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玫姬 古标仁 王碧艳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广西 东盟 中医药教育 合作
[论文摘要」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其具体行动受国际服务贸易相应规则的约束。开展广西与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应坚持追求经济效益、企业化经营、悟守法律规范、以人为本等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理念,采取与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相一致的运作模式。
2010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将广西推向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带,这为广西与东盟开展中医药教育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本文拟从国际服务贸易视角对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进行探讨,并分析广西与东盟中药教育合作运作模式,以实现国家和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的利益最大化。
一、将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置于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依据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向他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向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人的过程。wWW.133229.cOm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所提供的任何服务,但政府当局在履行政府职能时提供的非商业性、非竞争性服务除外。也就是说,凡是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或相关行为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所有成员方均有权参与其教育服务竞争。这说明,教育的国际合作已经从传统的文化交流进人一个新的领域—教育服务的商业领域。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是具有特定商业性质的区域性教育合作活动,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
将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置于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是因为其与其他国际间服务贸易一样主要以四种方式进行:一是“跨境交付”,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如利用网络进行中医药远程教育合作。二是“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接受东盟各国派遣的留学生以及在广西开展短期培训和各类辅助性教学活动。三是“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国境内的商业存在(任何类型的专业机构或经营实体)提供服务,允许一国的机构到另一国开业,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机构,为服务需求方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与东盟各国合作办学、独资办学。四是“自然人流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另一国境内的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如广西中医药教育工作者到东盟各国教育机构中任职或兼职,从事有别于移民的个体性的服务并获取报酬。因此,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教育服务贸易部分,其具体行动必然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国际服务贸易相应规则的约束。
二、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理念
(一)追求经济效益的理念。长期以来,国内民众一般认为,国际高等教育合作主要是进行文化交流而不是为了牟利。同时,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一直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高等教育机构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资源的市场交换与交流,因此,我国的高等院校及其与国外的高等教育合作一直与市场脱节,不以营利为目标。然而,教育服务业作为一项新兴的绿色产业,是当前最具活力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世界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例如,澳大利亚就积极发展教育出口事业,为国家赚取更多的“教育外汇”。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澳大利亚,教育产业已经成为第三产业支柱。在1993年,美国以研究生学费为主的教育出口贸易净收人约达55亿美元,是中美每年贸易总额560亿美元的1/10}2}。因此,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应摆脱“纯消费性公益事业”的束缚,更新观念,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来开展各项具体的合作业务,以促进广西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由于教育服务贸易毕竟不同于货物贸易,因而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应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健康、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企业化经营的理念。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为了在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取胜,应以经营企业的方式来运作,以求在提高经费投人效益、获得“最大回报”的同时增强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复杂多变市场的能力。这就要求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必须坚持商品化、市场化的原则,合作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主体,如合作产品的提供者、合作产业的投资者、合作产品的消费者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也就是说,合作产品的提供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是市场商品,需要付费购买才能获得;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组织形式就是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运营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合作活动所涉及各方(投资者、经营者、受教育者)均应是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市场原则和价值规律进行商品交换和成本核算。
(三)恪守法律规范的理念。在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依法办事是保证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稳健运作的重要条件,所有的合作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其具体运作过程必须纳人法制的轨道,活动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在合作过程中,既不能违背国内的有关法律,也不能违背各国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公约、协定和国际惯例。中医药教育合作涉及各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分的认可问题,因此,应树立国际化标准的观念,在坚持自己特色和标准的前提下,在教育规则、教育质量水平及其评判标准等方面做到总体上与合作方的法律规范相一致、与国际通用的惯例和标准相吻合。
