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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

2015-09-15 08: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目前市场上多是采用预付费的消费方式,本文就预付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以及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预付费;消费者;法律地位;权益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都有了不一般的变化,各种各样的消费方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在一种应接不暇的状态中接受了预付费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在如今的各种消费场所,如美容美发中心、健身场所、网络会所、以及各种会产生消费的场所,都在使用预付费消费这项消费方式,但是预付费的消费方式也是一种存在安全隐患的消费方式,在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的时候消费者难以保证商家一定会依据约定给予服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会员制度的法律效力还待定等等,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安全隐患,而且在商家采用各种手段并没有依照约定给予相关的服务的时候,消费者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是什么,这就使得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消费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预付费消费方式为什么能够在出现之后快速的盛行起来,原因就是因为这种消费方式的出现,消费者与商家在其中都能获得利益。预付费消费方式也就是商家在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的消费费用之后给予消费者相应的会员卡,消费者之后就能使用这张会员卡在商家内进行消费,商家会在会员卡内扣去相应的消费金额,同时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这样消费者就能花相对少量的钱获取相同的服务,所需付出的只是将所有的消费金额在一次内给予商家,而商家在这种预付费消费模式中能够在短时间内筹得大量的资金来进行二次投资。
  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清晰明确的,必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当然这里面保护的消费者是合法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的消费者,在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的各种权利的时候,也要承受相应的义务。首先,当消费进行的时候,消费者作为客户为了某个特殊的服务项目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商家的服务或者商品,在这里商家与消费者是处于一种平等的支付等价 并且换取自己相应的权利的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服务消费合同的关系,而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预付费消费是一种进行预付款后才进行的活动,是产生的是预付款合同,也就是一种不是即时履行的合同,由于消费者作为提前交费的一方,已经提前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使得消费者在与商家的对峙过程中就处于弱势的一方。此外,这样的不即时履行的合同是一种不完全的合同,合同交易的双方不可能在合同中规定所有项目,服务项目肯定会受到不同时候的市场信息的影响,而市场信息的瞬息万变,使得消费者在权利还没完全获得的交易中始终是处于弱势受摆布的那一方。
  二、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预付费消费方式在给予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给予了消费者不小的烦恼,虽然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进行消费消费者能够付出相对较少的金钱来获得相同的服务,但是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现在在新闻上经常可以见到类似的报道,说是某某地方的某某消费场所在办理了大量的会员之后老板却不知所终,消费者剩下的只有一张无用的废卡。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之所以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关键就是在下面这几点原因。
  (一) 商家的不良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较常见的不良手段就是商家在获得了足够的会员资金后就消失无踪,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虽然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什么其他的原因才会造成商家的失踪,但是商家失踪就是失踪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事实。更不论说有些商家是故意建造一家商店,在会员给予的入会费用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后,就蓄意的逃跑。还有些商家并没有逃跑,但是预付费的消费方式是在店面还没有准备好营业的时候就开始进行,比如在广告中告诉消费者,如果在店面还没有装修好的时候就办理会员卡会比在店面运行之后办理会员卡的价格要优惠许多,消费者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就会办理会员卡,这时候商家可能会采用拖字诀,延缓店面运行的进度,造成消费者权利的“中空”时期,这时候也不能说商家是欺骗消费者,只是商家所有的店面会相对比较晚运行,但是有些商家直接是店面不再运行,这就是标准的欺诈了,将消费者的权利变成的虚无。还有就是在入会之前吹的天花乱坠,但是在入会之后却擅自的提高价格,改变服务,使得消费者不能享受到之前本应该能够享受到的优惠的价格和服务,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变相的欺骗。
  (二) 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预付费的消费方式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某个店铺办理了会员卡,这种会员卡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消费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张会员卡就是这家店铺的以及这张会员卡相对应的权利到底是哪些,这些信息都是单方面的储存在商家的信息中心,消费者并不会接触到这些信息,也就不从提供证据,就算商家蓄意的取消消费者的会员权利,消费者也难以与商家对簿公堂。就算是将商家告上法院,如此数目众多的难以理清的案件对于法庭的资源是一种浪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使得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这更加助长了不良商家的气焰。消费者如果有那勇气与能力将商家告上法庭也要在能够确定被告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如果是商家卷款私逃的案件,连商家被告都找不到,就算是法院判了也无从执行,最后的结果还是只能是不了了之。
  三、维护预付费消费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途径
  要保护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模式中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消费者自身的法律素养问题。消费者之所以受到侵害后难以维权或者选择自认倒霉,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在众多的消费者中,大多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都仅仅是停留在三一五权利保护的表面,对于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预付费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之所以会被骗,也是消费者自身的警惕性不高,如果保证自身 的警惕性,不去接受那些像天上掉馅饼一样的买卖,就不会因为贪小便宜而遭受重大损失。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消费权利意识,能够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要让消费者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与证据意识,就应该是在预付费的消费当中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警惕性,避免在一次的预付费中投入过多的资金,而且与商家进行预付费的消费时,也应该签订与之相关的有效的书面协议,保证自己的权益,随时关注商家消息,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其次,是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该将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一块的真空地段尽快的填补,对于预付费消费方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一定的预防措施,国家执法部门对于预付费消费模式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应该给予坚决的打击,运用严厉的手段来震慑住不良分子;国家在宣传方面也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消费者获得权力保护的概念不是从别的途径,而是从国家的宣传中来了解,没有消费者会特意去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会在日常生活中响应政府的号召,对于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产生警惕的意识。最后就是要在全社会内尽早建立信用制度,建立信用制度的关键就是要抓住全国统一、层次管理、所有人员一致平等对待、信息公开透明可共享这几个关键点,按照关键点来确定相应的具体的信用制度,就能够有效的帮助社会信用归于本位,社会信用逐渐增加,重新塑造信用文化。
  四、结束语
  总之,采用预付费的消费方式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的,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诸多风险,这种方式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也会产生其他形形色色的风险,要避免这些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消费者本身、国家以及全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麻冠丽.试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03)
[2]戴蓬军.论预付费用的性质和意义[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6)
[3]张慧玲.李莉.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8(7)
[4]黄萍.预付费式服务消费中的法律问题[J].社科纵横.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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