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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2015-12-13 10: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21世纪的教育应是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如今,中国的法学教育稳步向前,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急剧膨胀和大众化的、粗放式的发展,再加上教育模式上的种种弊端和学生本身的学习方法和理念的问题,导致如今法学本科生的数量庞大,整体素质却差强人意,本文就将论述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和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理念 素质教育 途径与方法
  
  法学学科的本身特点和历史任务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
  一、国际化形式下对法学人才的要求
  对法学人才的要求问题,即是塑造怎样的法律人才问题,使其更好的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能力与素质。
  首先,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在这之中,除了把其作为一门专业学科来讲授,还应强调法律职业道德,使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充满了对法律本身的忠诚.
  而心理上的素质问题,不仅要求法学人才掌握本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心里素质教育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其将来能更好的应对社会和适应法律本身复杂又繁重的环境。
  最后,还要求法学人才具有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著名教授杨振宁在谈及中国高等学校教育的质量时说:”对于中国的学生来讲,成绩和学识都是很好的而且相当的优异、突出,但就是胆子太小,总觉得书本上的知识和课堂上老师所传授的方法与思想就是天经地义的,不能随便地加以怀疑,凸现了中国的学生思想的蒙蔽与缺乏创新的精神,这与中国式的传统教育有关,不能突破这一瓶颈,便始终不能适应国际化大形势的要求,不能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教育模式的转变与开拓创新,要求学生自己能以发展的眼光与态度洞察周边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优秀人才。
  二、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弊端与法学学生的定位
  中国法学教育,即有教育什么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应当听谁的问题。中国法学将何去何从?当前中国法学本科学生又将如何定位?
  首先,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
  其次,就是传统学科陈旧、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我国当前努力实现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但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毛病。这种情况如此地发展下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三、实现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做到以人为本。在法学教育模式上应以注重素质教育的培养为主,以解决中国经济实践问题为根本目的。做到以人为本的社会本位,实现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对立统一,推进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
  2、构筑完善的社会实践教学体系。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和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对于在校学生来讲,除了给他们灌输必要的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化培训,才能使其担负职业所要求的职责与使命.
  3、培养多元的学生素质体系。在未来的社会中,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注重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要求学生时刻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忧患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加人才培养的可比性,使其成为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全新而又全面的新型法律人才。
  总之,为培养务实有用的新型法律人才,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对于先进的“西式法学模式”我们应当批判的接收与消化,把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转化为自己所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让我们的学生在读、听、说、写、思、辩和举手投足等方面都能表现出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如此,才能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从而培养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所需要的综合性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栾栾.《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教学与资源建设中心
  [2]邓正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方向,载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3]邓正来学堂在线论坛 http://dzl.ias.fudan.edu.cn/showtopic.aspx?topicid=156
  [4]旭辉.《论法学素质教育实现的途径与方法》,法学家网 2006.4.12
  [5]宪丹.《建构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关键环节》,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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