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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文学论文:《中西方文学复仇形式的比较》 第四篇

2024-01-11 18: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复仇是人类情感和文学的一个永恒主题。而有关复仇的表现形式,首要的问题是双方仇怨因何而起,复仇主体(复仇者)行使复仇行为的动机意念由何而来,他(她)怎样形成了坚定的复仇意志,为此有了哪些情绪表现与心灵搏斗。对于这些,中西方文学中的表现却因各自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各有偏重。本文谨就其中的一个方面――中西方文学中的复仇形式来略加阐述。


一、西方精细对等的复仇

相比之下,“睚眦必报”一语往往更适用于西方,只不过其含义不是侧重于些微小事也要报复,而是侧重在报复时的严格的对等性质。法国思想家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一书的第三章《正义思想的起源》中即认为,人类报复的情感起源于平等的愿望,能够以相应的惩罚给首先作恶的一方以教训,则是正义的体现。而复仇观念反过来又在人类头脑中产生了“报仇的正义”的思想,对于分配中的正义观念预作准备:“为了抑制攫取的本能,人类曾走过比抑制和消灭复仇欲还要多得多的阶段。这种原始的本能的克制促成了正义观念的建立,而正义观念已由复仇的克制预作准备。”〔1〕古代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96至197条中也早就规定,实行同态复仇法:“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比较讲究复仇的对等性。这些都足以证明在西方世界有关复仇的文化观念,是具有较早重视“法”的意识,而且较为讲求复仇对等的,这对于西方后世的复仇观念以及相关大量文学作品,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从西方复仇文化观念的总体倾向相对说来,法的观念较强,且由此还受到西方人重视契约的原则熏染,较为普遍地实行过赎金制,而又比较注意分寸。不过这一点稍有例外的是,在西方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中不是太突出,像《罗兰之歌》歌咏查理大帝为罗兰复仇,就有复仇扩大化倾向。但是,双方胜负仍旧是以般那贝和梯埃利决斗的方式来最后实现的。不过,当梯埃利获胜后,法兰西人欢呼着要把为奸臣甘尼伦作担保的亲戚也处死,扩大了复仇的应有范围。

这一观念,在西方小说主人公复仇情感的具体表现上,也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体现出来。像美国作家麦尔维尔(Herman Melville,1819~1891)长篇小说《白鲸》中所描写的那位亚哈船长,指挥该船航行了几乎整个世界,不惜代价地向南太平洋上那条巨大的白鲸复仇,因为他自以为白鲸莫比・狄克不仅是咬掉了他的一条腿,直接地致残了他的身体,更严重的是造成了精神上难以愈合的创伤,以至使他成为一个痛恨邪恶的偏执狂。这条巨大的白鲸,仿佛是一个诚心要与人类为敌的魔鬼的化身,而亚哈船长自己则是率领着众位船员在同它代表的恶势力奋战:

……它令我作苦工,它拼命增加我的负担;我在它身上看到残暴的力量,以不可测的狠毒心肠支持这股力量。我所恨的主要是那种不可测的东西:不论白鲸是走卒,也不论白鲸是主子,我都一定要把仇恨发泄到它身上。不要对我讲什么冒渎神灵,老兄;假如太阳侮辱了我,我也要戳穿它。因为假如太阳可以那么干,我也就可以还手。

这里,亚哈船长显示的是一种不分等级贵贱的平等式的报复思想,因而尽管同伴非议他不该向一个不会说话的畜生开战,他也毫不改变既有的复仇的念头,毫不因为所要复仇的对象是那样一个极其可怕、特殊的角色,就降低自己个体人格尊严的阶位,而稍有姑息和动摇,而是对仇敌不依不饶,穷追猛打。

而古代中国,虽然也有上古时代神话中的“精卫填海”、“夸父逐日”那样的抗争复仇气概,然而,这种对待正义复仇刚毅执着的神话精神,却在后世日渐强大的儒家文化整合和君权强化过程中,逐渐可悲地失落了。像武松打虎那样的人向猛兽抗暴复仇故事,大多存在于野史传闻中,复仇主体则被视为侠气纵横,而人物可贵的侠气,却成为非主流文化――下层民间的一种亚文化伦理。

显然,西方文学描写复仇的公平对等,与古代长期来盛行于西方的“决斗”之风不无关系。决斗,即往往因一方或双方的名誉利益受到侵害而起。讲求公平竞争,在对等的交手过程中解决事端。究其原因,至少可以有这样的中西之别,即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同态复仇”规定所影响下的西方复仇观,较为讲求复仇雪恨的公平对等性质,而两汉之后的古代中国盛行的复仇扩大化、残忍化倾向,则受“族”的专制酷刑影响而长期持续。而岂有仇怨是能用赎金来化解的?可是在西方,人类学家却早就指出,其实,以酬金赎罪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因为以金钱赎买人命或人受到的伤害,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尊严的一种重视,而精确地计算人身体哪怕一个最小的部位所受伤害的赔偿金,亦同此理。这种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不仅与复仇动机关注的偏重点有关,也与西方复仇偏重摧残折损仇人精神,而非偏重肉体毁灭有关。例如,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这样有名的英国哲人即曾批评个体私自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

