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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初等教育的社会救助

2016-05-11 10: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地区之间、各阶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教育公平问题进一步显现,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因此,加强教育社会救助是十分必要的。

 

  一、教育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及其意义

 

  教育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为了保障适龄人口能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所提供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项目。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对教育投入不足的一种补充。

 

  二、我国农村初等教育社会救助的现状

 

  1949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几乎是全免费的教育政策,初等教育是免交学费,只是收取少量的杂费,但农村地区大部分中小学生由于家庭贫困不得不中途辍学,有的甚至外出打工,为解决这一难题,保障农村贫困学子能享受好的教育。我国在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且在1992年补充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和具体职责,包括免收学费,提供助学金,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帮助经济贫困地区、农村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等。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初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另外,对于农村地区五保户、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时,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此类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初等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不仅如此,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初等教育的发展,社会各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积极动员社会上的爱心人士,鼓励他们发扬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精神,开展各种各样的慈善募捐活动,尽可能的帮助农村贫困孩子能够有学上,让他们和城里的孩子一样,无忧无虑地坐在教室里学习。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烛光工程等,就是这样的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为援助农村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农村初等教育社会救助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政府投入有限,农村初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农村财政紧张,各种经费特别是初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农村中小学校的持续发展难以实现。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学校用于初等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占总投入经费的比例就偏低,因此,缺乏充足的资金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教育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的救助资金很少。近几年,政府用于教育救助的资金虽然一年比一年多,但由于初等教育阶段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与有限救助资金来比较,两者比例有些失衡。教育社会救助标准过低,需要救助人员实际获得的救助资金很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缺少必要的立法措施保障,农村初等教育在救助的很多环节还是无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在法律保障方面一直很缺乏,就以教育救助经费投入来说,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一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教育救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有的地方即使列入预算的,实际操作中投入的缺口也较大,救助投入缺乏法律的监管。

 

  四、解决农村初等教育社会救助问题的对策建议

 

  ()资金投入方面建议

 

  1.加大政府对农村初等教育的投资力度。缓解初等教育投入问题的关键是解决财政乏力的问题。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承担责任。建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初等教育的投入,并严格规定教育投入的恰当比例。

 

  2.拓宽筹资渠道,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有所提高,但是还没有到完全支付农村初等教育经费的水平。农村教育经费想要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付来实现,这在目前情况中是不可能办到的,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初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依靠政府外,还可以通过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方式,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农村初等教育。

 

  3.建立稳定的教育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部门,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专项资金,并将教育救助工作列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教育助学活动,推进救助农村初等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工作更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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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子女教育社会救助方面的建议: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由于农民工子女人数众多,因而小学所面临的压力远远大于初中,可以根据这一特征,在农民工大量聚集的城区,划分学区,兴建一定数量的小学。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得问题。

 

  2.消除歧视与偏见,促进城乡学生的融合,确保农村学生健康成长。在农民工子弟比较多的公办学校,要采取各种手段促进城乡学生的融合,教育城市学生正确理解外来工子弟的家庭环境和生活习惯,及时制止城市学生歧视乡村学生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

 

  ()立法方面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有关教育救助经费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对教育经费的问题虽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总的看起来较为分散,而且在实践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规定对待教育救助经费应该如何配置,怎么利用。因此,国家要制定更为完善的教育经费救助法,从筹措、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教育经费的规范化管理。

 

  2.从立法上健全农村教育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把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农村初等教育的救助。此外,通过立法,来规范教育救助秩序,特别是对各类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严格界定,真正地为需要救助的学生提供生活上的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3.要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受教育救助人员的合法权利。政府应该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教育救助问题,当救助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认真履行作为法治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

 

  4.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救助经费的法律监督。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在对政府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救助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时严格监督,防止教育救助经费的挪用、转移和浪费,提高教育救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建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救助经费预决算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向本级人大提供的教育报告应包括教育救助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教育救助经费增长情况、调整情况等。确保教育救助经费用在农村初等教育阶段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

 

  五、结束语

 

  总之,增加对农村地区初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多管齐下的教育救助体系,制定合理的教育救助政策,是农村教育救助及时性、长效性的重要保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构建和谐社会。农村地区初等教育的社会救助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只有深刻认识到这项工程的重要性并加以重视,农村贫困学子才能得到更好的教育环境。

 

  作者简介:杨骏(1990—),男,汉族,山西临汾人,公共管理硕士在读,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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