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品包装过度是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常现象,已恶化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治理过度包装问题存在片面性和不完整性。故从法律治理上,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完善强制执行标准,为调整包装问题构建治理措施齐全的法律制裁手段和权利救济体系。
关键词:商品过度包装;对策;建议
按照我国《200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规则》的规定,过度包装是指超出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功能需求的,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20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对其作了修改,过度包装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国际上的一般规定是包装成本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就属于“过度包装” [1]。也有观点认为,包装物的价值超过被包装产品价值的1至2倍,就称为过度包装。
一、过度包装产生的原因分析
1.从监督管理体制上说,是监管不力的结果。一方面,在过度包装的萌芽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介绍,商品过度包装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标准缺失的问题[2],而标准缺失导致难以从源头上治理过度包装。
2.从市场机制来看,是市场过度竞争的结果。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失灵导致包装的实际价格很难等于最优价格,物美价不廉。而且我国的包装行业发展过程中,很少或不计环境成本,并以此为代价,形成较低的生产成本,获得一定的价格优势。
3.从企业方面分析,既有企业自身发展的合理需要,更是商家贪财图利的结果。经营者因受利益驱使而过分夸大包装的促销功能,商品越来越多的换上精美“糖衣”,争相以豪华包装提高商品的价格。加上市场监管主体在执法力度不够,行业缺乏自律[3],助长了企业的失信行为。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然而在经济利益诱惑下,更多的企业宁愿选择短期获利行为,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超限度包装,这种美其外表空其内容、质量的行为使部分生产商和销售商迅速致富,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4.从消费者层面讲,是公众盲目攀比心理的结果。买方的非理性消费观念,是造成过度包装的又一个诱因。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功能等本应作为消费者考虑的第一因素,但是,由于畸形的消费观念影响,取舍的决定因素反倒成了商品的外在美观。这固然是国民的面子心理在作祟。而且政府实行“限塑令”前,商场免费供应顾客塑料包装袋,也刺激了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行为。
二、商品过度包装引发的问题
1.环境污染问题。商品的过度包装,首先带来的问题就是包装废弃物对自然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污染环境。可用于商品包装的材料类型多样,由于没有建立起或切实执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制度,变废为宝,产生了大量的包装废弃物。这些被丢弃的包装废弃物与其他类型的垃圾一起被送往填埋场进行填埋或者燃烧。被填埋的废弃物,有些不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分解,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包装废弃物的材料中含有化学成分或重金属成分,处理不当的后果是对土壤以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而采用燃烧的方式,所释放、泄露出的烟气对周围的空气质量也是巨大的破坏。
2.资源浪费问题。过度包装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外,还直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过度包装是对资源和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较长的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速了资源和能源总量不合理减少。显然,过度包装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与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倡导大相径庭,也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的宗旨相背离。
3.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商品由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部分构成,而包装并没有也不可能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能创造除商品本身之外新的功用。对于过度包装的商品,是一颗被“糖衣” 包裹着的“炮弹”,顾客并非受益人,而是受害者。过度包装的商品不仅价格高昂,还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过度包装只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行。所以,经营者出售的过度包装商品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必要地加重购买人的经济负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与不足
针对部分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是《2005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200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20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这是由国家质检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的几个约束特殊行业包装问题的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月饼、茶叶、酒类、食品、化妆品等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已进入由法律规制、政府治理的范围,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过度包装商品的泛滥,缩减了生存空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20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它扩大了强制实行国标的商品范围,对于治理食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包装过度化发挥了积极功效。然而,原则性的规定和零散的标准,难以对当前严重的包装问题进行及时且有效地整治。
四、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首先,制定出台《包装法》或者《包装条例》。国家应当制定调整包装法律问题的基本法,《包装法》或者《产品包装法》是高位阶的法律文件,具有更强法律效力。它不仅可以对包装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集中调整,又是制定单行包装行政法规的基本依据[4],也为部门规章制定更具体的治理包装对策提供依据。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过度包装属于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或销售者的过度包装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甚至暂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强制关闭等制裁措施。其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体系。除了月饼、食品和化妆品等的包装要有可依据执行的国家标准外,更多的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的食品也应当出台国标。对商品进行细化分类,对同一种类型的商品实行统一的国家标准,明确国标是产品出厂的依据,否则产品不能出厂。没有国标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暂时没有国标和地方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作为其组织生产的依据
,为更好地执行,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应当报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备案,在本行业或本企业内部通用。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违反强制标准的包装产品,同时还可以明确规定国内经营者不得进口或使用违反国标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商品或商品包装。
2.大力推行“绿色采购”制度。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7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结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时,都应当依据集中采购计划列出采购项目清单。如果政府层面通过“绿色采购”行动推动环境保护、减少污染,节约资源,那么,必将对公众消费心理和行为模式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抵制经营者的过度包装商品。
3.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的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包装法》规定,过度包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惩处。同理,分销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在不改变商品性能的基础上,对其商品进行外部包装,以提高售价,对这种变相的重复包装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其进行惩处,而且能起到与双倍赔偿和假一赔十等救济措施所不同的效果。
4.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治理过度包装,光靠法律还不行,还需要扩大宣传与加强教育。这是我国在特殊国情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得出的宝贵经验,是我国一个特色方式。我国早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宣传普及到国家的每个角落,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为实现控制人口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影响。还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标语、国家形象宣传片、生态城市宣传片,通过公益广告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实现了立法的目的。同理,通过切实的宣传和教育配合其他治理措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鼓励人民养成良好生活消费方式。
参考文献:
[1]金明华.企业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J].商场现代化,2007,(09Z)
[2]吕庆华.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及其防治[J].当代财经,2006,(2).
[3][6]张晓文.论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的完善[J].时代法学,2009,(6).
[4]周海茵.程炜.循环经济视野下过度包装的立法思考[J].江苏环境科技,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