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分担机制”成为今后20年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2014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与运行保障机制”开始进入工作日程。从逻辑上来看,学前教育成本应由政府、家庭、社会三方共同分担。但从现实来看,家庭不仅承担了过多的学前教育成本,而且由于政府投入政策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体制状态下的家庭其分担类型也有较大不同。本文以2000~2012年①《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的公开数据为据,通过对官方数据的整理、描述,勾勒出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现实情况,分析其分担类型,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0~2012年),《年鉴》囊括了学前教育阶段教育经费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具体数据。对于《年鉴》中数据的处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整理收集后直接采用,诸如事业收入中的学杂费收入等;二是通过计算获得,诸如成本分担比等数据。由于计算方式在下文中有所涉及,故此处不做赘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研究中,研究者的初衷本是探究《年鉴》有记录以来所有年份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情况,以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与了解,无奈1978~1998年的数据并不完整,采集起来非常困难,2012、2013年的数据暂难获得,故被迫定为研究1999~2011年13年间的具体分担情况。
2. 研究内容
本文拟以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具体情况及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类型两部分为研究重点。为了明晰1999年到2011年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具体情况,文章从四个角度发力:比较家庭分担与政府、社会分担,探究家庭在成本分担结构中的地位;厘清家庭经费投入及分担比的发展变化趋势,探究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现状;计算幼儿园收费所占城乡居民收入的比值,探究城乡二元制结构下家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挖掘家庭分担比与教办园、民办园比例的关系,探究不同办园体制下家庭的成本分担压力。在呈现、分析家庭成本分担情况的基础之上,对不同地区、不同体制状态下的家庭分担类型进行划定。
3.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简单描述统计的分析方法描绘研究对象的数量特征及发展变化趋势。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某些数据的计算公式。
第一,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形式为缴纳学杂费,统计年鉴中通常提供“学杂费收入”这一数据,我们可以直接借用此数据作为家庭分担的教育成本。那么学前教育成本中的家庭分担比=学杂费/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支出。《年鉴》中部分年份还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在提供“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的情况下,家庭分担比例的计算方式为: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支出。
第二,由于要准确测量政府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分担比例并不容易,因此,这里我们以政府拨款在幼儿园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来近似代替政府在幼儿园层面办学经费的成本分担指标 [1 ]。即学前教育成本中的政府分担比=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②/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支出。
第三,由于《年鉴》中并没有把 “社会投入经费”单列出来,因此必须借助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收入、政府财政投入经费、家庭学杂费的数据计算得出。即社会投入经费=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收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学杂费(这种计算方式也并不是准确无误的,它极易把原本隐藏在统计数据之中的家庭交纳的赞助费等纳入社会分担经费之内,扩大了社会投入的基数)。
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的社会分担比=(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收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学杂费)/幼儿园教育经费总支出。
二、呈现与分析
在探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问题时,研究者大多把目光聚焦到政府或是社会分担的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而较少关注家庭这一分担主体。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现实状况关乎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是否符合我国居民需求,对于家庭成本分担研究的欠缺,使得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愿景变得难以触及。因此,对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作一全方位的透视变得很有必要。
1. 家庭成本分担与政府、社会成本分担的比较
虽然学前教育的成本需要各受益主体进行分担的政策已经得到研究者的普遍认同,但在各分担主体应该投入多少经费、分担多少比例的问题上尚无明确的标准。因此,探究家庭在三方分担主体中的分担地位是验证我国学前教育成本结构合理性的有效途径之一。
(1)家庭投入经费与政府、社会投入经费的比较
投入经费体现了各分担主体对于教育投入的绝对量。绝对量虽不如相对量能反映出家庭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中的相对地位,但能反映出与政府、社会相比较,家庭投入经费的基数变化趋势。
