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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

2015-11-04 0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是要少数民族群众丢弃“百姓”意识,树立“公民”意识,把对国家的诚信、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每个人比已往任何时候都更迫切追求人性的自我完善和独立自主的人格,更能理解并履行自己对祖国、人民、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

      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和成功的市场经济运作,要有成熟的公民作为群众基础。我国是公民意识淡薄的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形成封闭落后的农业政治文化,导致了中国只有臣民、顺民、百姓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深入人心的也只有建立在阶级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人民”这一概念。有人认为,这是历史和文化原因导致了公民概念的缺失。这些历史缘由不值得我们过多纠缠。我们所要关注的是公民意识的缺失与当代中国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极不适应。
  民族地区由于相对封闭,熟人圈子是个体活动的主要场所,在这种由血缘和地缘组成的社会里,个人修身养性的传统道德得到更多的强化,而国家观念和公共领域的概念相对弱化。与熟人社会相适应的是人们倡导老实、听话、息事宁人、“善恶相劝”等保守观念,以维持传统社会的和谐。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是陌生人组成的社会,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具备平等、理性、创新等生存素质。公民意识建设,就是通过民族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熏陶、权利义务观念的习得和公民道德的养成,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个体作为公民的意愿和能力,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熟悉公民在国家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行为准则,以适应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一、公民意识建设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1.公民意识建设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的诚信意识。公民的伦理关系包括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三个方面。就公民与国家的伦理关系而言,好的公民一是对国家的忠诚,二是对国家权威的服从,三是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强化这种伦理关系,能使公民对国家、对其他公民产生了彼此相互认同和接纳,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和互助意识得到增长,相互沟通,在态度、行为等方面易于达成理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繁荣发展
  2.公民意识建设有利于培养少数民族群众契约和责任意识。契约化、专业化、能力本位和普遍参与,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显著特征。契约化内在地负载着公民个人与社会整合的伦理价值,一方面契约明确界定了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使个人在经济上成为独立的主体,进而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自决权;另一方面契约本身带有公正性,维护基本公正是契约的前提,大家都遵守契约 ,就能保证个人利益和共同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和谐。
  3.公民意识建设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公德意识。中国历来缺乏公德资源,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其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以家庭家族为重心,祖祖辈辈都是在以村落为依托的家属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繁衍生息,世代轮回。“远亲不如近邻”、“百年的本家百年的情”思想根深蒂固。千百年来包括汉民族在内,实际上只形成了一种家族道德规范,而没有形成社会的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当代很多专家的看法,中国近代一些思想家也有这个看法。梁启超在《论公德》一书中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梁漱溟也说,西方人极重对于社会的道德,就是公德,而中国人差不多不讲,所讲的都是这人对那人的道德,就是私德。
  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要从适应现代公民社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来认识培养公德意识的重要性。公民社会是一个打破了家族界限、把所有的人整合在一起的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陌生人之间互相交易、交往、交流的生活空间。在这里,个人利益不仅和家属利益、更和所有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发展个人利益的时候,既不能损人利已,也不能挖集体、国家的墙脚。成员之间必须具备平等、理性、创新等适合生存的素质,克服老实、不敢冒尖等保守狭隘观念。在这样的公民社会环境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实现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每个人的愿望,也是每个人的责任。要把发展繁荣的农村、文明的农村、和谐的农村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中,要把讲卫生、守秩序、讲文明变成每个人的生活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等。从这些最基本的文明行为做起,把守本分、不侵犯别人利益变成自己内心的信念,逐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有这样的文明行为做基础,具备公民素质和美德的民族地区公民形象就有希望逐步培养起来。
二、公民意识建设的主要内容
   增强人们的公民意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话题。民族地区的公民意识教育是要人们丢弃“百姓”意识,树立“公民”意识,为民族地区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的认同,这种认同能够升华为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感情,并把这种认同和感情付之于实践,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
  1.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来说,培养权利意识主要是解决两点:一是权利意识有什么重要性?在法制不健全的传统社会里,少数民族群众很少考虑这个问题,有的只认民族不认是非,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别人享有什么权利很少考虑。在现代社会里,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具体体现,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取得并维护本人各种权益的根据,也是享有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和平等地位的保障,更是公民谋求全面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条件;二是如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间单地说,就是公民有权共同裁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第一,有效的参与。这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共同体成员在参与各种公共事务上拥有同等、有效的公开发表意见的机会。养成在会上公开发表意见,而不在背地随便搬弄是非。第二,投票平等。当共同体就公共事务做出最后裁决时,应当引入投票机制,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投票的机会。如有村委会的选举,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第三,有充分知情权。农村各种评选如星级文明户、各种先进人物的评选,还有各种选举,有关的政策和评选、选举的过程、结果,都应公开,让每个公民都知道。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第四,议程控制。 这项权利,许多少数民族群众没想过,就是公民参加本村、本组的会议活动,拥有选择议题和决定议程如何进行的权利。第五,享有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具有成年公民资格,而且具有法律保障。
  少数民族群众作为公民,不仅要了解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要千方百计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强化公民义务意识。公民意识成熟的公民,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努力为他人、社会和国家尽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和道德责任。