(四)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框架下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必须以人的需要和幸福为本位和出发点来进行活动。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体现人的价值。因此,在展开教育合作时,应在课程、教材、方法、管理等各个教育环节注人人本化因素,确立服务对象的主体地位,研究服务对象的心理活动和需求并尊重其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创造个性化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条件。此外,也应尊重并满足合作双方工作人员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合作双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与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相一致的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运作模式
(一)起步:成立现代企业公司(或集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需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的经贸协议与协定构成的国际经济贸易的规范和惯例。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既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的区域教育合作活动,理应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因此,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起步应从培育市场主体开始,应根据中医药教育合作发展的方向、规模的需要以及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广西对外(东盟)中医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或集团),并使之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企业性公司(或集团)。从目前的情况看,广西开展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主体多处于“各自为战”的松散组织状态,而且多数是依附行政或事业单位的、没有独立经营权的学术机构,因此,当务之急是迅速改变“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通过合理化的分工与合作整合力量,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企事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组建从事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市场主体。
(二)资金:尝试资本运营。进行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资金需求量很大,应多渠道加以筹措,不仅应争取政府的政策性贷款,而且应利用银行的风险基金,还可以充分调动民间财力的投入。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市场主体,起步阶段最好是由具有政府协调能力和政策扶持能力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资金支持能力的金融投资机构牵头组织不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待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营、积累经验和资金后,可以尝试资本运营。通过购买已经上市的公司股份,凭借占该公司股权最多的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将原公司的经营方向改为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从而完成借壳上市工程。在此基础上,通过投资、控股及子公司股权管理,广泛开展合作业务。
(三)战略:重视品牌建设和推广。在现代社会,品牌在人们的消费选择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有利武器。相对于北京、上海等发达省市而言,广西中医药教育处于弱势地位,教学、科研成果数量少,中医药教育规模不大,影响范围不广。对此,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应增强品牌意识,千方百计打造赢得大众信赖和认同的合作品牌。具体说来,一是应充分借鉴教育合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务实的原则制订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低效开发和恶性竞争。二是对于从事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主体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避免鱼龙混杂。同时,应加强查处力度,坚决惩治不具备资质却又开展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应突出特色。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广西中医药教育的科研成果、教学设备、师资等资源,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应认真研究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服务对象的心理活动和需求,研究价格策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找准自身在市场的独特定位,力求形成一批大众信赖、知名度高、拉动性强、具有区域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拳头产品。
(四)步骤:从低到高的梯次推进。教育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高级的消费。从东盟国家以及广西地区的实际情况看,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化高等教育时代”并没有来临,庞大的中医药教育需求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潜在的状态。因此,与广西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的发展现模、发展速度、发展战略乃至投资方向都应从实际出发,紧贴实际,急于求成是不可取的。具体而言,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应有一个从低层次合作到高层次合作的梯次推进过程,大致可分三个层次:一是吸引东盟国家的留学生来广西学习中医药或在广西开办面向东盟的短期中医药技术研修班;二是依托国外院校在东盟国家进行中医药教育非学历教育;三是待条件成熟后,在国外直接投资,创办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正规大学,将中医药教育纳人合作国的正式学历教育中。
(五)方式:自己经营与委托代理经营相结合。自己经营是指由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自身办理各项中医药教育的有关业务。这种运作模式的成本较高。委托代理经营是指广西中医药教育机构委托境外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医药教育的有关业务。这种模式能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在合作初期,宜采用自营制,主要依靠自己经营,以吸引东盟国家学生来广西学习中医药为主。因合作初期广西与东盟国家间的中医药教育合作一般规模较小,合作形式单一,工作量并不大,过多的委托代理机构的存在势必造成严重浪费,徒增财力负担。在生源比较稳定、品牌构建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则可以开始探寻委托境外教育机构代理经营的模式和道路,主要是依靠东盟各国现成的教育机构来扩大规模、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以达到降低成本、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采取委托境外教育机构代理经营的形式并不意味着必须放弃自己经营形式,而是应该将自己经营与委托代理经营统一于广西与东盟中医药教育合作之中。这种自己经营与委托代理经营相结合的模式,既能够保证自主权和盈利能力,避免将经济命脉放在外方所造成的风险过大的弊端,又能够借力于外方的成熟市场和现成的教育资源,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