如图1所示,1999年到2011年13年三方投入经费虽有波动,但从总体上来看呈上升趋势。家庭学杂费投入在2007年和2010年这两年发生了极为明显的变化。2007年之前,家庭经费投入低于政府和社会投入,在三方分担主体中投入经费最少。但在2007年,社会投入降到最低值604 758(千元),与此同时家庭投入则依旧保持增长趋势,这就使得家庭学杂费的投入不再是最少的,而是介于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之间。2010年是家庭投入和政府投入发生变化的分水岭。这一年,家庭投入经费横冲直上,超越政府财政投入,成为三方分担主体中投入最多的一方。而在此之前,家庭投入经费远低于政府财政投入经费,且差距有逐年拉大的趋势。
(2)家庭分担比与政府、社会分担比的比较 分担比是反映分担主体分担教育成本多少的指标,它以分担主体分担的教育金额与教育支出总金额的比率来表示,该比率越大表明分担主体承受的分担压力越大。在上文中,笔者已明确了分担比的计算方式,在计算出各分担主体的分担比例值后,得出如图2所示的比例趋势。
从整体上来看,家庭分担比一直保持着曲折
中上升的趋势。与投入经费发展变化趋势相一致的是,2007年和2010年仍然是家庭分担比富有戏剧性变化的两年。
截至2006年,与成本分担比徘徊在20%的社会相比,成本分担一直不超过20%的家庭充其量只是一个配角。家庭分担和社会分担远落后于政府分担。2007年,家庭分担与社会分担发生逆转,在三方分担比中占据中间位置,此时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角依旧是政府。
家庭一跃成为主角是在2010年,分担比例占到53%,而政府分担由前一年的历史最高值69%降到历史最低值34%。成本分担的“绝对主角”就由分担学前教育一半以上成本的政府变为家庭。
2. 家庭经费投入及分担比的发展变化趋势
将家庭的成本分担状况与政府、社会的成本分担状况进行比对,是把家庭成本分担置身于宏观系统中进行探究。对家庭自身的分担现状进行简要描述则是从微观系统出发,更为细致地把脉家庭分担的基本状况。家庭学杂费投入及家庭分担比是了解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现状的两个重要指标。
如图3所示,家庭学杂费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以前学杂费投入变化甚微,从2007年开始,家庭对于学杂费的投入提高到4 826 441(千元),比上一年增加了3 064 604(千元)。2008年、2009年两年又保持平缓趋势。2010年家庭学杂费投入急剧增长到38 419 749(千元),其数额是2009年的6倍,家庭学杂费投入越来越多,且涨幅惊人。
从图4中可以看出,1999年到2009年家庭分担比例一直不大,最高时为2007年的0.31,最低时为2006年的0.14,就分担比例来看,此时家庭承受的分担压力并不大。2010年,家庭分担比一跃变为0.53,成为成本分担的最大主体,情况变得不容乐观。家庭分担比在2011年虽有小幅度下降,但仍分担了总成本的一半。随家庭分担比增长的无疑是家庭承受的经济压力。
3. 幼儿园收费所占城乡居民收入的比值
家庭以缴纳学杂费的形式直接承担教育成本。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反映家庭实际收入水平的综合性指标 [2 ]。幼儿园收费(即生均学杂费)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数据)之比能够反映出家庭教育支出负担率,比值越大表明家庭承受的经济负担越重。
其中,幼儿园收费=统计年鉴中的学杂费收入/在园幼儿数。
由于支付能力的差异,幼儿园收费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情况要分城市和农村两条线进行分析。就城市居民而言,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故承受的经济负担相对要小。截至2010年,幼儿园收费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2010年以后大幅上涨到7%。这一占比,相对而言,在城市居民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与之对应的农村居民的情况则并不乐观。与城市居民的情况相仿,2010年仍是一个分水岭。2010年以前,农村居民虽比城市居民教育支出负担重,但占比未出现超过5%的情况,2010年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幼儿园收费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剧增到22%。这一比值的变化,无疑使学前阶段的教育费用成为农村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
从图5中我们看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所承受的经济负担一直较重,从2007年开始城乡差距逐渐拉大,2010年差距达到顶峰状态,2011年稍有回落,但与之前几年相比,城乡之间需要填补的沟壑更深。
4. 家庭分担比与教办园、民办园比例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教育支付能力有限。有限的政府财政投入不可能满足我国接近1.3亿学龄前幼儿受教育的需求,这直接导致幼儿在公办园和民办园面前的分流。由于公办园以教办园居多,故此处借用可以查明的教办园数据近似代替公办园数据。教办园大多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主,家庭的分担压力小。民办园很少或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投入,家庭的分担压力大。因此,教办园、民办园的比例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分担情况(见表1)。
由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数据的缺失,2001 ~2004年的教办园数量、2001年及2004年的民办园数量无从查获,但这不影响我们从剩余的数据中看出教办园和民办园数量的发展趋势。教办园的发展一直较为平缓,从1999年至2011年13年间,其在各类幼儿园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20%左右。也就是说,全国只有五分之一的幼儿园是由教育部门直接投资的。截至2011年,民办园在各类幼儿园中的比例达到69%,全国超过三分之二的幼儿园是民办性质的,而在1999年民办园只占到全国各类幼儿园的五分之一。
教办园之所以为公办园在于政府承担了其大部分办园经费,这意味着家长只需支付相对低廉的、在家长经济可承受范围内的“费用”。而对于民办园来说,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小,大部分的教育成本需要由办园者和家长承担。办园者毕竟财力有限,且其办园目的具有逐利性,因而教育成本这一重担实质上主要由家庭承担。从1999~2011年,教办园比例处于减少状态,而民办园比例处于增加状态,这无疑在加剧家庭的经济负担。贸然下结论认为民办园比例过高是家庭分担过半教育成本的唯一原因是不明智的,但办园性质的不同无疑是影响家庭分担情况的一个重要变量。
