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联网的创始国,美国也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目前,美国的互联网立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国家安全
“9·11”恐怖袭击之后,反恐事务重要性的直线上升进一步挤压了美国互联网的自由度。
2002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土安全法》,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包括海岸警卫队、移民和归化局以及海关总署在内的22个联邦机构将合并组建国土安全部,以协调和指挥反恐怖工作。该部的年预算接近400亿美元,工作人员达17万。这将是1947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政府改组。
网络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1984年的《有线通讯政策法》对用户个人可识别信息的收集、储存和披露行为都做出了限制,同时要求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了解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机会。
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是对1968年电子通信隐私权的扩充,并于1996年重新修订、颁布,其中规定:禁止政府、个人和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截获和传播个人的电子通讯内容,规定截获和传播他人通信内容是非法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
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规定,美国商务部的下属单位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负责非涉秘的非军事用途的政府计算机信息,而在民事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局只是提供技术支持。
1988年的《影视隐私权保护法》禁止披露个人租看的电影的名单,还要求达到收集信息的目的后,可识别的个人信息必须在一年内销毁等。
1998年出台的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2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并允许家长保留将来阻止其使用的权利;必须说明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将如何处理这些信息。
《1999社会保障网上隐私保护法案》明确规定:任何一种交互式的网络服务,禁止未经同意披露社会保障账户号码或相关的个人可识别信息。
《1999电子隐私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不公正和欺骗性地收集和使用电子个人信息。
网络版权及知识产权
《数字千年版权法》,又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是美国为执行国际版权条约于1998年颁布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在发生通过网络服务商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时,应当限制追究对作为平台或通道而传输信息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维修竞争保障法案。为了确保被客户授权维修电脑的电脑维修公司,可以复制被维修客户电脑中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进行维修工作而不会因此触犯本法律。
针对原创设计的保护法案。主要内容包含不同的主题,有些与网络著作权有关,有些则没有关系。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
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是美国用以规制与互联网相关的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法规范。该法案将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而侵入受保护的电脑并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向受保护的电脑传输程序、信息、代码或指令并通过以上行为对受保护的电脑故意造成损害。该法案最近一次修正是2008年。
与该法案相关的一个著名案例是“艾伦·施瓦茨”。根据美国当局的指控,2010年底到2011年初期间,艾伦·施瓦茨利用西文过刊全文数据库系统,通过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网络下载了480万篇学术文章,甚至导致该数据库一度瘫痪。2011年1月6日,施瓦茨在哈佛大学校园里被警方和美国情报机构探员逮捕。当年7月11日,施瓦茨以电信诈骗、计算机诈骗、非法通过受保护电脑获取信息、破坏受保护电脑等罪名遭到起诉。2012年9月12日,联邦检察机构又增加了9项重罪,这使得施瓦茨可能会被判入狱50年,并被处以100万美元罚款。2013年1月11日,年仅26岁的施瓦茨自杀离世。之后,检察机构撤消了对他的起诉。
电子商务法
1997年7月1日美国白宫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探讨了相关的法律议题,其中第三点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问题进行了十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着重强调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并指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两条基本原则,即知晓原则和选择原则。
《1999消费者网上隐私保护法案》规定:任何一种交互式的网络服务,不应在缺乏使用该服务用户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该用户的个人可识别信息。(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
作者:王玫 来源:网络传播 2015年1期