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国家助学货款 制度 伦理性 伦理功能
【论文摘要】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均涉及伦理问题。国家助学货款制度从伦理性角度分析,具有突出的追求并体现杜会公正的合理性,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从伦理功能角度分析,表现出对借款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作用,对社会道德建设,特别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意义。加强政府职责、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等措施将有助于国家助学货款制度的完善。
我国从200()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是目前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发挥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伦理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伦理分析。对一项制度进行伦理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该项制度蕴涵和体现的伦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够起到怎样的伦理规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简言之,即分别分析制度的伦理性和伦理功能。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伦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一制度对个人和社会而言有何价值?如何改进这项制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
单纯地看,制度中不存在伦理活动。但若是追问一项制度得以确立的依据,则可以发现,其中必然蕴涵着某些价值观与伦理规则。www.lw881.com从根本上说,制度与伦理所调节和整合的对象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条件下,伦理道德发挥了调节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经济行为超出了道德规范的范围,必须借助规则化、强制化的制度进行调节。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种行为,其本身就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够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资源。这正是广义的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制度调整利益关系时所带有的伦理特性或伦理特征,则构成狭义上的制度伦理性。因此,分析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性,分别表现为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现的伦理关怀特性。
1.社会公正的伦理追求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合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评判。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与作用很多,而从伦理性角度衡量,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价值集中体现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与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个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尽管众说纷纭,但人们普遍认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是社会对每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其原则是等利或等害交换。包括以下五条分原则:(1)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
就高校而言,能够为社会民众提供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和在教育过程中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必须采用某种标准来确定谁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招生中实行的是才能原则,即以高考成绩作为能否进人大学的标准。尽管高考分数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难以确切考察,紧缺的教育资源无力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贡献原则对基本上还未有什么社会贡献的学生的不适用性,才能原则遂成为相对公正的原则而为绝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扩大招生后,从教育资源分配的广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数人能享受这一资源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同时,由于教育为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能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原来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意味着能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在我国迅速确立并开始实施,结果,一部分根据才能原则获得大学人学资格的学生却因经济困难被挡在了大学校门之外。这一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弱势群体便不可能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大学教育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也不复存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以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生为资助对象,为他们通过大学教育改善生存状态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是合理和有价值的。
2.救助的伦理关怀特性
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内容,以及具体操作,都带有明显的伦理关怀特性。
首先,国家助学贷款的设立,大幅度扩大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大学生获得了更多的资助。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时期,高校收费改革势在必行。与此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也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学体系。但是,随着高校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再加上上学所需费用上升等因素,单靠“奖、助、补、减”办法,已无法完全解决贫困学生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极大地提高了资助困难大学生的力度,扩大了资助面。
其次,为最大幅度地资助贫困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需担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一半,个人承担的利息数额很低。这些规定,对于因家贫而无力办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贷款方式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表现出基于关怀取向的灵活性。一是被纳人“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允许先办理人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经济困难大学生在学费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人学。二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各省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与在高校内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实际上扩大了申请范围,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伦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指导,是一定伦理
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但反过来看,制度在对利益关系进行规则化、强制化调节的同时也实现着某种伦理要求,具有明显的伦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确的方式把某种伦理要求直接表达出来,将发源于个体的善导向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例如,“诚信”是个体的一种品格,它一旦成为制度所标示的规则,便不仅是参与该项制度活动的个体应该遵守的,而且也是社会群体应该遵循的规范。其次,制度以强制的方式对不符合伦理的行为进行惩治,从而达到扬善的目的。例如,当制度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治时,就是对诚信的褒扬,能够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实效。最后,制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减少了道德实践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养成,使制度所标示的伦理规则最终完成向群体善的转变。这些功能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可以分别从个人和社会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来考察。
1.对借款大学生个人的伦理要求和行为约束
(1)自立自强。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性质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对经济困难学生执行优惠政策,帮助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学学业,但并不免除他们的偿还义务。这既对学生提出了自立自强的要求,也是从制度上敦促他们做到自立自强。
(2)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一方面为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了顺利求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应尽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3)诚信。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贷款,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其基础是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因此对大学生的诚信,特别是信守还贷条款有明确的要求。不守信约的借款学生,将不仅不能继续享受贷款,还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推进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传递社会公正、自立自强、负责、诚信等价值观,并以强制性形式保证符合这些伦理规范的行为获得积极有利的结果,从而达到调节利益、规范行为的目的,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国家信用体系。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发展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建立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大学生群体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对象,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1.伦理性的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伦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现为贷款银行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一部分就业前景不够理想的贫困学生甚至难以申领到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会公正方面的意义,其根源在于政府救助性质与商业银行营利性质的冲突。当前,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是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贷款额少,银行管理每笔贷款的手续却一个都不能少,这必然增加了运营成本,银行不愿意办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就业前景不明,未来还贷能力不明朗而不予办理,也是无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证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以体现社会公正,提高国民素质,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给政策和银行单独承担风险的运行方式,自然无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贫困学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如:设立政府专项教育贷款基金,用于补贴商业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同时,尽可能增加教育投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经费的短缺。
其次,一些来自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由于考虑到毕业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制订减免偿还贷款的政策。例如,对学业特别优秀者;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者;毕业后去老、少、边、穷地区工作者;遭遇天灾人祸者;终身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者等,可以酌减部分或全部偿还额。这不仅有利于照顾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学生,对于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社会作用也十分有效。
2.伦理功能的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实行伊始,曾发生有些大学生不能按时还贷,一些毕业生离校之后甚至踪迹全无的情况。这几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较有力地发挥了制度的伦理约束功能。这一贷款由于是在大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对银行来说更容易掌握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收人和子女的毕业去向,有利于对贷款使用的监督,从而较好地起到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作用。对借款大学生和家庭来说,由于监督有力而更加遵守条约,履行自身的职责。
除此之外,目前正在尝试建立的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在加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行为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一方面积极鼓励大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另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如允许贷款银行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大学生的有关信息;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惟一化,由公安部门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大学生的工作和居住地址等,教育大学生维护个人信用。希望借助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知识,促进中国信用体系的实施和发展。可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约束、调节和整合人们的行为方面负有独特的使命。建议尽快完成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加强约束和强制性,提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