通过对《年鉴》中成本分担数据的呈现、透视与解读,研究者发现,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并不合理,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情况并不乐观,承受着超负荷的经济压力。展开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分担结构中的处境不利 有研究者曾经指出,“幼儿教育不能成为家庭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民生的教育不可能是民众满意的教育。家庭对幼儿教育的支出与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支出应保持一个恰当的比例。” [3 ]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家庭、社会三方以合理的方式共同建构的。
2009年以前,政府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的主导地位不可动摇,超过50%的分担比是其主导地位的强有力证明。而在此期间,家庭分担最多时也不过占总成本的三分之一,更多时候其分担比低于20%。2010年,我国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家庭分担比超过政府,一跃成为成本分担的“龙头老大”。政府由分担最多的“主力军”转变为分担次之的“辅
助者”,而家庭由分担最少的“享受者”转变为分担最多的“苦劳力”。家庭无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实力,却被迫分担最多的教育成本。主导地位的转移其实质是经济压力的转移。家庭的教育支付能力远低于政府的教育支付能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分担结构的这一逆转,使家庭真正成为成本分担中的“苦劳力”,在分担结构中处境不利。
(2)分担比的严重超标 家庭学杂费投入不仅绝对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总体上看相对量亦呈上升趋势。在2007年以前,家庭分担的教育成本一直低于20%,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此时,家庭只是成本分担中的配角,享受着政府及社会提供的便利条件。2007年开始,家庭分担比在曲折中上升,且长势惊人,并在2010年达到最高点53%。
家庭承担多大比例的成本视为合理,国际上并无定例,我们可以借鉴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一个相对公认的说法,即家庭分担成本不高于教育总成本的20%。如果超过这个比值,家庭的生活质量将会下降。需要指明的是,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所承担的教育成本并不相同,因而不能直接套用20%这一数据。
一方面,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教育性质不同。高等教育处于学校教育金字塔的顶端,是一种精英式的教育,不具备普惠性,因此家庭承担的教育成本比例高;而学前教育处于学校教育金字塔的底端,是一种全社会适龄幼儿都应接受的大众式教育,具有普惠性及社会福利性,因此家庭承担的教育成本比例要低。另一方面,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具体分担的教育成本不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需要额外承担个人机会成本,即法定劳动年龄段学生因上学未就业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 [4 ]。学龄前幼儿由于尚不具备劳动力价值,因此并不存在个人机会成本。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家庭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的比例要低于高等教育成本。然而现实状况却是,家庭分担成本的比值远远超过了总成本的20%,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生活质量。
(3)农村家庭的不可承受之重 从居民教育支出的负担率来看,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面临的经济压力并不相同。就城市居民而言,因其经济收入更多、社会福利更好故而承受的经济负担相对要小。2010年及2011年幼儿园收费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值达到最高点7%,这一占比在城市居民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相比之下,人均纯收入较少的农村居民的情况则并不乐观。幼儿园收费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值在2010年剧增到22%。这一比值的变化,无疑超出了农村老百姓的经济可承受能力,对其正常的生活消费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挤出效应。学前教育学费的制定标准应该以消费者的收入情况为依据,这样才能避免因贫富差距存在、社会成员经济实力不同而导致低收入家庭无法正常消费某些准公共产品。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农村居民目前承受的学费压力已超出其承受范围。为了防止社会分配不公的进一步加剧,政府及社会应及时接手农村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4)不同办园体制下家庭面临的待遇差异 从家庭分担比与教办园、民办园比例的关系来看,截至2011年,全国只有20%的幼儿园是由教育部门直接投资的,民办园的比例占到三分之二。教办园作为“质优价低”的代表且由于数量稀少,因而成为家长们趋之若鹜的选择。在择园竞争中,有权有势有钱的优势阶层家庭无疑占有更大的优势。在教办园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家庭,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民办园。民办园由举办者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因而其教育成本主要是由社会办园者和消费者也即家庭承担。从上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尽管民办园数量猛增,但社会的经费投入量并没有增多,反倒是家庭承担的部分增加,家庭成了民办园教育成本最大的分担者。民办园在办园质量和收费标准上并无统一要求,因此市场上的民办园可谓鱼目混珠,而其中以“质优价高”园和“质低价低”园居多,当然不排除极少量的“质优价低”园及“质低价高”园。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差异,家庭优裕的家长能为子女选择“质优价高”的民办园,而贫困家庭的子女则只能选择收费较低但质量并无保障的幼儿园。这进一步加剧了学前教育的不平等。
三、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类型
