德育导师制的专业程度要适当做一些调节,不可以过度强调。如果过度强调德育导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则会形成德育导师的专业傲慢,这显然不符合学校的发展,会造成对学生成长的不利影响。
3.德育导师制应避免混淆个体和集体的相互关系
道德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辨明,更难以统一。人们对道德的要求常常会用“相对”来解释。道德本身有道德底线和高线,道德教育有追求道德圣人也有追求道德常人,因此可以说道德之于个人是非常个性化的要求。然而人
生存在一定的社会空间中,都有自我实现的动机和渴望,然而又不得不依赖于外界提供各种途径和资源,对于个人的道德表述也需要集体的共同认可。因此道德本身就充满了矛盾性但又不完全对立。德育导师制要求德育导师对其指导的学生的个人道德成长负责,同时积极安排他更好地融入社会。在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博弈和交流合作中德育导师必须认清这两个不同属性的概念的实质性区别,把握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样才能使得学生更加从容自信地实现自我,融入社会,千万不可随意混淆个体和集体的相互关系。
三、德育导师制的实践策略
道德的习得最终目的在于为实践行为提供指导,德育导师制也不例外。在实践德育导师制时,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落实、思想转变和资源投入上。
1.德育导师制必须注重制度落实
德育导师制的核心是一项制度安排,将学校德育工作制度进行重新部署。然而制度终究不是写在文本上的读物,而是要落实。德育导师制的落实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学校主管领导的重视。中国的制度落实有赖于行政领导主观上的认同和支持。一般对于德育制度的创新落实领导群体不会反对,但是问题在于是否会深入支持,这个是问题的关键,必须要从理想追求和现实意义等角度说服高层以获得实际支持。第二,必须加强德育导师培训。在制度安排的核心环节中必须对德育导师的培训做出具体的规范,好的德育导师能培养出有道德的学生,同时通过制度保障也可以使得德育导师的合法性得到认同。第三,师生双向选择要合理。从传统意义上看我们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选择都是被动的,然而德育导师制在这方面做出了颠覆性的创新,可以预见的是阻力也会非常大,所以制度落实必须要关注到这点。
2.德育导师制必须注重思想转变
学者田爱丽在研究中发现“德育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情形在一些学校是惯常的现象。说是人人负责,实际等于没人负责。究其原因,教师的责任意识不强是学校德育难见实效的一个重要因素”。[7] 要提升教师的责任意识,转变德育思想是关键。首先,德育导师应为学生创造既民主又自由的发展空间。德育导师制的核心思想在于拉近学生(未成年人)和教师(成年人)之间的距离,减少双方的隔阂,使学生的成长更加从容自信,而不是一味地说教灌输。其次,德育导师应该从“经师”向“友师”转变。德育导师不是简单地将“经典”中的道德要求告知学生,而是要成为他们的朋友,和他们一起成长,形成“成长共同体”。最后,要强调德育导师的责任。“德育导师制增强了教师的责任,增大了每个教师责任空间。这种责任感是创造力的源泉,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能动性,责任空间可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问题上的优势和巨大作用。”[8]
3.德育导师制必须注重资源投入
赵清萍认为,“德育导师制的实践与探索需要充分地挖掘和利用现有的德育资源,以学校为主导,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等诸方教育功能,实现有效整合,全方位实施德育导师制,形成教育合力,实现德育效益的最大化 可见即便德育导师制在理论架构上是完美的,如果缺乏优质资源的回应,也会走向衰退消失的道路。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管理系,上海,200062)
参考文献:
[1]黄立平.德育评价的缺失及对策[J].基础教育研究,2006(4).
[2]覃遵君.中学德育导师制育人模式探讨[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2(6).
[3]靖玉新.关于德育导师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6(12).
[4]卢勇,何松毫,杨璐.德育导师制内涵探讨[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07(1).
[5]杨姝.德育导师制的推行:积极并审慎的视角[J].基础教育研究,2013(18).
[6]何贤泽.德育导师制: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的导航[J].当代教育论坛:学科教育研究,2007(10).
[7]田爱丽.中学德育导师制成效的动因分析——浙江省长兴中学德育导师制实施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2010(14).
[8]勾友.略谈“德育导师制”实现了教学与德育高效融合[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2). 本文由第一论文网选自《基础教育研究》2014年第3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