  公民有哪些义务,这是少数民族群众首先想了解的问题。我国宪法专门写了一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公民义务的内容规定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包括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这些义务用通俗的语言来概括,就是爱国爱民、利他助人、服务社会等具有美德含义的道德义务。爱国爱民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热爱他的国家及其同胞。国家维护公民的一切权益,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也应义不容辞,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应培养手足之情,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蔚然成风,社会才能和谐进步,这是一种富含道德理性又充满道德情感的道德义务;利他助人是公民之间相互关爱的具体体现,少数民族群众有相互关爱的好传统,但要提高思想境界,把这种利他助人提高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共同实现的需要,也是个人立足社会、成就自我的前提;服务社会是在爱国爱民和利他助人的基础上,要求公民发挥其毅力和勇气,根据社会人群之需要,为之提供高质量服务,并以此作为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有机联系,是强化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要提高认识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权利和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核心问题,从伦理学上来讲,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切权利均课以他人义务,一切义务均赋予他人权利。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把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统一起来,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要使少数民族群众体会到,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任何个人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公民享有文化教育和就业训练的权利,那么,国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就要承担教育、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他公民就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还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进一步认识到,公民义务具有普遍性和无条件性。普遍性是说,凡是公民都毫无例外地要承担义务。无条件性是说,公民履行道德义务原则上不应该计较功利得失,不应以自己权利实现的程度来确定履行道德义务的程度,不应以他人是否履行义务或是否充分履行义务来确定自己是否履行义务。
  3.增强公民平等意识。对少数民族群众来说,增强公民平等意识有很强的针对性。首先,要学会尊重自己的独立人格和他人的独立人格。在开放的社会里,人们交往的机会多了,由于少数民族群众独立自主的意识还不强,与人交往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要么不敢大胆与人接触,要么低三下四。尤其是对外地人、城里人或认为是有身份的人,更是如此。而在另一些场合,又不容易尊重别人的人格。尤其对那些晚辈或认为没有什么高贵身份的人,就显得不够尊重;其次,要明确每个人都对整个社会负有平等的责任。既然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的人格是平等的,每个人对整个社会也就负有平等的责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互惠与合作的关系,没有权威和依附关系,没有保护人和被保护人的关系。有了维护社会平等的意识,就容易做到平等相待、互利互惠。公民之间互惠关系、自我管理以及政治平等的发展程度越高,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也就越高,民族地区必须往这一目标努力;再次,要在平等意识的基础上培养独立人格。发展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呼唤着有自主意识、充满创造力和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在计划经济时代,少数民族群众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充分选择的权利,没有形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有责任的观念,因而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自我成就意识不强。我们要通过责任意识的培养,通过理想信念的教育,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公民性品格,即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要求。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主义公共精神,普遍具有自觉、自主、自律、自我成就感和责任感强的独立人格的公民。
    三、以活动为载体,开展公民意识教育
    1.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的群众性、实践性特征,要求必须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教育活动。群众性是指,民族地区公民意识建设涉及到所有少数民族群众,而且思想境界、文化层次各不同,又不能采取集中上大课的形式。只能采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群众思想、贴近群众生活的各种活动形式进行。而且要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群众愿意积极参与,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实践性是指,少数民族群众公民意识的认知和形成,更多地要在实践中体验、感知、领悟。以活动为载体就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把教育内容渗透其中,使群众在参与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感染、熏陶和教育,使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要选择多样性的活动载体。一是开展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群众文明意识、主人翁意识、助人为乐精神和尽职尽责精神的各种活动,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公德文明户、诚信文明户、扶贫助困、自愿献血、自愿者活动等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是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把他们爱国守法、尽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高尚精神变成社会的共同财富,大家都向他们看齐,提高思想境界;三是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该定期开展各种评比表彰活动,造成浓厚的见贤思齐的风气;四是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利用农村各种节日纪念活动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如山歌联唱颂新风、十场歌舞抒情怀、百场电影农家乐、千幅春联送祝福、千言万语颂党恩等 活动,使群众在参与中受教育。
    3.支持和规范社团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各种民间组织常常是公民议事论事的平台,引导和规范这些“社会力量”伸展到由政府包揽的领域,如卫生、教育、司法、福利、职业培训、社区服务多种领域占据位置。这些民间组织的领域扩大了,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力度就加强了。如广西百色市右江百里文明河谷,是中宣部、中央文明委定点的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这里有一个群众组织叫红白理事会,是由各村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这个理事会专门研究讨论群众办红白喜事问题,谁家需要办喜事或丧事,他们就上门帮助张罗,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办红白喜事,很受群众欢迎。不用政府出面,农村良好风气就这样由这些社团组织带动起来。
    在民族地区深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活动,将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比已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追求人性的自我完善,比已往任何时候都更希望也更有可能形成丰富多彩的个性和独立自主的人格,比已往任何时候都更能理解并履行自己对于祖国、人民、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焦国成主编.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法)涂尔干著;渠东,付德根译.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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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吴威威.论公民道德责任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J].探索,2003,(1).
    [5] 陈延斌.关于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几个重大关系问题的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2003,(6).
  
作者简介:唐荣双,1976年10月生,女,瑶族,广西桂林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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