“人类的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耘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确信所罗门有言:‘人有怨仇而不报是他的光荣。’……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可是在这种情形里那报仇的人也应当留神,他那报复的行为要没有法律惩罚才好;否则他的仇人仍然要占先的,因为二人之间吃亏的比例仍是二比一也。”〔2〕

他甚至还注意到复仇之心对于复仇者本人的精神压力和折磨,认为这些人的精神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衔怨深而喜报复的人所度的生活是妖巫一般的生活,这种人活着的时候于人不利,死了也是于己不幸。”

早在20世纪20年代,在西风东渐的华夏之邦,就有思想敏锐的学者注意到,中外小说(这里的“外”其实主要指的就是西方、欧洲)中对于那些惨酷场面的描写、以及彼此读者接受的态度大为不同〔3〕,这之中除了别的原因之外,其实就主要与中国人传统上对于复仇的理解,和复仇习俗的明确而强大的导向有关。似乎,正义的一方在惩恶复仇之时,就应该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19世纪德国思想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指出:“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以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的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5〕并不是像中国古人那样,因为复仇的动机是属于正义的,就连同其过程和后果也都被认为是合理的,而是充分认识到复仇的负面价值,尤其是对于社会正常法制的危害作用。

二、中国复仇范围扩大化情绪化

然而在中国古代,复仇却往往呈现出在复仇者和复仇对象之间是不对等的,至少有着下列三重具体表现:

(一)不愿向上司和有势位者复仇,如同小说名著《水浒传》写林冲那样,这位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地位可算不低,拳脚功夫也不算不高,可是,他一看到调戏妻子的是高衙内,是自己的上司高俅的儿子,举起来反抗的手先自软了。虽然也不乏那些反抗贪官污吏的斗争,但是民间还是持久地流传着“民不与官斗”的谚语。一般说来,复仇者除非抱有深怨大怒,无路可走时才去义无反顾地实施复仇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制充分泛化,“人治”社会形态无所不在的影响,难免不制约到中国古代复仇的视对象变化而随机性的有轻有重,或有或无。

(二)复仇叙事在“好人向坏人复仇”一面倒的模式支配下,排斥那些坏人向好人复仇、好人遭遇复仇的文学描写。在传统社会长期专制酷刑的重要参照下,中国古代的复仇文化,明显地体现出因复仇对象身份、伦理品位的变更,导致复仇消减或扩大化的倾向。忠良之辈,因为禀赋良善的道德作用,甚至可以使得仇家怨心顿时消解,如清代金丰、钱彩的小说《说岳全传》中写金兵统帅金兀术,偏偏总是不记敌国忠臣之仇,而也莫名其妙地总是憎恨宋朝奸臣,梁王夫人也劝告儿子不要向岳飞雪报父仇。就像《水浒传》写梁山好汉们无端杀了人或杀死了人家一家满门,如双枪将董平杀了正直的程太守一家,抢走了程太守的女儿为妻,小说就没有写她向董平报家仇。梁山泊好汉们常常滥杀无辜,也不必担心被复仇,而且就真的没有人来向他们复仇,小说《后水浒传》里岳家军、名将岳飞杀死洞庭湖杨么一伙起义造反者,也没有被复仇。这些都不仅仅是作者们为了偏向好汉团伙而进行的有意疏漏,而是古代中国复仇逻辑“好人向坏人复仇”的主导倾向决定的。

(三)因为中国古人的复仇对象,除了孝子报父仇的小范围复仇外,非常关注复仇如何在惩治国家朝廷大奸大恶上泄愤,力求复仇行为社会化时符合大众的伦理期盼,使叙事者们在叙述奸臣恶棍遭到复仇时,被着意渲染惨烈的一面。而且,如果我们翻检这一类小说有关复仇的情节,有关奸臣所遭受到的仇报,其扩大化与残酷化的描写,可真称得上是比比皆是。

此外如上所述,中国古代行使正义复仇而却不讲究对等,更体现在中国文学总体讲基本上写的都是──善先受到恶的侵害、好人向坏人的复仇,似乎所有的值得文学家笔下一提的复仇壮举,都成了具有正义属性的,而正义的复仇就应该无所不用其极。主流文化伦理观念的明显介入,影响了复仇原本具有的公平对等性质,从而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损害、削减了复仇行为实际上应有的正义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弗朗西斯・约斯特:《比较文学导论》,廖鸿钧等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

[2]〔英〕弗朗西斯・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3]〔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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