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审查的程序
(一)政协市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出能否立案和确定提案承办单位的建议,交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定。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各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定。
二、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的审查:
1、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参加区政协的各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3、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4、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5、在本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对本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提出提案,也可以与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
1、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本区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等方面。
2、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书写规范的审查:
1、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案由明确。
2、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纸,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
4、以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委员会主任的签名。
三、不予立案的范围
(一)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二)内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三)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的;
(四)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纯属反映本人或他人私事的;
(六)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七)涉及司法诉讼具体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