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概念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各种利益能够实现关系协调,同时这种关系的协调是以多元利益群体的表达为基础。在这种概念下,畅通和有序的利益表达就是和谐社会能够实现的基础。对于高校而言,一套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和解制度在对有类似于公权力的学生处分纠纷解决过程中,将学生和校园之间的纠纷较好地解决,就能够实现高校的和谐,也是目前高校必须实现的目标。
一和解制度在实现过程中的难点
和解的前提条件是在尊重当事人意志,如果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那么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协调。协调的标准为通过两方的让步而达成平衡点,实现谅解的目标。但是协调实现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对于自己的权利能够自由的使用。学生利益诉求和解制度目前实施的范围不是很广泛,它的存在和实行会受到现行制度和一些传统理论的限制,学校不积极实施此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和解制度会影响学校公权力的行使
和解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到必须尊重两方的意志,并且也能够让两方能够做出一定的让步,并且通过让步来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谅解的效果。但是如果需要实现谅解,就需要两方能够处理自己的权利。可以说总体上使得学校的权力不断弱化。基于这种观点,和解制度就是学校将自己所拥有的各项权利进行让出或是进行交易。但是传统的理论认为学校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因此学校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不能将自己的权利进行出让或是放弃,也就是说不能自由将自己的管理权进行处理。因此高校不得擅自通过让步与管理对象(学生)之间实现和解。
(二)和解制度会影响学校公共利益的流失
学校在处理学生利益诉求和解程序时往往会涉及到学校的很多公共利益,在和解过程中可能会把学校被授予的权力与学生进行交易,而在此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国家和社会的权益被出卖或变相出卖的情况,因此学校如果需要和解,那么就会必然对学校的公共利益进行损害。
(三)和解制度会影响到双方真实的意愿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在和解的过程中两方的地位无法在同一平面,那么就会出现地位较高的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行加在地位较低的一方,逼迫另一方接受方案,其中两方达成的和解意愿也就无法保证。在学校处理学生利益诉求的过程中正是校方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生之间的地位是绝对不平等的,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了和解的存在基础。
(四)和解制度会影响到教师的权威性
在我国的文化体系中,教师的尊严被无限拔高,因此学生是不允许对教师进行谈论,或是向教师进行挑战的。在现代的教育观念影响下,教师以及学校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威信作为基础,不允许他人挑战。如果可以讨价还价的话,学校和老师的权威和威信将会被削弱。
二从司法和解制度中得到的启示
由此可以看出,在高校实行学生利益诉求的和解制度的困难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和解制度的推行是促进和谐校园甚至和谐社会的重要的方式,这种方式已经在司法制度中实施并取得很好的效果,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得到一些启示。
从2006年开始,国家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标志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出炉。司法界就开始新的思考和讨论,当年湖南省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方面的规定,开始有条件的实行刑事和解,对一百多件能够和解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并且不得起诉。这项规定得到了较好的效果,也可以成为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重要创新点。随后全国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纷纷效仿。
2007年~2008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也连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和解方面的意见,这种处理机制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比较有效的制度,也是很好的促进“官民”之间的和谐要求。从司法界的这些较为成功的事例可以看出,在校园中实行学生利益诉求的和解制度是有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的空间的,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就是民主和法治,而民主和法治的目标就是追求更加和谐的社会。对于校园而言,和谐校园的建设就能够保证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校园立法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到构建起积极的和解制度,以保证校园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也能够更好地促进校园的和谐建设。因此在高校中建立起学生和解制度以及利益诉求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三和解制度实行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理念下的必然趋势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要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理念以及价值观,在价值观以及价值理念方面就能够十分鲜明地体现出社会的本质特征以及本质规定,并且也能够为社会的发展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以及规范作用,为社会的需要进行十分完善的表达。在目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基本的价值观也是和谐,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以及价值观念,是具有较为特殊的价值以及实践性的,同时和谐也具有一定的调节效果。在当今这个社会环境下和谐的意义就是能够化解以及协调在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并且也可以为日后的协调过程提出理论指导,在校园中的和谐也是当前社会和谐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校园和谐的基础以及核心理念就是学生和高校之间的和谐相处,也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和谐。对于高校而言,学生是组成基础,在高校的工作过程中需要以学生的各项发展为基本原则,帮助学生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种理念的建立是十分有利于学生在学校中的健康发展。而从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和解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也是解决学生和高校纠纷的最佳选择。由于学生需要利益诉求以及和解制度,因此建立起这一制度也能够实现学生的价值合理性和高校的工具和理性统一。
(二)哲学理论下的必然选择
校园的和解制度主要是解决学生个体和学校行政体之间因为某特定事件或者特定环境下产生的纠纷或者冲突,纠纷的两个当事人在哲学理念中就是矛盾的双方,和解制度在辨证基础上表现为在纠纷和矛盾的双方统一又对立的关系中。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联结、互相吸引的属性和趋势。概括起来,同一性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矛盾中的两方是互相残在的,同时矛盾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在一个共同体中,而在另一种情况下,矛盾两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向自己
相反的方向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和解制度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这其中可以看出重点是矛盾的统一性。因为统一性和斗争性的原因,两者的地位并不相同,由此可见矛盾不同方面的侧重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目前的情况下,将矛盾的统一性重视起来,并且将相同点进行相应的分析,是完全能够促进和谐校园的发展的。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化解矛盾的目标下,构建起学生的诉求和解制度是完全符合在哲学理论中的矛盾发展情况的。
(三)诉求制度完善的发展基础
目前,学生在利益诉求方面的目的以及时间是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发展,不同的制度设计就会有着不同的实践情况。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深入,也会让目的随着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就必须根据人的需要以及人的目的等内在尺度让客体目的性发生变化。
由此可见,根据学生在利益诉求上的理念改变以及实践的发展情况,学生在利益上的诉求与制度上的发展以及完善也有着社会上的发展影响。诉求是为了能够将纠纷解决,和解又能够更好的将纠纷解决,因此学生的和解制度和利益诉求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和解制度结构的构建设想
从整体的结构协调来看,和解的程序就必须设置在诉求在审理完成后,在此之后,委员会就能够对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相应的判断,但是不能够像民事诉讼那样在审理前就可以进行和解。这主要是因为学生的诉求机制的功能是需要对学校的处分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进行相应的审核。
在功能发挥的情况上,学生的和解制度以及相应的诉求必须在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而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许处分单位以及被处分的学生在私下进行和解的。
从和解的程序来看,这个程序的开展主要是以学校学生的诉求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权利以及职能的启动为主,学生的申请启动为辅,一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强求开展。
从合法性来看,对学生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是不允许学生和学校之间就行政处分的合法性进行和解,同时也不允许违反法律,也不能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利意。
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学校学生在和解制度以及利益诉求所需要追求的和谐社会构想以及价值目标高度一致。因此就需要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力的改变学生利益诉求的机制框架,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应用以及丰富和解的理论,为和谐社会以及高校法制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S].2006.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S].2007,1.
[3]张庆旭.理论逻辑与实务设计: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4]吴永明.当代高校学生申述制度探析[M].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