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立法上满足纳税人知情权
我国对纳税人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缺失是由许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让一人或者是政府的集权化严重,百姓自身的利益往往不被重视。在这样的时期里,纳税人的利益被剥夺;其次,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还未完善。税收收入支出没有完全公开披露,纳税人不能从审计结果报告中清晰得知税收收入真实用途;最后,很少有学者来研究这方面的理论,理论的缺失也导致行为的短缺。
由上可知,从立法上解决我国纳税人知情权对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需求是首要任务。第一,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弥补我国法律不足。学习欧美国家先进的税收法律,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出发,建立制定完善的税收法律,建立完善的有关纳税人知情权法律制度;第二,建立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化,让纳税人可以知晓监督税收的收支用途,以此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第三,建立纳税人的诉讼制度,保证纳税人的诉讼权。任何法律有实体而无程序都相当于一纸空文,必须要保证纳税人司法上的权利,才能对纳税人的知情权实施真正完善的保护。
二、从内容上满足纳税人知情权
税收收入真实的用途是纳税人所真正给予关心的部分。我国长期税收预算内容都是自行编制,并不予以公开,使政府税收预算在纳税人眼中十分神秘。政府通过向纳税人征税,以此实现公共资源的购置分配。因此,如何公共分配资源是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的内容,而并非是政府全权掌控的事情。
根据已经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得知,各部门的预算表基本上是由收支预算总表和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构成,离我国纳税人关心的内容还相差很远,例如“三公支出”。因为我国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内容是涉及保密的,例如各种国家机密等。从公开预算的一般原则来说应该是公开的,让纳税人自然觉得我国政府审计信息的披露还是不完整的。
细化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内容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从政府机构设置到各部门预算采购每月的执行情况,科学严谨的预算方式从基本上杜绝贪污、滥用税收的行为,将政府审计信息简单且不失深度,让任何一位国家的纳税人都可以明白政府审计所披露的内容,都可以了解到一般想要了解到的内容。
三、从方式上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
我们国家现有披露审计信息的方式是通过各种媒体来公布已经编制好的审计公告。我国政府主要通过审计公告的形式来发布审计信息。其以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各种整理、汇编后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简明的将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公布出来,使得纳税人可以了解到较为核心的部分。
审计结果报告依靠主流媒体,例如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让纳税人知晓,但是这只是整理后的一个结果公布。如何使纳税人更多的了解政府审计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政府可以在各地方、各地区利用科学方式随机抽选一些纳税人,安排这些抽选出的纳税人利用一天或者一些短期的时间来参与到政府审计的各个环节中去,来深入了解政府审计信息的收集、整理与编制。让纳税人参与到政府审计中,会大大提高政府审计的公正、透明化,监督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更加强了政府审计的可靠性。
四、从时间上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
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应该遵守及时性的原则,审计信息披露得越及时,纳税人知情权才会被满足。但由于政府审计信息的披露必须经过其应该经过的法定程序,所以会延误一些有效时间。虽然必须经过的审计程序是保证披露信息的安全性,但也是耽误审计信息披露的一大阻碍。
从现有审计信息披露结果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的审计结果报告公布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有的公布的及时,有的则十分滞后。应加速对政府审计信息披露的审批过程,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到所需的信息。另外,有些审计项目完成后,会等待被审计单位取得整改成果后一起披露信息,这也影响了审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政府可以先大胆的披露审计实施后获取的审计信息,待被审计单位取得整改成果后再披露整改信息,使纳税人及时获取其想要获知的信息,以此提升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度。
作者:高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