政府本应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最大主体,是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反倒成了成本分担的最大主体,政府和家庭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主次错位 [5 ]。整体看来,家庭分担比严重超标,且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结构中处于处境不利地位。具体而言,不同地区、不同体制状态下家庭的承重大小并不相同。上文通过比较幼儿园收费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发现,农村家庭承受的成本分担压力大于城市家庭;通过分析家庭分担比与教办园、民办园比例的关系发现,子女身处民办园的家庭其经济负担重于子女身处教办园的家庭。这就意味着,家庭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多少受到城乡差异和园所性质的双重影响。根据城乡结构和办园性质这两个维度,可以把承受经济压力不同的家庭划分成三种成本分担类型,即城市、公办园下“双重减压的家庭”,农村加压、公办园减压及城市减压、民办园加压下“单一压力的家庭”,农村、民办园下“双重加压的家庭”(如图6所示)。
1. 双重减压的家庭
“双重减压的家庭”即是身居城市,且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发展格局导致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又导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正如上文中的数据分析所示,在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过程中,城市家庭较之于农村家庭经济负担更轻一些。
公办园的性质本身就意味着该幼儿园在政府的财政庇护下,这对于家长的经济负担亦是一种解脱。有研究者对不同类型幼儿园之间政府财政投入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大约66.2%的公办幼儿园能够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3.7%的民办幼儿园获得了政府的财政拨款 [6 ]。这一强烈的数据差彰显出政府对于公办园的经费支持力度,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办园在经费来源上具有民办园无法比拟的优势。
城市与公办园的双重减压,使得此类家庭成为“双重减压的家庭”。
2. 单一压力的家庭
笔者将“城市+民办
园”与“农村+公办园”组合的家庭称为“单一压力的家庭”。因为在城乡差异和办园结构的双重压力下,他们既占有一定的优势,又不得不面对一定的劣势。“城市+民办园”这一组合的家庭,虽身处城市,具有较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因为子女身处民办园而不得不承担高额的学费;“农村+公办园”这一组合的家庭,子女虽就读于公办园,但由于家庭身处农村人均纯收入低这一窘境,因而公办园的学杂费对于整个家庭来说亦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城市的相对高收入与公办园的相对低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得此类家庭只需面对民办园的高收费或是农村的低收入这一单一的经济负担,故而是“单一压力的家庭”。
3. 双重加压的家庭
三种类型中压力最大的是这样一类家庭:一方面不得不正视家庭收入低这一事实,另一方面还要忍受民办园过高的学杂费。在收入低、教育消费高的双重压力下,经济负担可想而知。“双重加压的家庭”即是此类的代表。
我国城乡发展一直遵循着先城市后农村的步调,甚至城市的发展是建立在牺牲农村发展的基础之上,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造成城乡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从城乡收入差距方面来看,如果扣除农民用于扩大再生产费,再把城市居民各种福利也计算进来,那么中国的城乡差距实际已达5:1或6:1,这个数字差不多居世界之首 [7 ]。农村经济的落后致使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少,且远低于城市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家庭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已属不易,投资学前教育的经费更显不足。
民办幼儿园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举办者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6 ]。如果说公办园在于凸显其普惠性,那么民办园则更多的表现为营利性。民办园由于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能自筹资金。办园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支付办园经费,而是把办园所需资金转嫁到家长身上,家庭为民办园的运转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不言自明。
较低的家庭收入和高昂的教育成本是此类家庭遇到的最大障碍。然而他们的付出与他们承受的经济压力并不成正比。公办园作为“优质优价”的代表,被少数优势阶层所霸占;“质优”的民办幼儿园虽然存在,但也都是建立在高价的基础之上。农村中大部分低收入家庭只能选择收费相对较低,但质量也相对较差甚至不合格的幼儿园。面对这类承受着最多的经济负担,但其子女却接受着质量最差的教育的家庭,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的问题不得不再次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家庭投入过高,严重超出居民的支付能力范围,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减轻家庭的分担负担成为当务之急。由于各分担主体的财政能力有大有小、城乡居民的收入有多有少,所以各主体及各家庭的成本分担能力并不相同。鉴于此,在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时,应重点考虑能力支付原则。
1. 转移成本分担重担,实现家庭分担合理化
学前教育投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政府、社会及家庭既是教育投资的共同受益者,也应当是教育投资的共同主体 [8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规定:“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在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家庭在成本分担中秉承合理分担的原则,而非扮演首要分担主体的角色。根据能力支付原则,财政能力较强的政府应当成为学前教育成本的主要分担者。出现“政府分担过低、家庭分担超负荷”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的缺失。
