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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综述

2015-11-07 09: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法哲学是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逻辑主线,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开始萌芽,因此研究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在今天就具有巨大的思想史意义。可是长久以来,马克思在法哲学的研究中始终并未“在场”,马克思法哲学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笔者拟从法哲学定义的国内研究情况出发,对相关研究资料作一个基本的梳理,以期为具体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做思想铺垫。

关键词:马克思 本质 体系

     法哲学其实早在十七世纪就被许多哲学家所涉及到,并被许多哲学家认可。到了十八世纪,黑格尔于1821年出版了《法哲学原理》。继黑格尔之后,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于1832年又发表了《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最终法哲学慢慢在全世界传播开来,反观我国的法哲学研究,在解放前还是比较重视法哲学的研究,在高校院校的法学专业开设了法哲学课程。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引进了苏联模式的法学教育体系,使得法哲学的研究中断了。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对法哲学的重视,以及提出了很多依法治国的战略等,在此阶段我国学者掀起了对法哲学的研究高潮,不断的研究法哲学的内涵,真正了解到法哲学的意义。而且还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还不断的探讨一些边沿的学术问题,对法哲学所涉及的其他领域也都有所了解和掌握,深刻理解其中的内涵和方法。最终掌握了技巧和方法。但是另一方面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的论文较少,所以现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观点综述分为以下的三个方面:
   
一. 法哲学的内涵

     首先要从元理论的基础上来对法哲学进行相应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到法哲学的真正内涵。至于什么是法哲学呢,他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呢,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当然主要原因是当前整个学界对法哲学的定义存在着划分模糊,不能客观的对法哲学进行定位。从法哲学诞生之后,法哲学便具体双重属性,具有法学和哲学两方面的属性,这样就产生了其归属的问题。就想蝙蝠具有鸟类和兽类两个属性一样,在鸟中被认为是兽,在兽中被认为是鸟,最终还是免不了被称为异类的宿命。
     当前的国内学界对法哲学定义存在着三个主要观点,首先主要是法哲学是法学一个分支,其最终属于法学。很多学者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孙国华、张文显等。法哲学是法学,从理论上讲法哲学也就是一门研究法的最普遍的一门科学。法哲学整体是以哲学为基础的,根本上也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也就是用部门法来丰富自己,不属于法学和哲学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法哲学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它是以法的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揭示法这一社会现象辩证发展规律的独立学科,是法律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学这座宏伟建筑物的基础科学。第二,认为法哲学属于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持此观点的有吴晓明、刘日明、林喆等。他们认为,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的一般理论进行哲学思考,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科学,而法哲学却是用哲学的方式对法或者权利或者法权进行的思考、反思和追问,它实际上就是对权利哲学或者法权哲学,它具有法或者权利或者法权的本体论性质。“法律哲学和法理学不涉及法、权利或者法权的本体论反思。”①林喆在《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中提出了与吴晓明类似的观点,认为法哲学的涵义有三:Ⅰ。关于公民权利的学说。Ⅱ。关于国家权力的学说。Ⅲ关于二者关系的学说。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哲学既属于法学,也属于哲学,是一门交叉的边缘性的学科。持此观点的有吕世伦、文正邦、傅季重等。文正邦早在1981年第一期的《四川大学学报》发表了一篇《应当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的文章,对法哲学进行了界定,认为,法哲学是介于历史唯物论和和法学理论之间的一门学科,它以历史唯物论为指导,以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为科学基础,即与两者紧密联系,又有其特有的研究领域,后来他完善了自己的观点,在和吕世伦合著的《法哲学论》里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两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法哲学其实也是法学的一个部门,最终解释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原因也就是它与法律等都以法律规范为对象,同时从另一方面而言法哲学也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主要是因为他的职责范围已经超过了法律研究的范围,进而去研究一些一般的东西等等,最终涉及到一些哲学的领域。所以后来产生不少的学者,他们另辟蹊径,在人学的角度上来定义法哲学。他们认为法哲学是从法律的角度而对人的命运的关切,也就是说是一种对人的法律生活样式和生存方式的关切。最终也是一种对人的关切。是一种人学。
二、 马克思法哲学定义研究概览
  
     在整体了解了国内对法哲学的基本定义之后,我们需要对马克思的法哲学来进行划分。在国内,大部分学者对马克思的法哲学定义基本上一样的,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基于唯物主义而言的,也就是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下对法的本质进行阐释,并做相应的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在法律中加以运用。也就是说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层次上对法律的本质进行阐述和表达。马克思主义哲学法也就是关于法学世界观的体系。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多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过程中形成的。从某一方面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结合人的意志和行为规范等要素,形成了严密的体系。最终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定义较为复杂,观点不一,最后观点确定为三种:第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革命民主主义哲学,认为他是民权思想和自由观念的有机整合体。其次,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权利哲学,以权力为起点,主要是法和自由两个方面。对人格和财产等方面也给予探讨,集中展示了社会市民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再次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一种批判性的哲学,基于感性的原则而对法进行批判。从感性的角度来阐释情与法的内涵,其实法哲学也是一种人学,也就是人对人的法律生活样式和生存方式的一种形式。最终也是对人的一种理解。通过对人性的探讨来对法哲学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注释:

① 刘日明,“法哲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② 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张波,男,山西大同人,1982年12月生,研究生学历。攀枝花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科长,助教,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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