若要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就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着力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完善学前教育专项投入经费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统计幼儿园的各项支出,进行成本核算,力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幼儿园所需的成本,并以成本核算为基准,进行财政划拨,使政府投入有标准可依。社会的投入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一个强有力支撑,社会力量的注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成本分担的压力。当政府及社会对于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力度增大时,家庭投入在学前教育总成本中的占比就会相应降低,家庭面临的过重的经济负担亦会减轻,最终实现家庭成本分担的合理化。
2. 财政性投入有所倾斜,重点扶持低收入家庭
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导致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使得在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过程中,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政府“马太效应”式的倾斜于城市的投入方式更加剧了农村家庭的经济压力。当前,政府经费投入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小且集中于城市地区,致使乡村地区的学前儿童及家庭享受到的政府财政支持明显不足。这直接影响着教育的公平,成为阻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绊脚石。
在居民收入存在差距这一问题上,按照能力支付原则,收入高的家庭需多支付学前教育费用,而收入低的家庭则可少支付些费用。通过为不同收入家庭设立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实现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之间的平衡。
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归根到底应该是以“补差”为根本要义的,也就是说在解决城乡差距的问题上,政府要做的是给乡村地区“雪中送炭”,而非给城市地区“锦上添花”。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应体现出其公平性原则,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对乡村地区有一定力度的倾斜性。对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扩大财政支持比例;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减少财政支持比例。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减轻乡村家庭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压力,并着重解决农村中子女入读民办园家庭支付能力不足这一问题。通过降低城乡间学前教育发展的差异,确保乡村及贫困地区的学龄前幼儿都能享受到与城市幼儿教育质量相当的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条件,从而凸显出学前教育的普惠性,体现教育公平。
3.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严格规范民办园市场
由于政府的财政扶持与政策倾斜,公办园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具有民办园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成为家长们心之所向的最优选择。当所有
家庭都把目光聚焦到公办园时,导致的后果必然是优质教育资源被少数优势家庭所“截获”。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期不足,教育资源配置的“扶优强优”,对弱势群体的教育补偿和优先扶持力度不够 [10 ],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低收入家庭的处境不利地位。因而调整“公办园偏向”、“优质园偏向”的不合理分配结构,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保障公办园良好运作的前提下,发挥其对民办园的辐射和示范作用,同时加大对社会办园、低质量园的资金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园,从而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负担,实现教育过程的公平化。
由于民办园是自筹经费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一方面使“天价园”、“贵族园”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低收费低质量园有机可趁。目前市场上民办园收费标准不一,严重影响着民办园质量与居民生活质量。规范民办园收费,设立民办园收费标准是改善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规范民办园的收费不能无视民办园的运作成本,也不能不顾及民办园举办者适当追求合理回报的心理预期,这就涉及到一个良性运作的民办园其办园成本到底是多少的问题,而这需要通过相关研究才能测算出来 [10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民办园办园成本的核算既要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实际情况,最终实现办园者利益、民办园质量、受教育者权益的三方共赢。
注 释:
① 由于《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是对上一年全国教育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反映,因此本研究虽是整理、分析2000~2012年《年鉴》中的相关数据,但实际上研究的是1999~2011年学前教育成本分担的数据。
② 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2005~2011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数据可直接采用,1999~2004年的数据则需通过计算获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基建拨款。
③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2/indexch.htm;搜索路径为: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人民生活——城乡居民人均家庭收入及恩格尔系数。
④ 教办园比例=教办园数量/幼儿园总数;民办园比例=民办园数量/幼儿园总数。园所数量的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教育统计数据(1999~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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